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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杨会 《人民司法》2012,(17):70-72
一、问题之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了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其中第4款规定了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未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有的股东瑕疵出资的赔偿责任及其追偿权。关于该款前段董事①的赔偿责任,有观点认为,"公司增资时,向股东催收资本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  相似文献   

3.
《公司法》第 60条第 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董事忠实义务的要求 ,主要出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 ,防止董事、经理为谋取私利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第 2 1 4条第 3款规定 :“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责令取消担保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情节严重的 ,由公司给予处分。”无责任就无法律 ,通过法律责任的规定保证董事、经理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本无可非议 ,但对该款规定 ,有两点可质…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通知债权人即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收回出资的范围内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2010)海民初字第24292号二审:(2011)一中民终字第6388号【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书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是一个禁止性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这一规定,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将承担我国《公司法》第214条第2款规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董事、经理与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款的效力是仅及于内部管理还是及于第三人,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减资决议属于减资对公司的生效要件、变更登记属于减资对抗第三人要件、通知债权人属于债权人保护要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不导致减资无效,但该行为实质属于债权侵权,为督促公司和减资股东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除存在形式减资、超过诉讼时效等原因外,应严格减资股东责任;非减资股东承担责任原则上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董事是否承担责任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为司法统计更具精确性,对于因公司减资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一律纳入公司减资纠纷案由项下;非同比减资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来可考虑引入偿债能力测试以解决注册资本制度僵化问题。  相似文献   

7.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谈及董事责任时,多限于探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即董事违反对公司的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多个条文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责任。然而当公司董事因失职造成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如股东、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失职董事是否应直接向其承担责任呢 ?  一、现有立法及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对于该条,有人认为其责任…  相似文献   

8.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修改后的公司合并规则探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公司法》的公司合并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公司对已知的债权人应当进行个别通知,要建立规范的公告制度,并强调任何在通知或公告中为债权人设定答复义务或以此限制债权人清偿权利的做法都是违法无效的。未到期的债权人在举证证明其清偿利益因公司合并而确实受到损害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并主张在合并公司不履行告知义务或不履行清偿、担保义务时,立法应当规定对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合并公司各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债权人因公司合并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善意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0.
张玉涛 《山东审判》2005,21(6):97-98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而违反出资义务又是实践中颇为普遍的现象,这造成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债权人与公司之间大量的诉讼纠纷。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产生的不同种类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提出作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违反出资义务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一)补缴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由此可见,在以现物出资且评估不实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  相似文献   

11.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2.
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游建 《中国律师》2003,(3):73-7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13.
李业亮 《人民司法》2023,(19):90-94
涉公司形式减资案件有逐年增长的趋势,案件涵盖诉讼中追责、执行追加、执行后无法实现债权再行追责3类情况。在瑕疵形式减资责任认定方面,存在免责难免、追责难当的情况,实践中的困境指向共同的解决路径,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况下瑕疵形式减资的责任承担。责任认定的理论基础在于瑕疵形式减资违反资本三原则,构成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仍应按照民法典关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条款的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在形式减资瑕疵与债权不能清偿之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发挥着桥梁作用。在规定简易减资程序的同时,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二条应进一步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应坚持审、执、破衔接,强化破产审查、优化破产程序,加强破产法修改与执行立法、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进一步克服破产清算中股东出资追缴的困境。  相似文献   

14.
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的勤勉义务要求董事应当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进行催缴.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董事的催缴义务,但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董事负有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履行催缴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催缴义务导致债权人、公司及其股东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董事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追偿权.  相似文献   

15.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相似文献   

16.
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王莉萍 《现代法学》2003,25(5):37-41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条款,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诉请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介绍了我国及美国、德国、法国、日本、澳门等国家或地区对此类纠纷的相关做法,着重分析了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责任的五种理论,指出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应明确:股东的出资义务为法定之债;债权人对股东应向公司行的法定之债享有代位求偿权;股东应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7.
《公司法》第151条的漏洞及其填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5,(3):178-185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第151条是2005年《公司法》修正时引入的。由于第151条并非我国司法的本土经验,如何正确实施,才能符合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法理和立法目的,便成为了讨论的问题。第151条存在两个法律漏洞,第2款对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应规定而未规定,第3款规定的"他人"未作限制性规定。采用比较法方法和类推适用方法,利用既有法律体系内的制度和规则,认可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仍为原告,而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确立为诉讼上法定的代表人,以填补第151条第2款之漏洞。对于第151条第3款中的"他人",应探求股东代表诉讼规范的立法目的,采取目的性限缩的方法,将与公司无控制关系的"他人"排除在外,以贯彻第151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8.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19.
资本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的章定引发了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及第3款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将股东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扩大适用至债权人。由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与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源于不同的法理基础,需要对该条款作出准确解释。在解释时,应当严格基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责任以及发起人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划定股东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与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补充资本充实责任范围,并厘清股东与发起人的内部连带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20.
确定股东出资义务的请求权主体存在请求权基础、公司法自创规则两条路径。前者有奠基性意义,在该路径下,应厘清出资义务的约定基础、法定基础,注重债法与公司法并用的系统思维。本源性的出资义务是约定的,表现为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其区别于法定产生的出资义务衍生体。股东协议是组织性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合同、利他合同条款,出资义务请求权人应包括公司、其他股东,但公司法特殊价值会对出资义务抗辩权等产生抑制作用。章程性质依内容不同具有可分性,其出资条款应界定为组织性合同,请求权主体也包括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对出资义务请求有独立利益,组织法不应排除其出资义务请求权。债权人取得出资义务请求权是法定的,须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公司法修订时,应明确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请求权源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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