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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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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审讯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我国是个重口供的国家,通过侦查询问所获得的口供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口供向来有“证据之王”之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非常依赖,获取口供几乎成为侦查询问的惟一目的,侦查人员超乎寻常重视口供,并以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或破获案件,为获得口供.侦查人员往往以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为借口,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2.
指供是极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一种取证方法,在实践中大多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法合并使用.指供使虚假口供与其它证据形成印证,因而使虚假口供难以被识别和剔除,同时也导致非法口供更难被排除,所以指供有造成冤假错案的高度危险性.对于指供所获口供,应设置单独的口供排除规则,而不能依附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获口供的排除.是否可能使无辜嫌疑人承认自己有罪并按照审讯人员意图而作出犯罪事实细节的虚假口供,是指供所获口供的判断标准.具体而言,应当从审讯人员是否透露不应透露的证据或信息、嫌疑人是否会受审讯人员指供内容影响而虚假供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指供所获口供无须排除,如对嫌疑人口供进行了其它途径的验证,或指供内容不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3.
审讯是案件侦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审讯过程中,是正义与邪恶的心理较量,也是嫌疑人陈述犯罪行为的过程和审讯人员获取犯罪事实真实记录的过程。但在早期实际工作中存在纸质文档保存单一、书写笔迹易勘误、复制性差、不易保存等长期存在的问题,以及由于诸多方面的因素,易出现嫌疑人口供不稳定、乃至在法庭上翻供等问题,甚至诬告审讯人员逼供、诱供等,当然也不排除审讯人员刑讯逼供、内部恶意窜供等其他个别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给法庭审理判决带来许多不便因素。  相似文献   

4.
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万永海 《法学论坛》2003,18(6):72-79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藉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指有审讯权的司法人员对人犯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向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第136条明确规定:犯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并不鲜见。刑讯逼供这种产生于封建社会的丑恶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得以继续存在的原因,人们通常把它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部分司法人员缺乏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诉讼程序的科学原理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讯问人犯时,常常束手无策,以致失去理智,诉诸拳脚;第二,部分司法人员沾染了官僚习气,囿于坐堂问案  相似文献   

6.
刑讯逼供是封建社会剥削阶级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剥削阶级官吏对人民大众进行人身摧残、折磨和逼取口供、搜寻证据的一种野蛮的审讯方法。我国人民取得政权后,坚决地废除了这种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强调在办案过程中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并在法律条款中加以固定。然而,我国严令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7.
疲劳审讯是一种变相的刑讯逼供手段,主要表现为办案人员擅自延长讯问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时间,使其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双重的痛苦,从而迫使其做出有罪供述.疲劳审讯在刑事诉讼中的频频出现,严重侵犯了嫌疑人的人权.本文指出为有效防范疲劳审讯,立法应明确疲劳审讯的法律界定,及时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从而避免因疲劳审讯导致的冤假错案.  相似文献   

8.
虽然法律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在目前受贿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环节中,还是无供不录案,故突破口供显得相当重要。口供的录取离不开审讯,审讯突破的成败关系到办案的质量与效率。然而,检察机关如何通过科学、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获取有价值的口供,体现司法规律,这需要从思维模式、科技手段、初查准备、审讯的谋略与技巧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作考量与配合,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本文结合受贿犯罪的特点,试从不同角度对受贿案件的审讯突破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9.
袁洪 《法制与社会》2010,(29):68-69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本文试对刑讯逼供的存在根源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相关做法,以期提出一套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现行口供制度的缺陷 缺陷之一:口供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矛盾与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不承认口供对案件事实独立和完善的证明力,禁止以刑讯逼供获取口  相似文献   

11.
许志斌 《法制与社会》2012,(12):121+123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长期以来的客观存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具有侦查权。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时,怎样形成科学的侦查方式,排除"口供是证据之王"的传统侦查思维,是个值得探究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刑讯逼供案件查办的现状出发,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2.
行贿人的心理动态,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行贿人随着审讯活动的开展,对侦查人员、审讯环境、审讯事项所作出心理反应的过程。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行贿人的口供是确定受贿人、查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经济往来的关键。在对行贿人的审讯活动中,如何突破行贿人,获取其有利口供是案件开展的重要基础;而掌握行贿人的心理动态,进而取得行贿人的信任,促使其配合侦查人员工作是审讯活动开展的  相似文献   

13.
王君炜 《海峡法学》2013,(3):97-103
作证豁免在获取特殊重大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等方面具有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无法代替的价值。作证豁免不同于诱供,它有利于缓解我国目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因而具有正当性。此外,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和参考样本,并与现行法律发展的趋势相契合,因而具有可行性。作证豁免制度包括了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不起诉制度和对作证的同案嫌疑人的保护制度等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作证豁免的立法应当采取分散式模式,在起诉程序、证据制度等中分别规定作证豁免制度的相关内容。作证豁免制度的建构应当先由各地的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验,并由立法机关在较为成熟的时期推进作证豁免的制度化。  相似文献   

14.
以刑讯逼供或其它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能否采为证据?这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论的问题,也是刑事证据理论需要深加探讨的课题之一。笔者认为,从国内外法制经验和刑事诉讼的根本利益来看,非法取得的供述不能采为证据。我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历来奉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的口供主义,并将刑讯拷问作为获取口供的合法的、有效的手段。欧洲中世纪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自白或承认,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出于刑讯逼供,只要是被告人亲口陈述,就认为是完全可靠的证  相似文献   

15.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刑讯逼供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禁不止。本文根据其现阶段存在的原因及危害,从程序保障的层面来阐述对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7.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之为“口供”,一直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中较为复杂的问题,而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本文所谈的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旨地探讨同案审理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  相似文献   

18.
梁旭红 《法学杂志》2005,7(6):21-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被法律确定为一种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亦称之为口供。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作用出现了与现行法律和立法精神相悖的状况,尤其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为中心的认识错误,导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亟需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相似文献   

19.
1989年3月24日,我国公安部发出的《关于严格履行国际公约中与公安工作有关的规定的通知》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对做好审讯工作、加强我国的国际交往、提高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刑讯逼供是在刑讯逼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因此,研究刑讯逼供心理的特征和防治,对严禁刑讯逼供就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刑讯逼供心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违法犯罪心理.  相似文献   

20.
刑讯逼供罪比较研究(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讯逼供是发生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读职犯罪。在缺乏人权保障的封建社会,由于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视犯人的口供为证据之王,刑讯就被作为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而长期使用。在此方面,中外皆然。待欧美人权思潮兴起后,刑讯才受到公众的猛烈抨击,并逐渐为立法所禁止。现代各国刑事立法乃至国际公约均将刑讯逼供规定为一种严重的侵犯人权辱B罪,并予以严厉的惩治。但是,法律上的禁止并不意味着刑讯逼供SB罪的绝迹,相反,这种犯罪在各国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世界范围而言,据大赦国际新近提出的年度报告称:19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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