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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司法、司法机关的中国式解读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我国正处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深化司法改革的新时期,清晰界定何为"司法"和"司法机关",意义重大。比较外国和联合国的法律文件,洞察中国国情,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式"司法应为国家的诉讼职能活动,司法机关应为法院、检察院。这种解读既有理论根据,又符合我国政治体制。  相似文献   

2.
司法是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税收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税务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对税收司法化进行探索性的研究,以期尽快解决我国税收司法化的困境,完成税收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3.
司法·司法学·司法职权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永东 《法治研究》2015,(3):126-132
传统上对“司法”或“司法权”的理解过于强调了国家对司法或司法权的垄断性,突出了司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司法权行使中的程序性及国家意志的主宰性,在内涵上略显单一和闭塞,并未穷尽“司法”或“司法权”的应有之义。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问,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问,同时还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问。它不仅研究司法权的行使,还研究辅助司法权行使的体制、机制及方式问题(如属于“司法行政”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方式等等)。司法学对国家司法活动的研究是以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为基点而展开的,因为司法职权配置是国家司法体制与司法管理机制得以确立与运行的核心。  相似文献   

4.
西方社会法学认为司法乃至所有的法律活动,其目的都在于解决社会纠纷,协调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并不是事先由某些人制定的,而是在解决社会纠纷中被发现的事物的理,所以不是先有立法,后有司法,恰恰相反,立法机关制法或国家制定法,是在归纳和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们只不过是用科学的语言表达司法经验并使之系统化而已。因此,司法的地位不是依附性和次要的,它肩负着解决纠纷和发现法律的双重任务。显然,这一司法观,对于我们准确认识和实行司法改革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李大勇 《现代法学》2014,36(5):29-38
司法政策作为国家处理司法问题的一种导向或立场、态度,是司法机关所制定的对司法活动进行指引和规范的规则,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角色所表达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实际上是徘徊在法律与司法政策、政府与民众、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价值衡量的过程。司法政策内在本质上兼具了政治性与司法性的特质,外在表现为灵活性、平衡性、统一性、开放性、动态性。司法政策具有指引、补充、协调、创制、试验等功能。由于缺乏稳定、成熟的司法哲学作为支撑,过于强调或突出司法政策对司法实践的作用,会影响法律的权威地位,易对法治建设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制定与实施司法政策的核心命题就是要处理法律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目前已形成司法政策代替法律、司法政策改变法律、司法政策补充法律这三种模式。  相似文献   

6.
浅谈国家司法豁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司法豁免作为外国国家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律地位的重要内容,数十年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当这种活动的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或法人,另一方是其他国家时,就有可能产生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然而对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几个世纪来任何国家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相似文献   

7.
浅谈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勇  丁迅  陈毓 《法制与社会》2010,(17):148-148
司法活动的本质决定了其独立性,只有独立的司法才能做出公正的裁判。司法活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它必须建立的法律的基础上运行。本文在此就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8.
刘泓  申细云 《法制与社会》2011,(30):106-107
能动司法是司法活动的新理念。能动司法的政治道德基础是司法的人民性、民主性。能动司法的内在价值是实现司法的正义与高效。本丈通过对能动司法法律价值的分析,澄清人们对能动司法的错误认识,增强司法机关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司法和谐。  相似文献   

9.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司法活动中,不仅仅存在国家司法活动,同时还存在着与之并存的家族司法、行业司法等司法活动。位于山东曲阜的孔府,由于其特殊性其司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家族司法的典型。本文从孔府司法的依据、孔府司法的主体与客体、孔府司法的运行机制等方面论述了孔府的具体司法活动,并指出孔府司法是当时国家司法的有效补充,但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地方司法权的整体局面。  相似文献   

10.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11.
借助司法公开深化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公开是司法机构活动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司法权的专属性、定分止争的功能和追求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司法活动必然要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其内在规律也揭示了司法公开性的必然性。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对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而言,它具有强烈的针对性和必要性,是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可靠制度保障。司法公开绝非简单的文书公开,而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建构,并以此倒逼司法改革的深化。  相似文献   

12.
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应他方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特定司法行为的活动。它是主权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式,其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约定和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国际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等。狭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3.
刘学智 《山东审判》2007,23(3):60-64
司法能动性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积极应对社会现实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创造性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理性判断并能动地服务社会的一种结果和过程.当代中国的法官应当发挥司法能动性,在裁决过程中充分考虑法律、道德、政策、经济等多种因素,使司法裁决等司法活动更加贴近现实,更加符合理性,更加符合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14.
司法行政制度是一项为国家法治建设以及司法活动提供服务与保障的法律制度,具有中国国情的司法行政制度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社区矫正作为司法行政改革制度中的一项改革举措,其发展历程印证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学习,更好地完善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5.
社区司法作为社区主导下的新型司法范式,因为其融法律与道德、实体与程序、惩罚与矫正、恢复与救助、协商与调解等复合功能,在完善基层民主治理方式和凝结社区核心价值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由于社区司法与国家刑事司法在处理犯罪问题上具有不同的操作向度,彼此间互有分工又互有联系,因此构成双系耦合。作为调处社会矛盾的自治型司法机制,中国社区司法的模式和运行系统亟待适应当地文化进行创新和发展。社区司法中"社区"在司法活动中应处于基础性地位,且主导基于社区的各种司法形式的运作。  相似文献   

16.
论司法效率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司法效率是解决司法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即司法效率的核心应当被理解为司法资源的节约或对司法资源有效利用的程度。效率之所以成为司法改革的目标,最主要的理由是由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的。公正目标依赖效率目标。司法改革绝不是枝尾末节的修修补补,其实质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司法效率目标,我们要认真进行司法成本与收益的分析。  相似文献   

17.
司法机构本来是防控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机制,但是中国法院自身却深陷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困境。"种子案"就为我国积重难返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注脚。要根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必须从司法制度安排上入手。在这方面,采用双重司法系统模式抑或采用单一司法系统模式的联邦国家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要保证国家法治统一、防治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有必要实行垂直的司法管理体制,建立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制度,并在全国各地实现更为均衡的司法资源分配。  相似文献   

18.
季晨溦 《北方法学》2017,11(3):150-160
司法确定力是与法院的宪法地位密切相关的,宪法对法院的独立地位以及解决纠纷、救济权利和发展法律的功能定位,是司法确定力的权威渊源;司法确定力来自于司法的管辖权威,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受理案件,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理性和司法经验,按照司法规律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权威判断,为司法确定力提供了前提;司法确定力源于司法的整合权威,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立法时的民意与法律适用时的民意、普遍正义与个别正义、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的有机结合建构了司法的整合权威,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实的基础;司法确定力依赖于裁判的执行权威,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的文化意识和国家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威能量为司法确定力提供坚强的保障。  相似文献   

19.
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对完善法律体系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司法通过作用于法律体系的微观向度、调适过程、法与社会联系的建立、成文法固有缺陷的克服来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的具体方式包括司法解释、法律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审查、司法建议、参与和配合立法、送请有权机关审查和裁决、提出法律案等。对于通过司法完善法律体系,需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相似文献   

20.
司法公信力源于司法的自治力、司法的说服力和司法的确定力。司法公信力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理性沟通的产物,是一种归属于社会资本的制度性资源,是司法在发挥纠纷解决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法律发展功能过程中建构起来的任用和信用关系,是司法权威历史演化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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