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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随着我国加入WTO,作为承诺之一,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刑事保护而言,"两高"在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大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的入罪标准,不啻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一剂猛药。尽管如此,我们的刑事法律却只关注打击犯罪和恢复社会秩序,而没有对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给予基本的关注,这无疑是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标--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背道而驰的。  相似文献   

2.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缺乏力度,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化率较低,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诉讼程序上存在缺陷。应当强化公诉主导的诉讼模式,加大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处理好知识产权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区分不同证据标准,完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3.
专利领域由刑法规制的犯罪目前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罪,更为常见的侵犯专利权人独占实施权的行为一直被置于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保护下,专利侵权行为犯罪化的问题值得探讨。以犯罪圈的划定、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刑事政策的指导为视角来进行专利侵权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应限制性地设置侵犯专利罪,将情节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和强奸罪作为暴力型传统犯罪,两罪虽然侵犯的客体不同,但其客观行为在罪状描述上均为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虽然两罪的罪状描述相同,但所涵括的具体客观行为方式仍存在差别。分析两罪的本质,可以将两罪客观行为分解为压制被害人反抗的行为与侵害主要法益的行为。单纯从文理解释角度入手难以对压制被害人的行为加以明析,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法理进行体系解释,对两罪在这三种类型压制被害人反抗行为的异同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著作权犯罪司法解释条文适用中存在若干疑难问题,应当结合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政策具体分析:"发行"专业化阐释在罪刑法定原则限度内解决了销售侵权复制品事实虚置的刑法漏洞,应予坚持;非法经营罪规制无证盗版行为有其刑法理据,被弃用是出于刑事政策考虑,特定情况下可继续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不应适用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7.
受犯罪现象中被害人身份复杂、行为多样及考察标准不一等因素制约,被害人在刑法教义学中一直缺乏应有的重视,被害人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偶然和专断。因此,运用类型学思维在刑法教义学的框架内探求被害人影响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政策的制度性进路和规范化限制,就成了犯罪被害人刑事政策规范化的必由之路。被害人根据其人身特征可划分为自然犯中的被害人和法定犯中的被害人,暴力犯罪被害人和经济犯罪被害人,亲告罪被害人和公诉罪被害人,未成年、女性和老年犯罪被害人等四类,对于不同的主体类别应当给予不同的刑法评价;被害人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过错行为和无过错行为,被害前行为和被害后行为两类,对于不同的行为类型应当配给不同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凸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加,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特别是1997年刑法典,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法与刑法有关"发行"的规定归属于两个问题(发行权与发行)、演绎为两种视角(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这决定了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进行独立评价具有正当性基础。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被非法复制后的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  相似文献   

10.
深度链接行为本质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当通过前置法无法对深度链接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时,刑法的介入具有必要性,但刑法在介入深度链接行为时理应保持谦抑。在入罪路径上,深度链接行为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存在障碍,因此,不得不从刑事立法的层面考虑,通过对《著作权法》的修改以及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立法拟制加以改良。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的实际控制权,现代信息网络环境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具有隐秘性、广泛性、持续性和不可控制性。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除了用户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层面的问题,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从共同犯罪角度出发,阐述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并且以上海为例分析相关数据,通过结合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与数字网络时代版权权利,在此复合背景下分析、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成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网络共犯,对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近十几年来,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部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出现了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侵犯著作权刑事立法,分析两国立法在该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的若干差异,进而对我国的相关规定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3.
刑讯逼供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肉刑”,本质上系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而“变相肉刑”则涵盖一切能够直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而又不具有暴力外在形式行为.辅警等实际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不属于亲手犯的范畴,“特勤人员”等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充当本罪的共同实行犯.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既成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具备相应主客观条件时,本罪转化为相应的重罪.  相似文献   

14.
目前在经济活动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繁多,除了有关法律的列举外,还包括“逆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刑法针对各种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制定了不同的罪名,但这些罪名分别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间存在着竞合、牵连关系,刑事司法实务中有时容易出现罪名选择上的失误,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被刑事立法吸收为侵犯著作权罪。从渊源关系上看,著作权法是被吸收法,刑事立法是吸收法,吸收法应以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尺度全面吸收被吸收法中关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定,同时当被吸收法已经对相应的侵权行为作了较大的修正时,刑事立法也应通过修正案及解释的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正。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自愿"与诈骗罪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为人通过实施欺诈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犯罪。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和其他侵犯财产罪中实施的欺诈手段的根本区别是 :诈骗犯罪中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其基于意志自由“自愿交付”财产。区分诈骗罪与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其他以实施欺诈手段侵犯财产的犯罪 ,必须从被害人在受到欺诈时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进行。  相似文献   

17.
关于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伴随着我国网络游戏市场的快速发展,外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日益显现,外挂行为的刑法评价不仅仅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也已经引发了巨大的理论争议。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外挂行为的定性并未能实际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于外挂行为的定罪,基于追求“定性准确”而采取的“保险式”定性,几乎千篇一律地退而求其次,避开侵犯著作权罪而将制售外挂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一做法忽视了外挂行为的本质属性,更是对于刑事立法中非法经营罪和侵犯著作权罪法条关系的一种严重误读。深入思索外挂行为的本质特征,剖析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宏观定罪规则和法条结构,对于外挂行为的罪名选择,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唐律的盗罪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最广义的概念上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侵犯财产犯罪。盗罪对于财产的侵犯形式不仅指"取非其有"的取得,还包括"毁非其有"的毁弃,此外还有两种行为结合构成同一犯罪。唐律盗罪立法从刑事政策和一般预防的需要考虑,以较重的刑罚惩治贪欲性强、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的取得型盗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犯罪,但是有些没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被定为知识产权犯罪,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甚至引起司法实务界对知识产权犯罪理解的混乱。在未来的《刑法》修订时应该作如下调整:首先,把知识产权犯罪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阴影下解放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类犯罪来规定;其次,在知识产权犯罪内部立法中,应把知识产权犯罪分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与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犯罪。  相似文献   

20.
网络黑灰产业链中常见的上游行为主要有侵犯信息与虚假流量两类。利用能够规避或突破网络安全防护系统的软件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想象竞合,而利用破坏性程序软件虚假注册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现行刑法无法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应通过刑事立法增设“妨害信息网络管理秩序罪”,以保护包括互联网实名制在内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实践中可以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量化标准推定网络中立业务平台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中“明知”的成立。刑法应当密切关注人工智能技术与网络黑灰产犯罪结合带来的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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