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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应该是人代会选举对象的政府副职,理应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地方组织法授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政府副职个别任免的职权,保证了人事任免的灵活性和职责履行的可操作性,但对任免程序的原则有所忽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大多注意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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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前不久,某县人大换届时选举的8名副县长,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个别任免,到届满时只剩下1名,最多的在一年内任免了13名副县长。[评析]《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决定人民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法律的这一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调整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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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 ,可以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闭会期间”的答复是清楚的 ,即两次会议之间 ;而“个别任免”答复却不够明白 ,使人产生困惑。1988年 7月 18日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可以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 ;1990年 1月 15日给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 :“建议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免的政府副职以一名为宜”。对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 ,1991年 10月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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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关于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是否需要向本级人代会报备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个别任免"选举干部"无须报本级人代会备案。首先,法律、法规无备案规定,无须备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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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对象、人数和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诸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且不能突破法定名额;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只能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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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5,(1)
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一般分任免、决定任免和批准任免三种。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如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和科长,分别由省长、市长、县(区)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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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人大常委会在一届任期内,决定任免副县长30多人次。这一做法存在争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的个别任免。但"闭会期间"的含义是什么?"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对此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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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但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如何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法律却没有赋予这项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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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之时,上一届人大代表任期即告结束。但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并未同步结束,它仍需继续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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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研究主任会议的地位作用,明确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有一系列规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第33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44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4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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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各地人大常委会公报,笔者发现,有些县市人大常委会补选上级人大代表工作不够规范,甚至出现违法现象。一是补选名额过多。选举法第5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没有规定补选的名额限制。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13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只规定了罢免的名额限制,没有规定补选的名额限制。据此,有些地方认为,既然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没有名额限制,在常委会上补选又比大会补选便于操作,何不多在常委会上补选?因而往往选择在常委会上补选,有的甚至在一次常委会上补选6名上一级人大代表。显然,这种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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