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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问题,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两条例一决定"),对农民承担费用的范围、标准、用途等,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河南省清丰县城关镇人大,为保证"两条例一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积极推进依法治镇的进程,使农民负担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取得了突出效果。该镇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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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4,(4)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根据《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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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要搞上去,负担要减下来”这是农民的共同呼声。近几年,江苏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农民收益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各地在控减农民负担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仍然存在。少数地方农民合同内的负担超过国务院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一度得到控制的合同外负担,又出现了严重反弹,有的地方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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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除颁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外,还陆续出台了一些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取消和停止了一大批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有些地区农民负担还是不轻,主要原因:一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落实不平衡,有些地方减下来了,有些地方减负动作不大,农民负担仍较重;二是乡村集体经济实力的强弱影响着农民直接负担的轻重。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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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1)
"头税轻,二费不重,三费才是无底洞。"这是不少农民对当前一些地方农民负担的总体印象。"头税"是指农业税,国家有明确规定,且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比较轻微。"二费"是指乡统筹和村提留,国务院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乡统筹和村提留不能超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各级政府在审批和征收时,一般都小心谨慎,不敢明着加码。而"三费"指名目繁多的隐形负担,它象一个硕大的无底黑洞,使不少农民叫苦不迭,这也是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农民负担时反映比较强烈的焦点问题。隐形负担主要表现形式有:——重复收费。如乡统筹中的1.5%为教育附加费,主要用于农村学校建设和民办教师工资。但由于大部分乡镇对教育附加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而挪作他用,致使民办教师工资没有着落,于是学校便向学生收取民办教师工资,有的小学生每年仅此一项就需缴费200多元,间接地加重了农民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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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农民负担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1991年12月发布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农民承担的费用明确为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和五项统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规定: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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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8,(8)
当前,相当一部分农村乡、镇存在着少数农民拒不承担法定负担费用的现象。这些农民往往借口与农民负担并不相关或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对此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导致整村、整组的农民拒绝承担费用和劳务,严重地损害乡、村政权组织的权威性,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农民拒不履行法定负担义务的原因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13号文件)都赋予了农民对非法收取钱物的拒绝权,这些农民不能区分合法收费与非法收费的界限,盲目使用拒绝权。二是一些乡、村对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宣传不深人,工作不细,《农民负担监督卡》不落实,农民对应承担的费用和劳务不明白,有抵触情绪,不能积极主动地履行法定义务。三是极少数农民法律观念淡薄,误认为抗拒承担费用和劳务,乡、村不具有强制征收的手段,就可以不承担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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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民负担过重,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中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近年来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一九九一年底,国务院又发布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此项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目前,部分地区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势头有所遏制,但相当一部分地区仍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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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5,(1)
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育集资管理的通知豫政〔1994〕77号(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为了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和《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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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合理与否,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实现程度及其合法权益.而且对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着直接影响。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颁市了《农业法》、《农业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法规条例,对农民合法的负担做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这为减轻农民负担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制保证,但从农村具体情况看,农民负担依然较重,而且客观上存在继续加重的可能。本文拟从规范乡镇政府收入机制,即费改税的角度,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农民负担构成及现状分析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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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3)
农民负担问题事关农村稳定的大局,依法审理农民负担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审判机关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试结合审判实践,就农民负担案件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作些分析并谈几点粗浅看法。——行政干预多。"农负"案件属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是被告。一些行政机关或害怕当被告有失"尊严"、有损"形象",或怕失去从农民手中违法得到的既得利益,于是来自被告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干预就压向法院,而法院一方面是顶不住压力,一方面是为了协调好同行政机关的关系,就往往不予立案,即使立案也是想方设法尽可能地让农民撤回起诉。——程序不清。"农负"案件是否需要先经行政机关处理然后才能立案?受理程序不清。《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理机关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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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农村“三乱”,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农民负担加重不但影响生产积极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同时也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近年来,由于农村改革过程中一些政策不配套,要求农民出钱、出力的事情不断发生,某种程度上加重了农民负担,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牧民心中的形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连续发布文件,反复强调要以国家大局为重,保护农民利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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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大周镇九届人大代表在广泛走访群众、深入了解镇情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省农民承担费用及劳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最近向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镇政府接到会议的建议后,认真讨论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认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符合中央政策,有利于全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经过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报请镇党委批准,本届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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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天门市人大常委会在宣传、贯彻《农业法》工作中,采取两个结合的办法,即把监督《农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相结合;把落实《农业法》与本市实际相结合,促进了《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一、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农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1993年7月,《农业法》颁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将宣传贯彻工作纳入了议事日程。一是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贯彻执行《农业法》的报告。199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业法》,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情况的汇报。1994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二五"普法情况报告》时,重点审议了关于普及《农业法》的有关情况,委员们建议,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和农民学习《农业法》,通过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意见,市司法局和农业委员会联合编印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问题解答一书25万册,发到全市每个农户。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天门报开辟专题,开展《农业法》知识讲座,使全市学习宣传初步形成了高潮。二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1994年1月和9月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