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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女士诉称:“2008年11月,方某夫妇二人与我达成意向,由二人将位于合肥市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我,同时出示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房产证原件,证明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我也实地进入房屋查看。之后,我要求转让方夫妻二人到公证处就转让房屋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我全权出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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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张甲之子张乙持张甲的虚假身份证明到公证处办理了张甲委托张乙出售其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为内容的公证书。张乙以张甲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李甲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甲从张甲处购买涉案房屋,并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审核后,房管部门向李甲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被诉房产证)。此外,李甲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工商银行贷款,并在被诉房产证上设置了房屋抵押登记。后张甲向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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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7日,老父施昀驾鹤西去,享年100岁,在常人看来,施昀已属高寿,应该也算安度晚年了,殊不知,一封遗嘱道出了施昀的一把辛酸泪,让人不禁感叹:亲情去哪儿了? 回眸事件起源,1997年,两位耄耋老人施昀及妻子邢玉居住在上海一栋两层楼的私房里,当时,两位老人为了让知青子女留沪,特意将该房屋的部分面积赠与子女,儿子施也获赠二楼南间,女儿施怡获赠二楼北间,一家四口办理了赠与公证后,儿子与女儿施怡分别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了各自份额的房产证,施昀也一并办理了新的房产证,登记面积为该房屋的一楼面积。次年春天,三本房产证制作完成了,老父对子女说房产证由其统一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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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8日法制网
“对不起.您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法定条件不完备.我们不予办理。”2013年7月5日.唐河县公证处拒办了一起为霸占财产谎称其亲娘已亡的继承权公证..7月1日.一位40多岁的中年男子来到唐河县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声称其父母双亡,父母生前在唐河县新春街有一处房产.他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并拿出了房产证、户口本及所在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证处受理了此项公证.并指派二名公证人员前去申请人所在的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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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契收税之制始于东晋,后历代均以此为常。契约只有加盖完税的印章才合法有效,所以完税成为一种公证形式。经过验核收税后加改完税印章不仅是完税的标志,也意味着契约本身的合法性得到国家承认。与明律一样,清律规定买卖土地、房屋、奴婢须经“立契”之法定程序,由官府同意,并履行税契的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清代税契与前代稍有不同,已经从买卖双方纳税变为买方缴纳,从加盖官印的单一形式发展为官印、契尾的复杂形式,标志着契约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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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王平和李丽自由恋爱,婚后育有一女。2009年,因王平有过错,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住房一套归女方所有,男方在房产证下来后为女方办理过户,之后女方按照市场价给男方10%的房屋折价款;汽车一辆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车辆折价款4万元;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成年。房子一直由王平持有。2010年年初,王平办下了房产证,其非但未依约把房子过户给李丽,还把房子卖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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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海口7月14日专电 一名购房者从三亚市公证处公证员手中拿到房产证时高兴地说:“公证机构开展的提存公证业务,为我们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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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购房后办理房产证难是目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在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机制,设立选择性的办理房产证“绿色通道”,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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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伊始,为配合建设部新<房屋登记办法>实施,浙江省建设厅颁布<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正式于房屋登记管理流程中引入公证机制,对房屋登记中必须经过公证的事项做了具体明确,即监护人提供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中如有港、澳、台和外国的机构或者其他的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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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公证执业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当前,在防范公证执业风险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有的公证人员对风险大的公证业务不愿意办,风险小的公证案件争着办;二是有的公证人员基于公证执业风险防范的心理,把办证程序进一步复杂化:三是有的公证员对曾经媒体曝光,或经法院诉讼的某类公证存在畏难情绪:四是缺乏承办或开拓复杂、新颖公证事项的魄力。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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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李某和张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意向书公证,双方约定:李某同意将房屋(该房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转让给张某,转让价为人民币8000元/平方米,待该房屋按政策规定可以转让后,双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整. 对此类意向书能否公证,业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公证,因为这只是一份意向书,并不是正式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尚未实际取得,而对尚未确定的标的是不能订立合同的,当然也就不能公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可以公证.因为意向书也是一种合同,其标的不是房屋,而是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因而可以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意向书是预约的一种形式.而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的一种独立的合同,预约的标的是订立本约的行为,而并非本约的标的,对预约进行公证.即是对合同进行公证.这符合办证要求,应可以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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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欲用其姑姑陈甲的房屋抵押贷款做生意遭拒。某日,陈某借机将陈甲的房产证偷出(陈某曾在陈甲家住过几个月),后伪造一房产证放回原处。陈某另伪造陈甲身份证,并找一中年妇女冒充陈甲持房产证及伪造身份证与陈某一起到房管部门将房屋过户给陈某。陈某将房屋抵押,贷款28万做化妆品生意。后因生意亏本,陈某无法归还贷款,银行欲拍卖房屋导致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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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接待一当事人诉称其在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现赠与人死亡,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往来于房屋登记机构和公证处多次,至今无果,寻求解决途径。对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申请物权变动登记被拒的情况已发生多起,经询问其他公证处得到的回复是他们也遇见过此类情况,显然这不是独立个案而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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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2002年王某委托律师送来房产证原件和某司法局公证处在进行该房产公证时对房产证的复印件各1份,要求鉴定:该房产证复印件是否为房产证原件复印形成(纠纷原因:公证处保存的房产证复印件上无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公章,而原件第1页盖有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公章)。由于房产证原件所有涉及的具体内容系针式打印机打印,在显微镜放大观察后,根据房产证原件内容中打印文字的缺损,推断该内容文字系针头有缺损的针式打印机打印,并在复印件的相应部分存在相同的特征与原件对应,故可认定该复印件为房产证原件复印形成,但是需要对复印件上未出现土地规划…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