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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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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与国际人道法之间的关系极为特殊,因而长期以来在国际人道法是否适用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这一问题上,国际组织、各国学者各执一词,莫衷一是。1999年联合国发布了《秘书长公告》后使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适用国际人道法所涉及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得以部分解决。然而,受制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特殊性质,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适用国际人道法与在国际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国际人道法仍有很大不同  相似文献   

2.
冷战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霞 《外交评论》2005,(3):47-54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方法,贯彻自愿、中立、非武力等基本原则。冷战后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也引起了不少国家的担忧和非议。当前,联合国的改革与发展已处于十分关键的时期,如何使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制化、规范化已成为摆在联合国及各会员国面前的紧要问题。  相似文献   

3.
法律是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我军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时间较晚,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应坚持立法理论先行。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根植于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深入思考、研究和解决实践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具体的制度内容设计。同时应坚持自下而上,先专门后综合的立法模式,注意处理好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4.
随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及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中国有必要优化对联合国和平行动的参与。建设和平已成为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核心内容之一,也应当成为中国参与联合国和平行动的新方向。在参与建设和平的过程中,中国应秉持尊重当事国的主体地位和基本国情的原则。就具体路径而言,中国对建设和平的参与可以从经济社会能力建设和人的能力建设两方面出发,通过改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援助结构,推进人才培训及就业,为冲突国提供和平与发展的环境和动力。  相似文献   

5.
赵磊 《外交评论》2007,36(1):29-36
中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坚定支持者和参与者。目前,中国为联合国第十二大出兵国,在五大常任理事国中名列第一。近几年,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积极姿态已引起全世界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非洲已经成为中国参与维和的重点区域,这也引发了外界对中国意图的警惕与忧虑。因此,在新时期如何正确解读中国在非洲的维和行动,并对其进行客观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从法理的角度看,维持和平行动的中立性及其对武力的使用的合法性并不影响或者排除国际人道法对其的适用;并且,从事实的角度看,不仅多项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情形已经突破了维持和平行动本应具有的中立性,不同层面的联合国法律文件也明确规定了维和部队应当遵行国际人道法。由此,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介入到了冲突当事方之间的武装冲突并且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国际人道法应当得以对其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仅国际人道法的普遍性原则和精神得以适用于维持和平行动;相应地,维持和平行动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具体情形则主要包括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关于保护平民、给予平民人道待遇和给予被拘押者人道待遇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8.
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逐步扩大了对联合国维持和平与建设和平的参与.随着联合国维和建和行动以及中国国际角色的变化,中国在这一领域的参与面临新的挑战和困境,有必要对目前的参与思路和参与模式进行改进和调整.从联合国维和建和的作用和实践看,一方面,中国仍然需要坚持传统的维和基本原则,发挥传统领域的优势;另一方面,中国应该超越以“修路筑桥建医院”为主的参与模式,在一些非传统领域扩大参与,拓展与非传统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中国未来的参与应该更广泛、更多样化,尤其是加强对维和建和政治和决策方面的参与,使维和建和实践中的“西方思路”和“中国思路”能够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集体安全体系与国际联盟的有关规定相比,有着意义深远的进步。然而,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宪章的设想暴露出了这样那样的缺陷,从而使得执行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职能面临一系列问题: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的政治基础不稳,使得集体安全体系赖以存在的“大国一致”原则难以得到实现;对行使集体强制行动的法律前提缺乏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集体强制军事行动所需军队无法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有利于国际社会进一步完善联合国集体安全体系,使之对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论中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话语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话语权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话语权体现在决策制定、经费分摊、部队派遣以及国际舆论的影响等方面。冷战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已发展成为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最重要的手段,在此领域的话语权的争夺也日趋激烈。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应该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进一步塑造“负责任的大国”的国际形象,努力增强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1.
因私营军事公司具有军事能力强、反应快、成本低的特点,西方某些国家、学者与非政府组织主张参与到联合国维和行动及强制行动中来,以克服联合国维和体制中的弊病。目前,国际法与国内法对私营军事公司的监督与监管处于弱态,加之其具有雇佣军掠夺性本质,私营军事公司参与甚至主导联合国维和行动有违联合国宗旨与集体安全制度,且有可能成为西方国家的干涉工具,从而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  相似文献   

