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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和单罚制均存在很多问题。双罚制已经成为为有关人员开脱或者减轻罪责的重要手段,而单罚制是否处罚单位犯罪的方法值得商榷。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没有将对单位的处罚与对单位内部结构进行干涉结合起来进行,因此,建立对单位内部结构进行干涉的单位犯罪处罚制度应成为我国未来处罚单位犯罪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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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2)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以及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和执法实践部门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笔者仅就这两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的看法,求教于诸位同仁。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对于什么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含义?在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不正确的认识:一种是绝对不再罚论。这种观点,把一事不再罚界定在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绝对不能给予两次处罚。即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罚。即使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只要给予了处罚,不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都不能再给予处罚。这种观点虽然考虑了大多数情况,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未予考虑,例如,某药厂生产假药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吊销生产药品许可证,如果仅因追究了刑事责任,就可免予行政责任,这样做显然是不能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最终危害后果。绝对不再罚的观点就于法于理均不相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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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刚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闸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消除争论。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以前的理论研究,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观点从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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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的“态度罚”,是指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不以事实为根据,而以相对人的所谓态度为根据作出处罚。比如,当认为相对人态度好、言辞恳切时,就少罚或不罚;相对人为自己辩解,说明原因、理由,或推卸责任,即所谓态度不好时,就多罚或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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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9,(6)
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对有违法事实,但案情轻微,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改正建议的正式文件。由此引出两个法律问题,一是责令改正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二是实施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什么关系?笔者在此就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从法学学理上,各种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基本上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和人身罚四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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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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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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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现代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通过科技手段,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以此来认定和处罚交通违法,即所谓的“非现场处罚”应运而生。建立“非现场处罚”的“告知制度,”强调“非现场处罚”的“听证程序,”遵守“非现场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从而达到依法规范、促进和完善“非现场处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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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罚制符合责任主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是科学的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三罚制说和增加转嫁说的理由并不充分。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其中个别犯罪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自然人犯罪,其他的单位犯罪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法废止单罚制,实现单位犯罪处罚的两罚制化,完善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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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单位犯罪适用"双罚制"和"单罚制"均存在很多问题。"双罚制"已经成为为有关人员开脱或者减轻罪责的重要手段,而"单罚制"是否处罚单位犯罪的方法值得商榷,其违反了近代刑法确立的个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抑制单位犯罪的效果也值得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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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的根据——法人犯罪的两重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世界范围内,对法人犯罪的处罚主要有代罚制(仅处罚直接责任者)、转嫁制(处罚法人本身,不处罚直接责任者)和双罚制《既处罚犯罪的法人,叉处罚直接责任者),从各国的理论与实践看,惩治法人犯罪最有效的,首推双罚制。有些国家,开始时实行代罚制,而后转变为双罚制。如日本,1986年颁行的《烟草专卖法》第28条规定,种植烟草者,当其代理人、家属、同住者、雇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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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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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研究》2019,(5)
《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