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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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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对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不同侵扰方式,财产犯罪的各个罪名存在不同的构成要件结构。抢劫罪属于彻底压制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敲诈勒索罪属于利用被害人法益支配自由的瑕疵。两罪构成要件结构的关键差异,在于被害人有无财产处分。财产处分自由包括反抗有用和应能反抗的双重含义。首先是指被害人的妥协和配合是行为人取财的必要条件。其次,不配合和不妥协的代价没有超出被害人的承受范围。承受范围的规范性确定,应当考虑刑法家长主义对自我决定权的制约关系,应当根据行为是否足以剥夺理性一般人的处分自由区分两罪的着手,应当根据特定被害人是否实际丧失处分自由认定两罪的既遂。无论是暴力标准,还是交付/取得的外部形象,抑或着眼于时空特征的"两个当场",都是对处分自由在经验层面的总结和归纳,是证明是否存在处分自由的客观素材。以暴力程度的轻重相举来论证两罪竞合,忽略了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背景的构成要件结构,存在方法论上的疑问。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承诺基本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敏 《政法学刊》2007,24(3):15-19
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利益衡量说基石之上的。其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时间要件。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而被害人承诺过当可减少行为违法性。  相似文献   

3.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4.
朱晓艳 《法学家》2024,(1):27-40+191-192
我国自古就有被害人自我答责观念,或规定于刑律,或作为“司法先例”,其思想渊源在于古代家长制政治文化传统对个人提出的“各爱其身”要求,因此并非舶来品。当前,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我决定,这在规范评价上将行为人与被害人由侵害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被害人自我决定地冒险,由此带来的损害从刑法任务、基本原则、法益侵害层面来看都不属于犯罪范畴。被害人自我答责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体现在“准教唆”“准帮助”行为、不作为行为、结果加重犯等问题领域,对行为人的构成要件行为展开逆向的排除检验。  相似文献   

5.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6.
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犯罪成立或者减轻刑罚的效力,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严格认定。被害人承诺成立的要件包括承诺权限、承诺主体、承诺意思、承诺形式、承诺时间、行为人的认识等。对于不自由、非真实的承诺,或者行为人否决的承诺,被害人承诺均不能成立,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相似文献   

7.
论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车浩 《法律科学》2008,26(6):113-120
被害人的同意能力是被害人同意生效的要件之一,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个要素,在判断上分为事实性和规范性两个层次。同意能力的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既不能从刑事责任能力中直接推导,也不以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为必要。在刑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刑法规定为准;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照搬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而是应当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和心智状况,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场景以及被害人支配的具体法益,综合考量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对被害人承诺之特殊形式——推定承诺进行阐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存在的要件。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则其成立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9.
在处理为排除风险而陷于此风险并遭受损害这一营救者损害的刑法归责问题上,被害人同意无效理论并未提出要归责于行为人的实质理由,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理论架构先天不足,其归责于营救者的结果也导致刑法规范效果偏差、法益保护不平等及对行为人的不公正优待。从此三个向度对因果关系之“相当性”做规范性考量,营救者损害情形正当的归责结论应是,即使被害人陷于风险是义务行为,仍由行为人对其遭受的法益损害结果负责;法益衡量不应是对行为人归责的限制、补充原则。被害人陷于或维持风险并非为排除风险,是否属异常情形,应考虑刑罚的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具体可从行为人能否预见角度分析行为人对结果的负责性。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承诺,源于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研究的。在彰显法治与民主的今天,体现人民自主决定权的被害人承诺,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价值和意义。所以,本文拟从被害人承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限制、时间限制和社会相当性的要求等五个方面来阐述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被害人承诺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该利益而可能得到刑法宽容的行为。作为行为正当化理论之一,其包含着重要的刑法价值,它对实现人的自主处分权最大化的同时又不违背刑法正义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在世界各国刑法中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深入的研究,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本文从宏观角度对被害人承诺制度加以阐述,从而对该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被害人同意"概念存在不严谨、不科学之处,应以"权利人同意"取代"被害人同意"."权利人同意"并非刑法的评价目标,"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才是刑法的评价目标."应权利人同意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权利人同意;(二)心意相应;(三)行为相当性.  相似文献   

13.
被害人同意包括被害人合意和被害人承诺两种形态。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上,围绕被害人承诺的体系性定位,存在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还是排除违法性之争。被害人承诺属于利益阙如而非利益冲突的情形。如果客观归属属于构成要件阶层,意味着构成要件阶层可以做价值判断以出罪,被害人承诺也应是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内容。依照被害人承诺排除构成要件、结束犯罪审查后,并不妨碍法官根据其他法律宣告行为合法。一元论和二元论在实践效果上都是出罪,只是二元论肯定了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在后。在四要件犯罪构成论中,被害人承诺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  相似文献   

14.
王坚清 《法制与社会》2011,(15):254-25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确立了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规则。理论上,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主观必须具有做出承诺的自愿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承诺,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作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承诺。本文通过对三个虚构案例的分析,着重对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承诺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5.
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钢 《清华法学》2013,7(3):143-164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16.
邓毅丞  申敏 《法律科学》2014,(4):173-181
在被害人承诺中,法益处分权存在司法界限和立法界限。在司法界限中,刑法保护个人法益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民自己决定的自由不受侵犯,因而社会伦理规范和法益的重要性都不得作为限制自己决定权的理由。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场合,被害人对法益的处分自由不受限制。但生命是一切自由的基础,无论有无承诺,侵害生命的行为都同时彻底摧毁被害人的自由,因此承诺杀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在立法界限中,刑法可以基于重大法益面临的普遍危险性、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的关联性以及自律判断的不充分等方面的实质理由对法益处分权进行特别限制。这些立法限制只能在刑法明文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不得类推适用于其他法益处分情形。  相似文献   

17.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学说汇纂》第47卷中写到:"以被害人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这就是被害人承诺理论的启始,这句法谚再后来被总结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经典刑法名言。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着被害人承诺的现象。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在各国刑法理论当中,一般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被当作违法阻却事由,由于少数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承诺,所以把它当作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来说,并没有确定的被害人承诺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在理论上作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  相似文献   

18.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加害行为侵害的法益被保护性降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的罪责。本文认为被害人过错不能仅被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全面的被害人过错制度。  相似文献   

19.
徐英 《法制与社会》2013,(36):117-119
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0.
魏华  赵拥军 《政法学刊》2011,28(3):37-40
责任的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是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的非难。一方面,应是对行为人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本身的非难(法益保护的手段)。因为在一般意义上,违法行为后的逻辑后果便是结果的无价值;另一方面,是对行为人造成的符合构成要件结果的非难(法益保护的根本目的)。因为行为人对由于其不法定向行为意思致使法益侵害或威胁这样一种结果的无价值。即"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中的责任应当是对法益侵害的结果或威胁这一整体法律后果(当然包括行为)的非难,而非仅仅局限于对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定型行为的非难。在刑法理论通说已经将责任与行为同在中的"行为"限定为"实行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对责任主义本质的另一种不太谦虚的尝试性重新审视,以行为人主观面的不法定向作用来决定行为的不法色彩,并在法益保护的结果无价值立场下,对不法定向行为(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归责判断,从而除去原因自由行为之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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