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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一切政治权利 简析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并不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一切政治权利(死刑犯除外),而仅仅是限于剥夺上述几个方面。对于犯罪分子的有些政治权利,如申诉、控告、检举等,或者与政治权利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如荣誉权等,是没有被剥夺的。 误区二对判处主刑的分子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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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刑罚的种类刑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刑罚。一个国家采取哪些刑种,是与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在远古是同态复仇,封建社会广施体刑。现代社会废除体刑,建立了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我国对犯罪分子历来采取杀、关、管、罚的办法。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刑法规定,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法关于刑罚种类的规定,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经验,从实践看,基本上是合适的。这次修订后的刑法,保留了这些刑种,根据经验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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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指公民依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其他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与选举权紧密联系,是指任一公民基于宪法或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被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应由选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为参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公民参与圈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受宪法或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选举权是一种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因为人们通过选举代表来代替自已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被选举杈的享有者则有可能自己参与圈家的管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都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足现代国家组织国家机关的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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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一、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并用。 1.管制就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内容包括:1遵守法律、法令,服从群众监督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或工作;2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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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侵害国家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预防犯罪或惩治犯罪。而刑罚适用的理论根据是刑罚的正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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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特殊公民”是相对普通公民而言的,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处在刑罚执行中的犯罪分子,着重指哪些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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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人大代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依据代表被判处刑期长短的不同,笔者认为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代表服刑期满而其代表任期尚未届满。在此情形下,依照《代表法》第四十条“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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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熠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165-166
服刑人员作为特殊的公民应享有一般民事主体应该享有的除被刑罚剥夺外的民事权利。服刑人员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完善和充实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外部保障机制,提高监狱民警执法素质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的相关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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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刑罚应坚持保护与教育的基本理念。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种类设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无期徒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刑法裁量上,应坚持从宽处罚原则,扩大缓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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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制裁违法犯罪分子时 ,常用到“拘留和拘役”、“罚款和罚金”的制裁方法。它们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一、拘留和拘役(一)相同点 :都是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公民 ,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制裁方法。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二)不同点 :1 概念不同。拘留是公安机关对需要受侦查的人的一种紧急措施 ,把他在规定时间内暂时押起来。或是把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 ,是一种行政处罚。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监禁 ,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2 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除某些刑事拘留的情况外 ,被拘留者一般对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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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中华 《新疆人大(汉文)》1996,(7)
根据法律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死亡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资格的终止和代表职务的暂停执行,既有联系,又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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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权。是一个古老而沉重的话题,它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几千年后已摆在首位的刑罚制度,死刑做为一种形与刑法相依存已有着悠久历史。自十八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死刑已被质疑,其存废之争连续不断。在死刑罪名与适用数量居世界之首的中国.面对国际人权法以及国际人权运动对死刑废除的要求。同时直面我国司法现状,如何在目前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死刑犯的权利,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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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弄清选民、公民、人民的概念与区别,对于做好选民登记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一定的意义。1.选民的概念。选民是依照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民登记实践中,除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予选民登记外,对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意志的痴傻人员,在取得医院的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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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的划定应当与社区矫正的性质以及我国现行的刑罚制度相一致。社区矫正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是否具备社会化行刑条件这一标准,假释制度、缓刑制度与管制刑制度完全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部分具备社会化行刑的条件;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不具有社会化行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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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区一: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简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令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患者。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简析我国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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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1)补充登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法律规定这种补充登记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