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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可结合以下因素界定:一是行为人与吸毒人是否有亲密关系,仅为亲友代购少量毒品,一般不认定为居间介绍毒品;二是根据行为人是积极为吸毒人寻找购毒渠道或已知购毒渠道而为吸毒人购毒而奔走,还是无明显偏向性、仅据所知毒源偶然促成交易进行判断;三是结合用于代购毒品的资金流向界定,先予垫付毒资,交易后向吸毒人索要的行为更符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特征.  相似文献   

2.
当前毒品犯罪日趋隐蔽,毒品买卖的上下家之间往往无法直接联系交易,而要求助于所谓的“掮客”在中间牵线搭桥,以完成交易。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在实践中出现频率很高,但因实际情况较为复杂,往往让人难以判断.本文拟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立法规定及袁现形式作一个梳理,以使对实践中的较为复杂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有个更为明晰的认识和判断。  相似文献   

3.
对居间介绍者为吸毒人员介绍购买毒品并牟利的应认定为贩毒毒品罪.牟利不仅包括直接倒卖毒品赚取差价,也包括谋取物质经济利益.为赚取毒品吸食多次主动介绍买卖毒品,实质上居间介绍人将毒品作为获取的劳务报酬,毒品虽然作为违禁品,但仍然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符合牟利的要求,客观上也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律对毒品犯罪居间行为的定性处罚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种种不同的认识,本文罗列了学界对这种行为的种种观点,并对居间介绍毒品买卖行为和居间代买毒品行为的认定略作粗浅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一直坚持严厉的禁毒政策,对于毒品犯罪更是"零容忍"。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实践中,对不同表现形式的代购毒品行为如何定性,颇具争议。对此,笔者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三个代购毒品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能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顾文 《政治与法律》2004,(2):156-158
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7.
代购毒品行为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8.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9.
2015年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案件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和趋势,在办理毒品案件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也出现了许多目前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0.
郑佳 《法制与社会》2012,(11):294-295
居间最初属于民法概念,是指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①居间介绍犯罪是刑法体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犯罪机会或媒介的犯罪行为.本文对上述两种居间行为的法律性质、罪与非罪做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1.
喻俊超 《法制与社会》2010,(24):90-90,100
代购毒品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往往涉及到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甚至是有罪与无罪的区别,给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的打击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正确把握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区别的基础上,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值得我们研究。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如何定性,在个案审判中仍存在争议。如何诠释贩卖毒品罪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罪?笔者将通过以下一个真实的案例窥之一斑。  相似文献   

13.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14.
一、基本案情周某是吸毒者,2012年6、7月份委托向某帮其购买毒品海洛因,向某受周某委托后每次在何某处为周某购买0.05-0.1克海洛因,先后购买了50余次共计约3克。周某每次将其中一小半毒品分给向某并与向某一起在向某的住所吸食,公安机关抓获了向某和周某,向某供述其代购的毒品海洛因均如数交给了周某,自己没有从中牟利或变相加价牟利,何某没有到案。  相似文献   

15.
16.
修订后的《刑法》对毒品犯罪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对在毒品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单独设立罪名,司法机关在处理行为人时,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  相似文献   

17.
廖慧芳 《法制与社会》2010,(27):79-79,95
移送起诉的毒品犯罪逐年上升,然毒品泛滥的程度不减反增,给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带来了思考,观其原因,既是毒品犯罪分子越发狡猾,也是司法打击不力;而面对这种境况,司法机关应当完善自身工作,加大打击力度,社会也应当建立相关机制,以防助治。  相似文献   

18.
【基本案情】2008年8月18日被告人崔某受吸毒人员王宇之托,为其联系购买毒品"K粉"事宜。当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与王宇乘坐租赁的鄂E66622富康轿车从当阳来宜昌城区向被告人肖某购买毒品。后经崔某联系,被告人肖某与王宇、崔某见面。  相似文献   

19.
正案名: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张某某,男,29岁,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夏某某。由于夏某某看到张某某的微信签名为"每天溜点小冰还真爽"便认为张某某有冰毒,遂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以自己吸食为名求购冰毒,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张  相似文献   

20.
本文结合我国现实状况,从司法实践必要、犯罪构成来分析居中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提出在立法中设立"介绍买卖毒品罪"的建议。,以期更有利地打击、控制我国毒品犯罪,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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