12.
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是我军常态化的重要军事任务,从维和实践看,专注于保护我军军事命令执行的军事刑法已经难以适应维和行动的需要。军事刑法有必要根据我军职能任务的拓展创新发展相关理论,将我军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期间军事命令的执行秩序纳入保护范围,并将维和期间界定为战时,增设保护维和军事命令执行的相关罪名,以完善军事刑法的理论和规定,更好地满足我军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13.
1999年以来,联合国新设立的维和行动基本都获得了强力授权,这主要源于维和特派团在国内持续冲突环境下面临的艰巨挑战和巨大风险。尽管《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强力维和提供的模糊授权决定了其限度和内在缺陷,但仍然为使用武力创造了充足的伸缩空间。强力授权也使维和明显偏离了哈马舍尔德三原则:接战规则修改为"非自卫和履行授权不使用武力",授权任务的扩展及被动防御态势的转变使维和出现了积极进攻的军事化倾向;部分"破坏者"被排除在同意框架之外,并出现非自愿的强制特征;将公正和中立区分开,逐渐淡化并抛弃中立,表现出积极作为姿态。尴尬的是,当前维和特派团的主要问题不是授权不足,而是反应不力。强力维和导致维和态势进一步复杂化。联合国需要认识自己的能力限制和作为空间,将带有强制特征的维和转交利益攸关方,采取"合作维和"模式,从而缓解强力维和带来的压力和运作难题。  相似文献   

14.
维和行动在最近10多年中的发展显著增强了在维和行动中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必要性.但是,适用武装冲突法不应改变维和行动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为了在维和行动中正确地适用武装冲突法,第一,要在性质上把维和行动与强制和平行动区别开来,继续坚持维和行动的三项基本原则;第二,要明确维和行动适用武装冲突法与交战行为适用武装冲突法的不同,针对维和行动的特点制定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5.
郑启荣 《外交评论》2002,2(2):16-22
中国的联合国研究起步较晚 ,其发展过程与中国对国际事务的参与程度及中国对联合国和多边外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密切相关。自 2 0世纪 90年代以来 ,中国的联合国研究取得重要进展 ,出现了硕果累累的可喜局面。中国联合国研究的领域和视野逐步扩展 ,角度日益多样化 ,已有一支学术队伍和若干重点课题。但与其他学科 ,甚至与国际问题其他领域研究相比 ,中国的联合国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只有清楚地认识到不足 ,这一学科才能取得更大发展。  相似文献   

16.
安理会的扩大须经过对《宪章》的修改才能完成。在《宪章》规定的两种修宪程序中,第108条模式”是目前修宪时最可能采用的模式。即首先联大通过修正案决议,然后交由会员国批准。操作中,每个步骤又可以有“一揽子”或“分项”的不同处理,因而产生出可以选择的操作步骤组合。目前各方对安理会扩大方案的最大争议在于,是否增加常任理事国。增常与否两种选择在争取《宪章》修改的操作层面也存在不同。对于追求“增常”的方案,最有效的程序选择是:在联大讨论阶段,采取分项讨论和分别通过决议的方式(第一个决议确立增加常任理事国;第二个再确定新增者名单);在批准阶段寻求一揽子的批准。对于支持和反对者,第一个决议能否通过是成败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适用国际人道法时有必要注意以下问题:缓和使用武力与维和宗旨间的矛盾、明确从事人道主义援助的角色定位、把握保护人道主义活动的限度、注意执行制裁任务的相关责任、明确类似占领法占的国际人道法义务。这些应注意的问题启示我们,在我军的维和实践中适用国际人道法应注意:重视新的维和样式下国际人道法的适用;恪守中立,避免受到过多法律约束;协调好树立人道形象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进一步做好维和行动中适用国际人道法的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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