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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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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昊  王磊 《人大建设》2006,(4):56-56
编辑同志:我村张老汉有3个儿子,长子张明系养子。最小的儿子结婚后,张老汉要求3个儿子每人每月拿出50元钱和50斤面粉,用于张老汉夫妇的生活。但张明说,张老汉曾经在村里宣扬自己不是其亲生儿子,况且他还有两个亲生儿子赡养,因而拒绝再赡养张老汉夫妇。请问,张明可否免除赡养义务?读者:张华  相似文献   

2.
警官信箱     
对子女未尽抚养责任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独居至今,家中全部财产我不要,两个女儿(双胞胎)随我前夫生活,我也不付抚养费。20多年来,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联系。去年冬天,我不慎摔断了胳膊,不多的积蓄连看病都不够,在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我捎信让我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尽赡养义务。她们以我从小没有对她们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孙桂荣孙桂荣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相似文献   

3.
正子女赡养父母,既是人之常情,也是法定义务。这似乎没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但是如果有人提出一种情况,年幼时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成年的子女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吗?今年二月,浙江慈溪法院的宣判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据《现代金报》报道,浙江慈溪有位60岁的范女士将两个女儿告上了法院,要求女儿们负担她于2016年花掉的2万多元医疗费,并承担将来每个月500元的生活费。原来,范女士年轻时有过两段短暂的婚姻,生下女儿后并未尽到一个母亲抚养的责任。  相似文献   

4.
郭敬波  王延晓 《人权》2005,(4):44-45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家住河南省浚县屯子镇的王小美(化名)今年11岁,弟弟王小明(化名)今年10岁,一个姐姐已出嫁。3年前,其父亲王达死于一次交通事故,母亲段某抛下两个孩子重新嫁人。大姐将弟、妹接到自己家生活。但他们的母亲不但对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问,还多次将属于他们责任田里的粮食收走。无奈,一对年幼姐弟将不尽监护义务的亲娘告上法庭,请求让她“下岗”,让其大姐担当监护人。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监护人,段某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遂支持了姐弟俩的请求。未成年人也有财产权在我国,一些父母把把子女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产生这一…  相似文献   

5.
泣血之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可谓天经地义。可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老人被赡养问题困扰着。枣阳市一位九旬老人,面对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在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来到法庭,提起泣血之诉。法律最终为这位白发苍苍的耄耋老人讨回了说法。  相似文献   

6.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仅规定赡养人配偶有协助履行赡养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往往将赡养人配偶置于诉讼程序之外。赡养人配偶不仅是赡养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而且应成为赡养纠纷案件的被告,且其被告地位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7.
西川 《中国保安》2004,(8):35-37
四川青城山一直以风景秀丽而闻名,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一大名山,青城山每天吸引了成千上万的中外游客前来观光游玩。廖茂全一家就居住在这风景迷人的青城后山。廖茂全膝下共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廖大志和小儿子廖勇都在家务农,二女儿廖晓玲一直在成都打工。在廖茂全和老伴许绍芳眼里,大儿子廖大志虽为长子,却有些自私,赶不上小儿子廖勇对父母的孝心。转眼到了1997年冬天,已满70岁的廖茂全考虑到自己和老伴将来的养老问题,便跟老伴许绍芳商量。经过商量,他们决定把自己十多年前修建的房屋全部分给两个已经成了家的儿子,由两个儿子赡养…  相似文献   

8.
《民主与法制》2008,(10):66-66
周小小(化名)自幼母亲去世,随祖母蒋某一起生活,父亲每月给祖母一定数额的生活费,后父亲也在一次车祸中身亡。周小小便由祖母抚养成人,后到外地打工。祖母年迈,周小小的叔父不愿赡养老母亲。祖母提出跟周小小一起生活,被周小小拒绝。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周小小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周小小辩称,叔父有赡养能力,自己对祖母没有赡养义务。请问,周小小对祖母有无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我今年65周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身边虽有两个儿子,也都有赡养能力,但他们只顾自己享受,不尽赡养义务,我多次找他们要钱吃饭治病,就是要不到。街道干部在多次做工作都无效的情况下,劝我到法院告他们,并说老年人打赡养官司,依法享有一些特殊的权利。请问,  相似文献   

