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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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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五、八办)批准下达,兹转发你们。至于具体执行这一规定,税务总局亦有指示下达,将由省税务局转发。各地接此通知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加以研究并向省税务局汇报。  相似文献   

2.
为实现公文处理工作中「集中统一、分层负责、领导控制」的原则,提高行文效率和公文质量,克服官僚主义与文牍主义作风,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及我们在执行中实际遇到的具体总理作如下规定。第一、关于文种使用(一)报告一、日常行文中的「报告」应与工作报告制度中的「报告」区别  相似文献   

3.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国或商业企业机构名称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市、专、县、区各级国爱机关印章制发的规定」,将本省各级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名称与印章制发问题规定如下,希各地执行。一、关于机构名称(一)省级机构1.省专业公司,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总公司全称,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公司」。(二)市、专级机构1.设在省辖市受省公司与市商业(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市公司」,在专区受省公司与专署商业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分公司」。市与专同在一地者,如系一套机构,称「分公司」,均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中国总公司全称及省名,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公司」,  相似文献   

4.
中央公安部(54)公治字第四三号通知略称:为统一国内护照制度,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颁发「关于国内护照使用办法的几项规定」,中央级各机关从本年七月一日、全国各地从八月一日起开始遵照执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根据「关于国内护照使用办法的几项规定」第七项制定「江西省执行国内护照使用办法的补充规定」,经本府批准颁  相似文献   

5.
兹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一九五六年度地方国营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具体规定:一、企业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包括基本业务、基本建设、供销三种财务收支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批准权限:1.县主管企业部门(如县工矿科、企业科、逐林局等)应当汇总县级企业计划送县财政部门(县  相似文献   

6.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澈「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与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一切私营工商企业。第三条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资方)与被雇用之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务人员(以下简称劳方)之间的关系,凡属本办法未规定者,得由劳资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规定之。但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不得与本办法之内容相抵触。附注:集体合同系为规定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的一定时间的书面合同,在同一行业之劳资双方,可订立同一行  相似文献   

7.
(一)总则一、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第四项的精神及「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第二十二两条规定,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湖南省人民委员会通知一九五五年九月二日(55)会工私企学第○八一九号现将「湖南省征收私营小矿管理费试行办法」随文颁发,希各地研究执行。第一条为加强对私营零星小矿的管理,依据「湖南省土法开采零星小矿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私人领采零星小矿众多之县份,县、区为加强对零星小矿的领导与管理所支付的费用不能从行政经费内开支,或有必要成立矿业管理理委员会时,均得依照本办法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向开采人征收管理费,并将征收项目、征收标准分报专署(自治州)及省工业厅、财政厅备案。第三条征收标准及矿质种类:  相似文献   

9.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1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的命令一九五四年八月四日(54)政财习字第八十五号发出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1.
根据中财委与中央人事部「关于加强省(市)物资分配计划机构,并在省(市)建立物资供应机构的指示」,本省成立「山西省人民政府物资供应局」。兹将组织机构与工作方案提出如下:一、机构性质:供应局是省府的直属局,是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分配物资计划的管理部门,又是物资分配供应的业务机构。故在业务方面,应归山西省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直接领导。他是政府组成部门之一,又是经济核算单位,其经费开支由供应物资中分摊管理费支给。  相似文献   

12.
我省自油脂油料实行统购统销以来,由于缺乏组织农民自留油料加工与以料换油的妥善安排,部分地区土榨油坊未能很好组织开榨,农民自留油料无处加工或换油,致使不少地区农民采取了自行提炼与粗糙土法榨造,因而出油率很低,造成极大浪费。这种情况不但助长了农民对油料的惜售思想,亦直接影响到统购统销任务的完成;而且与中央提出的大力提高出油率、增产油脂的精神相违背。为保证完成油脂增产任务和解决农民吃油问题,兹根据前政务院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九日发布的「关于发动  相似文献   

13.
1955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收集党的历史档案的通知」以后,各地已开始进行这项工作。从过去一年收集工作的情况看来,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明确规定;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统由中共中央档案馆筹备处负责集中、整理和保存。根据这些情况,现就全面的收集革命历史档案问题,规定办法如下:(一)收集范围:  相似文献   

14.
路通 《人大建设》2003,(9):37-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  相似文献   

15.
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6.
一、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年五月十三日(55)工商注登字第五七七号函:「我局关于加强对私营企业的开歇业管理、工商登记和商标管理的意见的报告,业经国务院于一九五五年四日十三日以(55)国发卯字第六七号电批转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参照执行。其中工商登记工作,今后统一交由地方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凡原由中央核办的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和私营公司登记案件,各地不再转报,径行办理。各地已报未结的登记案件,将另文分别发还。又我局正根据简化原则,另行拟订各种经济类型企业登记办法,在未下达前,关于登记事项指针及一般手续,可仍暂按原规定审查办  相似文献   

17.
为了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了解全省各专署、各市县(运城镇)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情况,特根据国务院(55)国秘常字第一二五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和(55)国秘常字第一二六号「关于所属各部门工作报告制度的规定」,并参照过去执行工作报告制度的经验,将各专署、各市县人民委员会和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制度作如下规定:一、综合报告:各专署、各市县(运城镇)人民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属各部门(各厅、局,各委员会——下同),每年报送四次。第一、二、三季度综合报告,必须于四月、七月、十月的前半  相似文献   

18.
藏政办发[2008]49号(二○○八年五月七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5]37号),加强对我区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系根据一九五○年八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参考一九四二年十一月苏联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奖励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指示」,并吸取几年来各地区各产业在开展合理化建议工作中的实际经验而擬定的。兹对条例草案中若干较大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说问题根据一九五○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第三条关于发明界说的规定,凡创造新的生产工具、  相似文献   

20.
兹将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前私营工商业的文书材料、帐册的保管、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根据这一意见精神,对我省前私营工商业的文书材料、帐册(以下简称工商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前私营工商业的档案资料,反映着前私营工商业生产、经营上的经验,是科学研究上有用的经济、历史资料。为了利用这些档案资料,各级人民委员会应责成工商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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