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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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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以“定性不定量”的模式单独入罪,其立法原意值得反思.从全法体系的角度,“违法与犯罪”依旧是二元的,“非数额型盗窃罪”稀释着刑法谦抑性;从法益论的角度,一切盗窃行为侵犯的仍然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权,“非数额型盗窃罪”消褪着法益关联性.为了防备刑法介入的扩大化,司法者应当客观地、实质地解读这一规范,在实体与程序的一体化运行中为其犯罪圈的膨胀层层设防.  相似文献   

2.
论多次盗窃的认定及数额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修订前后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有一个很大的变化就是在盗窃罪中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多次盗窃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多次盗窃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具有了固定的含义。广义的多次盗窃对其数额如何计算,不仅是简单的数字运算,而是对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与质的综合评价,这种评价既要体现立法的原意也要符合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3.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4.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中,并没有规定盗窃数额的限定,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盗窃罪的打击力度。自从三种新型盗窃罪的规定出台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问题,诸如对新型盗窃罪中"户"、"凶器""扒窃"内涵的界定,新型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及犯罪形态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准确地打击盗窃犯罪分子,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犯罪的理解适用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以期待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相似文献   

5.
我国古代关于盗窃罪的立法有着"计赃论罪"的传统,而这一立法传统在近代经过短暂的断裂后,又在新中国的刑事立法中得以体现。新中国刑法中的"计赃论罪"在内涵上与古代刑法中的"计赃论罪"并不完全相同,主要表现在从定性分析模式到定性+定量分析模式的演变。这种演变,与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变化、我国传统文化心理以及现实刑事政策密不可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纯粹的"计赃论罪"立法模式都已丧失了生存的空间,我国盗窃罪应当确立"双轨制"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论使用盗窃     
使用盗窃行为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部分使用盗窃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犯罪化。关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我国刑法对于盗窃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使用盗窃行为却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我国尚未规定使用盗窃罪的情形下,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不存在障碍,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从维护刑法的稳定性来说,也应当将使用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进行了犯罪化处理,并且将三种行为的既遂形态限定为情节犯,从而扩大了盗窃罪的打击范围。为了实现刑法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的统一,有必要基于社会常识并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从功能和物理形式来限定“户”的范围;有必要在对“凶器”的范围做出限定的基础上,对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再限定,排除盗窃工具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有必要明确扒窃应当具有多次性的特征,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刑事推定确定是否具有多次性,同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驳。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修改,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特殊类型,导致盗窃罪原有的保护法益产生变化。同时,刑法中并未对"户"的概念进行清晰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也产生一些"入户盗窃"认定的难题。因此,有必要对"入户盗窃"侵害法益进行新的探究,应基于法益保护目的,对"户"的内涵加以明晰,对"户"与住宅、室进行区分,要在明确"户"的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的前提下,对"户"的范围进行界定。基于新的探究",入户盗窃"的"户"应该界定为供他人生活起居的场所。  相似文献   

9.
“多次盗窃“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盗窃罪有两种标准 ,一是数额标准 ,二是次数标准。我国刑法已明确将“多次盗窃”列为盗窃犯罪的一种形式 ,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多次盗窃”的界定欠合理 ,实践中难以据此强化对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打击。  相似文献   

10.
英国的盗窃罪是指恶意占有他人财产,且明知永久剥夺其权利的行为;我国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英国的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至于是否"秘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我国关于盗窃罪的立法应删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应取消"秘密"作为构成要件;应取消盗窃罪数额定罪标准,至少取消各区域不同的数额起点。《刑法修正案(八)》修订后的盗窃罪依然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此外,将"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并列为入罪标准不合理。  相似文献   

11.
2011年5月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增设了盗窃罪的不同犯罪情节,"携带凶器盗窃"就是其中一种。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出台司法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凶器"认定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现实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的情形,以及其与"携带凶器抢夺"的关系不无深入讨论之余地。  相似文献   

12.
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规定了"入户盗窃罪"。此罪应在厘清"户"与"入户"含义的基础之上进行具体认定。"入户"的非法性具有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与主观目的的非法性2种。入户盗窃型盗窃罪是行为人"入户"实施盗窃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行为人"入户"开始实施盗窃行为时,方可认定其为实施盗窃罪的着手;而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则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盗窃罪实行的"定性加定量"的罪名立法模式违背盗窃罪典型行为犯的认知和无罪推定原则,以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乃至盗窃方式(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作为能否进入刑罚调整的标准,实践中还可能把定罪提前到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中,也不符合裁判消极的特征,在现实中容易纵容"小恶",违背社会正义的要求,因此,应该明确刑罚权的界限,恢复盗窃罪行为犯之定位,采用单纯"定性"罪名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4.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学说上存在着失控说和控制说之间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对盗窃罪的行为构造以及刑法上的占有存在理解上的偏差。作为取得型的财产犯罪,盗窃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打破旧占有"与"建立新占有"两个条件。刑法上的占有的本质则是对财物的排他性支配。在此基础上,盗窃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转移占有作为判断标准。如果我们站在"占有"概念的背景下理解"控制"的概念,那么控制说应当是妥当的主张。由此,也可以将控制说的主张拓展适用于监视盗窃、权利盗窃以及网络盗窃的场合。  相似文献   

15.
盗窃罪的五种行为类型竞合,属于法条竞合中相容法律效果的竞合。实务中,竞合的情形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是司法实践中亟待厘清的问题。其中的普通盗窃与特殊盗窃竞合,为避免重复评价,应以盗窃数额较大为入罪情节,以特殊盗窃中的特殊要素为量刑情节;除多次盗窃之外的特殊盗窃间的竞合,应以司法实践中适用几率低的所谓狭义法为入罪情节,其他特殊盗窃中的特殊要素为量刑情节;多次盗窃与普通盗窃、其他特殊盗窃的竞合,则应分别以普通盗窃和特殊盗窃作为入罪情节。另外,通过盗窃罪中相容法效果竞合问题的解决,将有助于统一诸如扒窃的规范性定义等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16.
现行刑法将盗窃文物犯罪的行为涵盖在盗窃罪中,使得盗窃文物犯罪行为在定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的认定上存在诸多问题.根据文物犯罪体系化的要求,以及打击文物犯罪的需要,应当将盗窃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并将其纳入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盗窃文物罪的犯罪对象应当是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的雕塑、壁画、建筑构件及附属文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对于使用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使用盗窃与普通盗窃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只有普通盗窃罪的规定,没有使用盗窃罪的规定,在刑法中增设使用盗窃罪,才能较好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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