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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萧 《法制与社会》2011,(17):275-275
缓刑撤销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做出缓刑或准备做出缓刑判决期间,经侦查发现犯罪分子仍有违法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缓刑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缓刑判决给予撤销的法律行为。我国《刑法》对缓刑撤销的适用做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新近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中也对缓刑撤销的适用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刑法》及修正案中对于缓刑撤销问题的规定,就撤销缓刑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2.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条件比较原则、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偏多、缓刑监督考察流于形式等问题,制约了缓刑效用的充分发挥。解决缓刑适用中存在的不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具体规定缓刑条件,调整不同类型犯罪缓刑适用比例失衡的现状,创制新的刑种以缓解缓刑适用压力等,应当是缓刑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作了一定程度的细化,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没有对缓刑的裁量适用条件进行类型化、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过于绝对化、缓刑的禁止适用条件范围太小、没有规定适用缓刑的程序条件等。因此,刑法应对缓刑适用条件作进一步细化,以类型化的方式补充缓刑的裁量适用条件,完善缓刑的强制适用条件的规定方式,扩大缓刑的禁止适用条件的范围,增设缓刑适用的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4.
缓刑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亟等完善之处。首先,要修改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将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修改为:“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害性,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其次,将缓刑的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改为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行政机关考察,所在单  相似文献   

5.
缓刑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规定的不足与完善甄行勇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但由于该条款对适用缓刑的条件规定的过于灵活,因而当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范围过宽及至滥用缓刑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被判处缓刑,其结果是放纵了犯罪分子,造成厂...  相似文献   

6.
作者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结合国外的立法例,对缓刑适用对象、犯罪性质和范围等问题,作了比较深入地分析,并强调指出,要正确适用缓刑制度,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把握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和实质条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同时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这是因为反革命犯侵犯的是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危害性严重。而累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放在社会上改造,难以防止他不再重犯新罪。对这两种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法律明文规定的当然要执行。刑法六十七条规定,适用缓刑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二必须是确有悔罪…  相似文献   

8.
一、刑法第七十二条存在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关于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特定犯罪分子;二是所  相似文献   

9.
缓刑适用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立法粗疏、法律滞后及一些司法人员实际存在的对缓刑制度认识的不统一,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是比较明显的: 问题之一,立法对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法官对犯罪人定罪判刑后,必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方可适用缓刑。从理论上看,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要件和核心内容。而如何判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未作进一步规定,由法官根据案  相似文献   

10.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11.
陈华丽 《法学杂志》2012,33(1):142-146
刑事司法政策、缓刑制度功能、刑法条文规定、犯罪案件类型及被告人自身情况等都是影响缓刑适用的因素。从判决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不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法院,故意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都相对较高,财产类犯罪案件则较少适用。在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不准,缓刑监督考察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可以考虑从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12.
目前,有的法院提出在“严打”中,盗窃案件不适用缓刑,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要是受理盗窃案件,不论其情节如何,一律不判缓刑的现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第一,盗窃案件中排除适用缓刑,违背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刑法中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为了掌握对犯罪分子宽大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适用缓刑规定了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同时具  相似文献   

13.
缓刑是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并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刑罚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确立了适用缓刑的正确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妥当的撤销缓刑的条件,对缓刑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70条明确规定缓刑的撤销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但是对缓刑的撤销条件及其适用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  相似文献   

14.
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一、缓刑条件的衡量——缓刑决定权有待改善   就我国缓刑适用的现状看,缓刑决定的社会化工作做得还很不够。据我看来,这种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 (求刑权 )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主要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起作用。例如,刑法上规定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之一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主要就是法官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换言之,是否适用缓刑是基于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而在检察机关方面,当前检察机关比较关注的是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  相似文献   

15.
正确适用缓刑的内容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可见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刑罚具体运用的一种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适用正确与否,直接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的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当前一些司法机关对缓刑的适用,却存在两种错误的倾向。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宣告缓刑必须有两个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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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应明释适用缓刑的理由冯景合,胡彦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审判人员“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19.
缓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上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针对我国刑法对此规定的不足,提出立法、司法建议,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适用缓刑的两大误区王书先缓刑是具体运用刑罚的一种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六十七条对缓刑的主要适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形成了缓刑适用中的两大误区。误区之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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