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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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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点】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或出现反复,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系先供后证,对作案细节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反复,是刑事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证据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审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  相似文献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有罪或罪重供述的“翻供”是司法实践经常遇见的问题,有的是时供时翻,有的是先供后翻,特别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翻供的现象特别严重,而绝大多数嫌疑人对翻供的辩解理由是遭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如何对待刑讯逼供的辩解直接涉及到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影响着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影响着案件的公诉效果。  相似文献   

4.
《法学评论》一九八八年第三期司法实践栏所载案例,我认为对被告人季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或贪污罪。理由如下:一、本案不应定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告人虽然秘密窃取了空白现金支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没有盖印或签字的支票不属于有价证券。故在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未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填写金额的支票是没有价值的,被告人仅凭空白现金支票并不能达到非法占有本单位钱财的目的。所以,窃取空白现金支票只能算是一种盗窃行为,尚不够盗窃罪。在本案中,被告人所实施的窃取空白  相似文献   

5.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被告人辩解将贪污、受贿款用于工作上的业务交际、招待费用、送礼支出等,而对于这种“用于公”的辩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不休,辩护人认为这些费用应从其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检、法两家在实际认定犯罪数额时差异也很大,有的采纳被告人的部分辩解,将部分支出予以扣除;有的对被告人的辩解完全不予采纳。本人认为,应  相似文献   

6.
广东易春秋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本人担任蒋X充抢劫、杀人一案中被告人蒋X充的指定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刚才的法庭调查,本律师对起诉书指控蒋x充构成抢劫、杀人罪有不同意见,具体理由阐明于下:  相似文献   

7.
浅谈对被告人辩解的审查、判断谭冰涛邹献章在刑事诉讼的7种法定证据中,被告人辩解有着特殊的意义。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只是对如何对待被告人供述作了规定,对被告人辩解则缺乏规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识被告人辩解存有一些争议。本文拟从证据学基本理论的角...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一现象: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检察官的有罪指控,为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而提出难以查证的辩解.而这些辩解是否会引发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本文将从三类不同形式的辩解出发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9.
警惕社团掩盖下的权力腐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单位性质的特殊性,乌铁中院的单位受贿案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庭审时,作为被告单位的乌铁中院辩解认为,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这一辩解理由能否成立进而被法院所采纳,尚有待法院裁决.不过,乌铁中院的辩护思路倒也在意料之中.乌铁中院通过法官协会敛财虽然比较典型,但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10.
《河北法学》1988年第5期刊登了徐旭、张华二同志《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不应再由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一文,对其中的主要观点与论据提出商榷。 笔者认为:对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被告人如果被羁押,应由羁押的公安机关填发释放证明书,立即予以释放,而不能由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取代《释放证明书》。具体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一对一”强奸案件的客观证据一般较少,常见为言辞证据。检察机关对“一对一”强奸案证据审查与判断时,遇到被告人翻供,有时会直接动摇整个定罪基础。对此,承办检察官应先通过对言辞证据分析,理清案件事实主线,其次注重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确认被告人的辩解是否合理,从而判断其有罪供述是否值得采信。  相似文献   

12.
被告人凌某侵占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凌某确已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非法财产3万余元,这已是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凌某的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凌某是供销社的职工;2.凌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本企业的财产(属非法财产)的故意;3.凌某实施了侵占…  相似文献   

13.
梁旭红 《法学杂志》2005,7(6):21-2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人物,其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述与辩解被法律确定为一种诉讼证据,司法实践中亦称之为口供。由于种种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刑事司法中的证据作用出现了与现行法律和立法精神相悖的状况,尤其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供述为中心的认识错误,导致刑讯逼供、冤假错案屡屡发生。问题的严重性亟需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相似文献   

14.
审判长、审判员:请您当律师依照法律规定,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我以李波辩护律师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接受本案辩护任务后,我认真地、逐条逐句,甚至逐字地详细研究了介绍本案的材料:远东公司的汽车销售风波》。并在此基础上作了仔细的调查,查阅全部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李波,访问了一些知情人,特别是庭审调查,本辩护律师认为,本案的性质不是贪污罪,也不是诈骗罪,不可二罪并罚,而是无罪。其根据为:一、被告人李波将应予入帐作单位收入的5万元、至检察机关立案时仍未入帐,是有理由的。理由何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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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读《律师世界》1997年第七期第46页刊登的《公安干警私自查房并侵吞财物的行为应定何罪》一文后,对丰学龙同志的观点不敢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本案不构成贪污罪首先,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因此行为人的贪污行为应该与执行公务相联系。但本案被告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理由是:(-)被告人无执行公务的动机,否则它就不必等到晚12时许才去“工作”;(二)被告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而是在下班后既未接受任务又未经领导批准私自以警察的身份前往某宾馆查夜;(三)某次查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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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被告人检举,在证据性质上归属于被告人口供还是归属于证人证言,是证据理论中颇有争议的问题。证据理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检举在证据上属于口供之列。如近年来出版、发表的不少著作、教材、论文都普遍认为被告人口供的内容包括被告人检举在内。但在具体表述上则有所不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①口供包括三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三)“检举他人犯罪的陈述”。②口供包括两方面内容:(一)供述;(二)辩解。而在供述中又包括了“检举他人”。③口供包括“检举同案的被告人”。④口供包括“揭露本案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⑤口供包括“检举揭发被控的犯  相似文献   

17.
铭山 《法学研究》1982,(1):19-26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就是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它的内容大体上可分为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两类。对他人的举发往往是同供述和辩解联系在一起的,不是以供认自己有罪为前提而举发别人(同案人),就是以否认自己有罪为前提而举发别人。  相似文献   

18.
我体会到律师审查证据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否查证属实。被告人是案件当事人之一,他对起诉指控他的罪行具体情况怎么样,心中最清楚。当然,由于被告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对本案的事实,他有可能如实陈述,也有可能隐瞒、歪曲、捏造,甚至陷害或包庇他人。被告人的陈述究竟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只有经过查证,才能核实。有的同志往往只重视被告人提供的有罪证据,却不重视他提出的无罪的证据,被告提出无罪的证据往往被认为这是“不老实”、“狡辩”,是转移审查视线,所以不予理睬,不予调查落实,结果酿成了一些错案。例如有一被告人在承认犯罪的同时,提出有投案自  相似文献   

19.
我们认为,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不同意共同被告人具有双重身份。理由如下: 形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六种证据之一,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共同被告人也是被告人,其供述理所当然包括在内。共同被告人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也是真正知情者,并在不少案件中共同被告人的供述具有不可代替的证据价值。  相似文献   

20.
应当赋予被告人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是指被告人以沉默的方式拒绝强行要求作导致刑罚或者更严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其涵义有三: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控方(包括侦查机关)提供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和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控方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保持沉默;三是被告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陈述,不囿于控方的讯问。 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滥觞于1693年英国约翰·李尔本案件,是早已沿用的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但我国《刑诉法》第93条却规定:除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外,对于本案有关的问题,无论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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