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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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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扭送人犯,在我国法律中的性质是什么呢?目前,在一些刑事诉讼教科书或教学活动中,有的认为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有的认为它是附属于逮捕或拘留的一种强制手段,都不认为它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本文对此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
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3.
论公民扭送     
公民扭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性质理应是独立的强制措施。由于制度自身的模糊性和缺陷性而导致操作性较差。本文认为应借鉴无证逮捕制度对公民扭送进行完善,从而提高其实效性。  相似文献   

4.
1954年的12月2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逮捕条例》,该条例就已经明确规定了扭送制度①,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逮捕条例》以及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都继承了这一制度,并且基本沿用了原法条②。按照扭送制度的历史沿革,扭送在制度虽然最终被置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强制措施章节,但严格意义上,扭送制度只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充分利用群众路线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手段,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本文认为我国扭送制度立法层面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导致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严格立法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来信在审理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检察院漏诉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是否有权逮捕并直接交付审判。一种意见认为,刑诉法既然规定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犯,那么,对检察院漏诉的同案人也是可以逮捕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应是自诉案件中的人犯,对公诉案件则无权决定;否则,审判时,检察院怎样出庭支持公诉?公民的合法权  相似文献   

6.
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强行控制犯罪分子并将其送至公安司法机关的的权利.扭送制度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有规定,由于立法的笼统和抽象,导致社会实践中因扭送产生的现实问题得不到合理且合法的处理.通过分析扭送的立法现状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便于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借以保障扭送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强行控制犯罪分子并将其送至公安司法机关的的权利。扭送制度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有规定,由于立法的笼统和抽象,导致社会实践中固扭送产生的现实问题得不到合理且合法的处理。通过分析扭送的立法现状和社会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便于提出立法完善的意见,借以保障扭送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论扭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群众,发现犯罪,惩治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扭送制度正是这一重要原则的典型表现。一、扭送的概念与特征扭送是指公民使用强制手段,将特定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的行为。承认公民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犯罪嫌疑人采取扭送措施的合法性,对于抑止犯罪的扩张,伸张社会正义,提高司法效率,是必要的。扭送不是公民执法,而是公民对于国家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一种辅助措施。扭送作为公民对国家司法机关职权行为的…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有一起伤害案件,根据案情和人犯情况,公安机关依法对人犯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审查后依法起诉。审判机关认为公诉案件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被告人均应逮捕,并以未逮捕为由退卷。请问这种做法对不对?  相似文献   

10.
一、扭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扭送是指公民对于违法犯罪分子,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将其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扭送是将违法犯罪分子缉拿归案的一种方法。由于实施扭送行为的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而是普通公民,公民随时随地将犯罪分子扭送,不仅可以使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案件,而且可以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作案,危害社会。所以,扭送又是一种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1.
在侦查、审判工作进行期间,对于某一特定对象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使这一强制措施不再适用于这一特定对象时,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将其转换成另一强制措施,这就是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一种经常性的司法行为,如若不当,既违反法律的规定,又可能对公民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2.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现行的"收容遣送"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其依据却不是有关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这是违背现行有关法律的.  相似文献   

13.
法律顾问     
逮捕、拘留和收容审查应如何区分? 来信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看到公安司法机关对有些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的人进行收容审查,有的拘留,还有的逮捕,请问这些措施都是属于刑事处罚吗?这些法律概念之间如何区分,我们这里有许多人闹不清,特恳求赐教。浙江教育学院薛志才复信逮捕、拘留和收容审查,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一种刑罚方法。这几种概念都有它自己特定的法律内容,不能混同使用。逮捕,是依法剥夺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构  相似文献   

14.
"一定要严格掌握逮捕人犯的条件",这是一句老话,但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说:"从严从速打击经济罪犯就该多捕点人,以便早些打开局面".又有的说:"只要够判刑,逮捕就不会错".个别的把逮捕当成一种刑罚,动辄就说:"他的罪就该逮捕处理".等等.看来,要正确理解这句老话,还需进一步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人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  相似文献   

15.
司法信箱     
这起案件是否应退回检察院?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收到检察院移送的一起盗窃、销赃案件中,共有三个被告人,其中一名巳被逮捕,另外两名一直是收容审查。为此,我们院内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收容审查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应办理批捕手续,方可起诉法院,因此应将案件退回;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样的案件法院可以办理批捕手续,  相似文献   

16.
劳动教养是根据195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而实施的,至今已有30多年了,但关于劳动教养性质的争议却始于《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所确定的受案范围都是行政机关针对人身权和财产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是对公民人身权所采取的,因而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劳动教养是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一项还是第二项所确定的情况,亦即它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问题却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劳动教养属于  相似文献   

17.
杜曙光 《行政与法》2002,(11):63-66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立法,基于此,作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应该在法律,同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的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模式中,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连钟 《政法论丛》2005,1(2):74-77
我国刑诉法只对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作为强制措施,而法治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强制措施的判断标准是根据该国的立法,某项涉及国家强制力的措施是否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本文在对法律概念理论基础的发展进行考察基础上,认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也应以宪法基本权利作为概念基础,以此作为立法构建强制措施种类、程序体系的起点,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19.
逮捕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社会危害性继续发生,依法采取的一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对公民的权益影响甚大,因而检察机关必须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这一  相似文献   

20.
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都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由于这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比行政拘留要长,因此,它的严厉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他任何一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提起诉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一)关于确立劳动教养、收容审查行政诉讼的意义,首先是扩大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过去被劳动教养和被收容审查的当事人对劳动教养和收容审查决定不服的,法律没有规定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劳动教养审批机关或公安机关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只能通过申诉和信访的渠道反映情况,但由于申诉、信访渠道不畅通,公民正当的申诉请求往往因某些工作人员的推诿、扯皮等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即将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则规定对劳动教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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