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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水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蔬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省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电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玉秀签收后丢失信件行为造成。此案在一、二审处理中颇有争议。一审法院判决,王大川种子短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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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及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签收后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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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法领域的行业保护与民法公平观熊正刚麻昌华问题的提出据报载,某邮政局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将客户履行合同的付款汇票错装信封,造成该客户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违约事实,因此无端承担20余万元的违约责任。为此,该客户状告邮政机关要求赔偿。法院根据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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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引发的国家赔偿争议案件较多.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如何确认司法机关行为违法性和处理赔偿请求,成了国家赔偿审判的难点.本文从典型案例出发,探讨不同情形下此类刑事赔偿案件所面临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本文认为,未经法院刑事裁判司法机关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国家赔偿案件,国家赔偿审查应当在尊重刑事司法权的基础上予以适度审查,坚持违法归责和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原则.当事人不仅对法律问题有争议,而且对事实问题也有争议的,法院赔偿委员会无权直接认定事实.法院在确认赔偿义务机关行为违法的同时,应当责令赔偿义务机关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建议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或由法院对原刑事裁判作出释明,对涉案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若纯粹是对涉案财物性质的法律判定而不是事实争议,可以直接适用法律认定是否系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在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一审法院在二审终审后再对涉案财物作出的补充裁判,本质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赔偿委员会仍需要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若查明涉案财物属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一审刑事补充裁定违法的同时,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查明不属于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国家赔偿决定书"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部分指出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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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带来一系列法律适用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和法官对于快递丢失毁损赔偿的法律依据,保价条款的效力,快递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界定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认识不一,导致对同类事实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本文以搜集到的相关裁判文书为基础,从案例研究方法出发,着重分析和试图解决以上几个有争议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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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2):41-46
根据第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是法律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可以将刑事第二审构造划分为事实复审和法律复审两种模式。在英关法系,在对抗制和陪审团审判的影响下,初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通常具有终局的性质,第二审法院非常尊重初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一般采用法律复审模式。在大陆法系,在职权主义和参审制的影响下,初审法院所作判决具有暂时性或者阶段性的特征,因此刑事第二审构造基本上采用事实复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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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从劳动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打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以"败诉"告终的工伤赔偿官司,最终却由于受害方在法律上另辟蹊径而获30万元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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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讼代理费归责赔偿,简称代理费赔偿,是指权利人因其权益遭受他人行为和物件的损害,依法请求法律保护时,聘请律师所支付的费用应获得侵害人的赔偿。确认代理费赔偿,目的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补偿已造成的侵害,加强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更有效地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些法院将胜诉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害事实列入了败诉方赔偿的责任范围。这种实践,无疑是对习惯性做法的一种挑战。一、代理费用为权益主体在诉讼中的一项合理支出,属于损害事实的范畴关于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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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采行证据裁判主义,原则上所有的案件事实均须由法院根据证据调查之结果认定之。但众所周知的事实与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构成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二者均属于法院可直接认定的免证事实。《刑诉规则》第334条错误地界定了免证事实的范围。一者,其误认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及其适用、不存在异议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等为免证事实;另者,其未将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纳入免证事实之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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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现有的国家赔偿确认程序设计复杂但实效性不高,存在国家赔偿的自为确认程序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赔偿确认程序缺乏详细的规则设计、人民法院非刑事赔偿案件的具体确认机关不明确、违法赔偿确认程序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等诸多问题,建议在进行国家赔偿法修订时将现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确定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赔偿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违法确认与赔偿判决统一由法院在诉讼中一并进行,法院既有查清案件事实的责任,也有依法判决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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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钱某在“屈臣氏”超市受辱一案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钱某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 ;二审法院改判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该案曾引起各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有关该案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也从名誉权侵害、举证责任、赔偿标准、商家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又不侵害顾客合法权益等诸方面进行了探讨。这篇文章以该案为楔 ,引出了从合同关系和合同法律上调整顾客和超市关系 ,平衡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思路与观点。读来颇有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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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5):40-41
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3日公布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出台将使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存在的模糊认识得到改变。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出现了对有关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等有关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情况。“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该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总体要求、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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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青年遭强奸诉诸法律,以贞操权受侵害为要求被告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法院一审判赔8万元,在因强奸行为侵害妇女贞操权案件的审理中,开了一个发人深思的先例,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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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5月,刘某在某商场购得一辆电动自行车,价格为2800元,商场在出具给刘某的发票上特别注明“上海产,假一罚十”。次日,刘某发现所购电动自行车系商场自行组装,即向商场要求退货并按其承诺赔偿,但遭到拒绝。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赔偿28000元。对“假一罚十”承诺的法律性质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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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角度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松花江污染事件是否存在行政赔偿的法律空间是处理该事件的各方责任时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分析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混合侵权的责任分配四个问题,探讨了法院在污染事件的行政不作为赔偿纠纷中可能选择的法律解释或者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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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笔者碰到了这样一起案件,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引人深思,值得撰文探讨。 原告梁某诉称: 2000年 11月 8日,被告台州市土地管理局路桥分局在执行拆除与原告毗邻的陈某家的违章建筑之公务时,不慎将原告的三层楼房震坏,造成阳台断裂、承重墙纵横裂缝、房屋整体倾斜等后果,因交涉未果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房屋修补、加固等费用 20000元。嗣后,法院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受理此案并交由民庭审理。 关于本案的事实部分,我们暂且不论,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研讨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