10.
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个体工商户李金长、郑水长夫妇,因施工建设中的房屋被他人毁坏,向长汀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1997年1月,长汀县公安局下属城区公安分局以李金长提供的评估预算书为依据,按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历了提取赔偿款、郑水长领走该款、退回补充侦查、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过程。1998年12月,被提取人李某科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局返还提取款。法院判决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所提取的款项。2001年2月,公安局履行判决义务后,在要求李金长、郑水长夫妇返还赔偿款未果的情况下,主动走上法庭当原告,与李金长、郑水长夫妇对簿公堂。  相似文献   

11.
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己为人之父却不赡养生身父母的黄林财,最后在威严的法律面前,终于明白了这个道理。浙江省衢县峡川镇珠坞村有一对八旬老人黄荣土、郑炳妹夫妇,早年共生育了四子四女,四个女儿已先后成家。1976年,考虑到四个儿子三个已成年,老俩口便决定分家,可怜天下父母心,老俩口把正屋全分给了四个儿子,自己则搬进了灶房居住。分家时立有书面协议:老大因长期患癫痫病,生活难以自理,不赡养父母。老二黄林财负责赡养父亲,老三负责赡养母亲。老四当时年仅10岁,随父母生活,暂不承担赡养义务。开始儿子们都能按协议履…  相似文献   

12.
正10月16日下午,经过三个多小时庭审,一件农村子女赡养八旬老人案被成功调解。重庆市忠县法院第四法庭是2008年成立的我市惟一"女子法庭",其案件管辖范围涉及该县长江沿岸9个乡镇近30万人口。针对老人和残疾人诉讼有困难的情况,法庭特为他们开通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的绿色诉讼通道,并建立了巡回审判制度,把法庭  相似文献   

1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逐渐扩展至其他国家。“作为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规范的不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是证据能力问题。该规则也不对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适用问题加以限制,而主要涉及公诉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公诉方所提交的指控证据被法庭认为是违法搜集的,且达到“非法”程度,那么,法庭将剥夺该证据对案件的证明能力。这意味着该证据丧失了证明案件的资格,法官或陪审团将不再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不再用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修全 《民主与法制》2010,(22):64-66,55
遗赠抚养,往往是无嗣老人解决养老问题最主要的选择。那么,受遗赠人能否放弃接受遗赠的财产,通过转赠财产转让赡养义务呢?一起赠与合同引发的亲情诉讼引出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5.
53岁的母亲不堪孽子折磨而将吸毒的26岁的儿子杀死,将吸毒的媳妇杀成重伤,在法庭开庭审理之时,东西湖辖区121名居民居然联名写信请求法院从轻发落,这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16.
赡养老人是法律和道德赋予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义务。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认识上的诸多误区、“赡养”这一概念在现代普通中国人的观念中还仅仅是停留在物质含义上,忽视了赡养行为的精神要求。据豫西某市数家基层法院调研室的联合调查资料显示,仅1995年这些法院所辖的二区四且即有67位老人因得不到子女必要的精神抚慰而患上歇斯底里症或抑郁性精神病、老年痴呆症等疾病,有3位老人因不堪忍受孤独.跳楼自尽……一、广生在寒风中的发{切尔住好苟地有着并不寻常的X…l{jY/那v到大师北的铁络工地9工人,k来人转过对;则y’川好”日从”…  相似文献   

17.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有相应的措施和手 段,司法保障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自1995 年以来,山西省各级妇联和法庭互相配合,紧密合作,共建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97个,共审理侵犯1800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权益,但是,对建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的问题,社会上仍有异议,有的认为法院内部已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再设妇女维权法庭没有必要,还有的认为法院统现在正整顿“专业法 有必要;还有的认为法院系统现在正整顿“专业法 庭”,再设妇女维权法庭,有、悖人民法庭的制度原 则。对…  相似文献   

18.
重庆夫妇贺绍强到美国孟菲斯大学留学.因为生活的窘境.他和妻子将出生不久的女儿贺梅寄养在美国贝克夫妇家里。然而,他们没有料到。此举等待他们的是长达7年的抚养权官司。 2007年1月23日,美国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就贺梅抚养权案做出判决,将案件发回谢尔比郡初审法院,并尽快转至该郡儿童法庭,以发布法庭指令使贺梅与其亲生父母团聚。为此,他们最终夺回了亲生骨肉的抚养权……  相似文献   

19.
“社会法庭”是河南省推出的一种调解模式,聘请在乡村德高望重、处事公道的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针对婚姻纠纷、家庭赡养纠纷、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法律法规、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以最快捷、不收费的独特方式调处矛盾纠纷。从2009年4月开始,河南法院按照分批试点、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新乡、郑州、许昌等地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截至去年12月底,  相似文献   

20.
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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