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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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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察官客观义务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但有学者担心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或许会导致检察官权力过度膨胀,从而威胁到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笔者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确立,一方面,可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的巨大悬殊,从而有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维护被追诉方的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官作为国家在刑事司法中的代表,应当实现其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即实现公正,以确保犯罪受到惩罚的同时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诉。  相似文献   

2.
刑事辩护权的宪法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辩护权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项应当获得宪法救济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及保护直接体现一国人权保障的状况和法治文明的程度。宪法规定刑事辩护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追诉者能够运用宪法规定的这一对抗性权力,使控辩力量趋于平衡。我国刑事辩护权在现行宪法构架下尚有立法上的缺陷,影响了刑事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和保护。从宪法保障功能方面改革和完善控辩诉讼结构,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根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96刑诉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整体上以贯彻控辩平等、实现控辩对抗为改革导向。控辩平等包括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内容:前者旨在将检察官塑造成诉讼一方当事人,革除其过多的诉讼特权;后者则要求检察官秉持客观义务,充分关照被追诉方诉讼资源上的劣势。由此,出现了调和检察官当事人化和客观义务的制度需求,当前,刑诉法再修改在即,如何重塑我国检察官的角色遂成为理论焦点。  相似文献   

4.
由于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被追诉人财产权利存在冲突,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诸多措施极易侵犯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借鉴民法和民事诉讼中关于财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通过有选择的改造,从实体权利构建和程序制度保障两方面,建构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异议制度,以期对被追诉人之财产权起到切实的保护作用。  相似文献   

5.
新律师法的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一些既有的权利,也赋予了律师在场权、证据展示请求权、庭审言论豁免权等一些新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赋予与强化,对于律师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构建控辩双方的诉讼关系,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6.
控辩平衡思想是人类对刑事诉讼规律的理性认识,是司法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控辩平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一项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则。鉴于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力量严重失衡的现状,应以控辩平衡作为具体的指导原则,以国际人权公约标准为参照,将被追诉人的某些基本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增列,有些则予以完善和加强。  相似文献   

7.
现有“强阅卷弱开示”证据信息交换机制下,由于阅卷权利、动力与能力的多重不足,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方的证据知悉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严重影响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促生在该类案件中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由检察机关主导,其承担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被追诉方开示证据的职责。证据开示有利于控辩双方对定罪量刑结果形成准确预判,强化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同时,为实质化控辩协商提供依据。法院应将证据开示作为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内容,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产生,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实现。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值班律师"边缘化""见证人化",这使得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即便是在作为速裁程序改革模范的B市H区,也仍面临值班律师欠缺相关权利、参与控辩协商作用受限的问题。为此有必要进行一些制度性的安排,赋予值班律师在控辩协商前与被追诉人单独会见的权利、提前阅卷的权利以及出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同时还应该调整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幅度和种类,提升控辩双方可协商的空间,促使律师参与发挥实质性作用。  相似文献   

9.
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卷宗移送式改为仅移送主要证据式。又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无形中使得律师的阅卷权虚置。加之,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的弱势的地位,直接导致控辩失衡,使审判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起诉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卷宗移送式改为仅移送主要证据式。又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失,无形中使得律师的阅卷权虚置。加之,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中的弱势地位,直接导致控辩失衡,使审判失去了公正的基础。因此,建立合理可行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审判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刑事司法视野下的被遗忘权与私法领域的被遗忘权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隐私或信息权利的保护并非刑事司法领域被遗忘权构建的理论基础。刑事制裁的边界与隐恕的伦理要求催生了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追诉人对被遗忘权的渴望。刑事领域被遗忘权的构造应当是阶层化的,犯罪记录不被法庭使用、犯罪记录封存或者消灭、删除与犯罪相关的信息是刑事被遗忘权在不同层面的展开。基于国内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我国刑事领域被遗忘权应当从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轻罪案件领域展开,以回应被遗忘权在刑罚与伦理层面的价值需求。  相似文献   

12.
刑事庭前审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有利于防止审判法官预判案件和支持被追诉人的诉讼参与权,保障庭审高效运行。其法理基础包括权力制衡、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审判中心主义等原则。当前我国由于庭前审查程序的立法缺失导致了诸如控辩双方地位不对等、审查流于形式、程序分流难以显现、法官预断难以阻止等负面效应。建构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理应包括设置独立的刑事审查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采取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设置庭前审查程序的救济措施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控辩平等问题是刑事审判改革中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实判制度在控辩平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控辩双方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法官只能作为案件事实的认定人和适用法律的裁决者。实现控辩平等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实体正义 ;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水平 ;有利于健全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率低迷和辩护质量低下是刑事辩护存在的两大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刑事辩护的普遍性要求被追诉人在形式上获得律师辩护的平等机会,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强调被追诉人在实质上获得有质量的律师辩护。对于当前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来说,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不是对立矛盾而是协调统一的,共同影响和促进刑事辩护的发展。在提高刑事辩护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分清辩护率与辩护质量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不同阶段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保证被追诉人获得辩护权的同时,切实保障辩护质量,逐步推进刑事辩护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速审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我国存在适用的法律空间。然而,我国诉讼拖延问题严重,且当被追诉人遭受诉讼拖延时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因此在我国确立被追诉人速审权尤为必要。我国可以在法律上明确赋予被追诉人速审权,并规定相关的制度来保障速审权的实现。迅速审判要求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摒弃一切不必要和不正当的耽搁,但同时也并不意味着为求速而草率从事,甚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而从速。  相似文献   

17.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但在令人欣喜的表象后,却隐藏着更激烈的控辩矛盾。这是因为依照刑诉法第36条、150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控辩双方“提前相遇”的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有关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材料;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导致了其阅卷范围的实际缩小,使我国本来就略显“苍白”的辩护制度更加无力。同时,我国法律中也未有要求辩方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任何规定。实践中,控辩双方往往从各自诉讼利益角度出发,在开庭前都尽可能让对方少知道自己对案情的掌握程度,这种控辩双方证据信息的“互相封锁”,使对抗制庭审模式的实际效能大打折扣,不能满足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需要。在我国设立符合国情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等方面有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刑事辩护权改革在侦查阶段应遵循辩护权相对被动的原则,辩护人只须具有会见权、讯问在场权和要求对羁押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申请权,无须赋予其调查取证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应遵循控辩双方资源共享的原则,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辩护人应具有全面阅卷权、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9.
本文基于对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检警机构职能活动的分离化和独立化,缺乏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的监督、制约和控辩双方地位不均衡等主要缺陷的分析,提出重构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应采取的三个主要步骤:一是实行检警关系的“一体化”;二是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中引入中立的司法裁判机构即法院进行司法授权和审查;三是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保持控辩双方的力量均衡与对等。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作为"被告人权利大宪章"一直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两大目标之间不断的寻求平衡,试图找到最佳结合点。现代刑事诉讼追诉方和被追诉方的控辩平等是实现两大目标平衡点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只有双方"信息对称"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对抗,这就要求追诉方履行告知义务,被追诉方行使知情权。侦查程序被认为是最易侵害人权的阶段,因此各国都在此阶段规定了详尽的告知程序,如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同样规定了相关程序,但是我国告知程序中的不足和问题明显值得剖析和探讨,对此提出相关建议,进而完善我国侦查阶段告知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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