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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有住所,公司住所应当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公司住所发生变更前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换领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乃至罚款。(新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有规定)。但有的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没有吊销,但按照工商登记资料却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有的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不进行正常的清算,按照原工商登记资料也无法找到相应公司的机关、人员和财产。学界把这两种现象形象地称为“公司下落不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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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撤销,是对公司设立时实质性瑕疵的一项行政救济制度,其性质应属于依职权所为的行政撤销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99条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69条把撤销公司登记与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在并列选择的位序上,但由于《公司法》第199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系由公司原始出资人或发起人、申请人所为,而非公司所为,不宜适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由于撤销公司登记具有溯及既往并否定公司有效成立的法律效力,会诱发连锁性的债务清偿危机,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损害和社会动荡,实践中应慎用公司设立登记撤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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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登记一般均被认为具有公信力,但是对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础以及其适用的基本要件,理论界却较少有人追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即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公司登记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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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登记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国家选择何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以及如何构造该机关的内部体系,应当遵循统一、权威、方便、服务和专业化等原则。从世界范围看,关于公司登记机关之选择与设置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行政机关主管模式、法院主管模式和商会主管模式,我国应坚持行政机关主管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公司登记机关,但必须重新构建其内部体系,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公司登记机关体系的独立性,淡化其行政色彩,凸显其公共服务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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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在中国的公司设立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下面的尴尬情形:
某公司在设立时,某股东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套作为出资,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评估、验资手续。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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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外商投资的三部法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作了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公司在停业、歇业、经营期满、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时.往往根本不组织清算,不合法的退出市场,造成公司债权人利益被损害、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债务、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的后果,不仅降低了市场的效率,而且严重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笔者以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主体主观上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致,另一方面也是南于客观上现行制度的不完善所致。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社会,应当完善公司清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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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效力在我国公司登记立法中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理论研究上也比较缺乏。这对公司登记的实际操作形成了负面影响,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问题。因而,当前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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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实现国家对公司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它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我国的公司登记公告与公示制度却存在着很多问题,公告主体不统一、公示方式不健全、公告与公示不能产生应有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等。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司登记公告和公示制度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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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独立人格不断增强,商号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正在作为一种强有力的市场竞争手段而被广泛运用。商号权之争也纷至沓来。因此,加强对商号及商号权的研究,于现实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就我国现行商号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探讨。 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主体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及商主体的特征而使用的特定名称,该名称必须由文字组成,故又称字号。商号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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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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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的法理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仍然将公司等企业设立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列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致使行政许可的目的与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意义产生法理上的背离。行政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而公民设立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会危害公共利益。在公司设立领域,行政许可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无法和谐,导致公司登记行政许可性质法理依据不充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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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是关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乃至整个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现行公司登记机关职责之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从职责范围看,应当根据公司登记制度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来界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职责范围;从登记管辖看,应当根据属地管辖、方便和登记在先等原则重新划定我国公司登记机关体系内部的职责分工,主要是废止国家级登记机关具体的登记管辖分工,在地方统一以省级登记机关的名义进行登记。关于登记机关的登记审查职责,对于受理审查,应当执行形式审查原则进行界定;对于登记审核,应当执行实质审查原则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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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登记制度是指已经存在的公司基于特定的事由而退出市场并终止其存在的一种法律行为和法定步骤的总和。它是公司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公司注销登记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公司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的法律意识淡薄;政府管理部门对公司的市场退出行为监管不力;注销登记制度相关立法不完善等。因此,我国公司注销登记法律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立法上严格规定清算是公司注销登记的必备程序;强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登记公示制度,努力推进公告形式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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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9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的公司登记,行政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该规定既不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理,也与《行政许可法》第69条的规定直接冲突,甚至还可能使登记机关在实践中陷于无法操作的境地。从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法律效果来看,在登记有瑕疵时,通过撤销登记不仅符合公司维持原则,而且简便易行,并且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与《行政许可法》在登记瑕疵处理方式上的冲突,为我们反思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提供了一个契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未必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