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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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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规则中的口供是指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告人供述,补强证据是口供外的其他法定证据,与口供没有同源性。借鉴域外的“罪体标准”和“可信性标准”,根据补强对象的不同可将口供补强模式划分为罪体印证补强模式、隐蔽性证据(细节)补强模式和口供事实补强模式。我国不宜采口供事实补强模式,但可结合罪体印证补强模式与隐蔽性证据补强模式,将补强对象范围限定在“结果、犯罪行为和主体同一”三个客观面。三个客观面的补强意味着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两大效果:一是可判断“犯罪已发生,该人有参与”,以降低假案冤案出现的风险;二是口供的可信性得到补强,所涵盖的主要犯罪事实可推断为真。然而“部分为真则全部为真”的推断逻辑仍不免产生质疑,但口供补强规则是定罪规则,并不排斥仅有口供仍可认定案件的部分事实或情节。当然,为确保口供补强规则适用的可靠性,可从口供合法性以及供述动机等外部保障机制再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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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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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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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口供证明力强大,虚假口供破坏力强大。防止法院采纳虚假口供是降低错案风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防范虚假口供的证据规则,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者范围有限,且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存在内在困境。后者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制方法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消极补强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变为任意补强,积极补强规则可能会使法官采信虚假口供"合法化"。为使补强规则发挥功效,需要把积极补强规则的精神—补强程度—吸收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方式—否定方式—之中,并结合真假供述的判断原理,使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即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诉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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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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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补强法则的基础与构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口供补强法则是刑事诉讼中关于口供运用的一项重要规则 ,其设立具有哲学上和诉讼上的双重基础。口供补强规则应当包含被补强的口供范围、补强证据范围以及补强程度三项构成要件。从比较的角度 ,文章继而对这三项构成要件在我国的具体运用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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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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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关证据能力方面的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关证明力方面的补强规则,完善我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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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有罪供述补强规则属于证据证明力规则,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告人有罪供述证明力进行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提出了补强要求。应以实体法为依据,从证据法的角度对该补强规则的性质、根据、适用范围、和补强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共犯有罪供述方面进行明确,以求补强规则能在刑事司法中得以恰当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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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白进行补强是限制自白证明力和遏制非法取证的必要手段。本文对美国和日本自白补强规则中的补强证据证明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明程度以及共犯自白等方面进行了比较,认为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据能力,它不仅可以补强自白,还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且应达到相当的证明程度。我国的自白补强规则极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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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被告人之间的口供相互印证,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能否定案是司法界的一个难题。本文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与基本原则为依据,着重论述了仅有共同被告口供不能定罪的合法性,并从共同被告口供问题背后的价值权衡角度论证了其合理性。最后,从我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论述了此问题可能的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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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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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涉案关系人的供述本质上属于口供,仅凭涉案关系人的供述不能定案,涉案关系人供述的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案号一审:(2009)杨刑初字第515号二审:(2009)沪二中刑他第29号【案情】被告人雍成辉于2009年4月25日22时许,在上海市曹安路2742号莫泰168连锁旅店5001房间内,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