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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5,(12)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关于国或商业企业机构名称的规定」和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市、专、县、区各级国爱机关印章制发的规定」,将本省各级国营商业企业机构名称与印章制发问题规定如下,希各地执行。一、关于机构名称(一)省级机构1.省专业公司,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总公司全称,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公司」。(二)市、专级机构1.设在省辖市受省公司与市商业(工商)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市公司」,在专区受省公司与专署商业局双重领导的公司称「分公司」。市与专同在一地者,如系一套机构,称「分公司」,均按行政区命名,并冠以中国总公司全称及省名,如「中国百货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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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报》1955,(2)
关于省人民委员会与负责人的称谓及所属各机关的名称等问题,业经上级规定,现通知如下,希即分别按照办理。(1)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已经成立,今后即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不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2)专员公署称「湖南省××专员公署」,如「湖南省湘潭专员公署」;各专署名称从现在起即一律照上述名称改变。(3)省长的称谓是:「湖南省省长」,不称「湖南省人民委员会省长」。(4)省人民委员会的厅、局和委员会一律称:「湖南省××厅(局、委员会)」。省人民委员会所设立的办公室、办公厅、参事室、人事局、宗教事务处,都应在前面冠以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字样,如「湖南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等。(5)关于印章问题,上级已有规定,将另文通知。在未颁发新印章以前,仍暂以旧印章代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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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4)
1955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收集党的历史档案的通知」以后,各地已开始进行这项工作。从过去一年收集工作的情况看来,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明确规定;同时,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中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统由中共中央档案馆筹备处负责集中、整理和保存。根据这些情况,现就全面的收集革命历史档案问题,规定办法如下:(一)收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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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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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制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附发,希按照执行。本院前核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颁发之(53)中人二字第二七六号「关于处理国家工作人员调动后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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