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犯罪形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形式 ,任何犯罪现象都呈现出一定的犯罪形态。罪态问题既涉及某种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 ,又涉及该种犯罪形态内部若干具体犯罪形态的界限划分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角度 ,信用卡诈骗罪也呈现着不同的犯罪形态 ,主要有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和错误形态。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3.
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对合同诈骗罪入罪数额标准的设置高于诈骗罪,导致合同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入罪标准但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时是按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存在争议。现有数额标准的设置具有合理性,统一数额标准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作无罪处理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立法目的,不会造成处罚上的漏洞;按普通诈骗罪论处会导致法律适用逻辑混乱,定罪量刑有失公允。未达到特别法入罪标准但达到普通法入罪标准的行为作无罪处理是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要按照普通法来处罚。  相似文献   

4.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5.
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之情形的性质之理解,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其应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是,这样的观点是存在很大问题。事实上,就性质而论,其应属于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从范围上看,其受侵害法益应仅限于人身法益中的身体健康法益与生命法益;从处罚上说,不得适用死刑,少用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为常态。  相似文献   

6.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7.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对危险驾驶罪现实中突出问题可以通过以下路径加以解决:合理限制危险驾驶罪宣告缓刑的范围,统一宣告缓刑之标准,增强刑罚威慑力;严格区分不同罪质的危险驾驶行为并分类规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设置醉驾等危险驾驶场合造成人身损害之结果加重犯,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从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入手,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犯罪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盗窃、盗划信用卡行为的定罪做了区分。  相似文献   

10.
情节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加重犯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两类,二者的区别在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超出了基本构成要件的范畴,而情节加重犯的加重情节则在基本构成要件之内;情节加重犯之加重情节是量刑情节而非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是单纯一罪。  相似文献   

11.
诉讼诈骗虽然与诈骗罪有某些共同之处,但是它们的区别更为明显.在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含义、欺诈行为的行为方式;对方的错误;交付行为;财产的交付与损害的发生上都与诈骗罪有很大差异.因此将诉讼诈骗行为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是不妥当的.诉讼诈骗行为的独特性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要求立法作出相应独立的评价.  相似文献   

12.
"套路贷"不是一个规范的刑法概念,对"套路贷"中罪名的认定要依据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认定.诈骗罪是"套路贷"中的常见罪名,司法实践中不能降低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要严格遵循"套路贷"行为人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认定路径,将诈骗罪限定在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  相似文献   

13.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应当立足于危险性理论,严格限制结果加重犯的范围与刑罚。基于这种理解,行为人针对基本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下,共犯也就构成结果加重犯,一般情况下也要对加重结果负责。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难以认识加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采取一定措施消除了其行为对加重结果的因果作用,则不应当要求其对加重结果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4.
目前,刑法学界对诉讼欺诈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证,存在很多争议,如有的学者主张“诈骗罪说”,而有的学者主张“诈骗罪否定说”.那么,究竟哪种观点更为合理,更有益于司法实务的审判以及刑事理论体系的构建呢?可以说这需要对诈骗罪的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以及主体要件进行考量,以期对该问题有所研究和对争议有所回应.  相似文献   

15.
集资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种属关系,但该罪之所以独立于普通诈骗罪而被单独评价,在于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的司法认定上具有特殊性。文章分析研究了集资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和该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主观目的要素认定方面的一些做法,科学界分了该罪与相近犯罪即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异同,以利于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现行刑法典中诈骗型犯罪形成了特殊类型的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并立的模式,在二者之间,在各具体的金融诈骗罪之间,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都存在法条的竞合关系,这些关系的正确处理和连续诈骗行为同时涉及数种诈骗罪名的罪数的确定等,都依赖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所以,这种司法解释不能随心所欲地操作,应注意协调,使其合理化。  相似文献   

17.
对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定罪标准不一的现象.通过应用统计学方法对该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应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阐释的结论.结合刑法及相关领域的基本理论与域外司法经验,要明确不同情形下"处罚较重"的标准和方法,以在同案中处理好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行为人主现恶意重,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纳入刑法评价范围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从实质分析和体系解释的立场出发,将诉讼欺诈侵财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存在一系列不合理之处,在刑法中有必要增设法律条文对诉讼欺诈侵财行为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19.
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的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该条没有将“乘车人”规定为指使、强令者是合理的 ,该条并不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因监督过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排他性规定。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但该款所指的情形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在设立不救助罪的前提下 ,对该款做出限制解释 ,可成立不救助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此外 ,该款中的“乘车人”应删除。  相似文献   

20.
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实践中牵涉较多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定性,必须具体分析家属的作用,不能简而论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