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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虽未涉及远过借、过失、可归责性等字样,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的是单一要件说理论。但这只是立法的选择,学界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学界上有三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理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肯定借鉴两种学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折衷要件说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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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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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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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求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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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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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评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30号]民事判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主要国家均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此项制度。从形式上看 ,表见代理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且具有“无授权之代理”类似表征为前提。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主观要件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具有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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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有关规定,学术上对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仍未休止。文中分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及理由,认为“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结合两种学说的观点,对立法进行了评价,并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拙建,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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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 ,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是对这一制度作用于实际生活所应当发生的具体效果以及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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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法国法上的表见代理,不同于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确立了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表见代理理论,在构成上不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或"过错")为要件,由此强化了善意第三人保护。本文拟在介绍法国表见代理的基础上,分析广受我国学者争议的《合同法》第49条,提出关于我国表见代理构成的"新双重要件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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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文中着重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剖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利弊,从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此外还对表见代理的性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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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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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在其构成要件中,本人过失的地位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其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而且符合现代立法的要求,并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吻合,既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地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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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对表见代理的认识以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法理上的辨析问题。正确认识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而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该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于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故非常有必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正确把握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对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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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肯定和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来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由于对此类问题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法律尚无统一的规定,在对此产生的纠纷处理上,所适用的原则不尽一致,审判实践对此也难以把握。因此,积极探讨和研究表见代理的有效要件,对于逐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