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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一,由于该立案标准是一种非物质损失,而这种非物质性损失没有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不易掌握和确认,无操作性。应从"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载体所表现出来的外在表象来界定立案标准,并以立法或"两高"解释加以确认,便于执行。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人们比较重视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而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则认识不足,斗争不力。往往只以政纪、党纪处置了之。以广州地区为例,1984年以来市属县、区法院受理的玩忽职守案件总数仅十一宗,且均为一般性案件,而那些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的玩忽职守犯罪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这种状况是极不正常的,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值得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一、几种为玩忽职守罪开脱罪责的错误论调  相似文献   

3.
查处税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犯罪,应严格把握税收执法人员的一般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的界限。税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造成工作失误时,如具备免责事由的,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行为,往往由于刑法无明文规定而无法处理,有的则按玩忽职守罪处理,但是由于滥用职权和放弃职权的罪过与玩忽职守的罪过存在很大差异,客观危害也比玩忽职守罪大,因此,笔者认为,两者不应以相同的罪名予以相同的刑罚,而应在我国刑法渎职罪一章中,把滥用或放弃职权并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和放弃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单独规定法定刑,作为一种故意犯罪与玩忽职守罪相对应,以补现有立法之不足,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滥用或放弃职权行为无法可依的状况。  相似文献   

5.
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的两个重要的罪名.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两罪都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浅议滥用职权罪王振昌乔永成修订后的刑法对渎职犯罪作了大量的修改和补充,从玩忽职守罪中分解出了滥用职权罪,并在形式上采用了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即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既保留了原有的一般的犯罪规定,又对多发部门、常见...  相似文献   

7.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刑法》虽已纳入这个罪名,使打击此类犯罪有法可依。然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酝酿制定于产品经济时代,立法者在考虑法规条文时,按其模式概括,把人分两群——非干即群,物分两类——非公即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  相似文献   

8.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必须实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放弃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人民警察的这种不作为行为成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此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客观方面,人民警察放弃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犯罪主体是人民警察。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成立的罪名是玩忽职守罪。在认定此犯罪时,还应当地清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玩忽职守犯罪愈演愈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愈来愈大,然而,从实践看,司法机关对于玩忽职守犯罪的查处却失之过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玩忽职守与工作失误的界限难于划清,影响了对玩忽职守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罪名及定义从《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条的规定看,笔者认为出现了独立的新罪名。这就是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入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二、关于本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相似文献   

11.
[本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法源] 本罪源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相似文献   

12.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13.
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重于同类型过失犯罪的.各国刑法多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犯罪的种类在立法上大大少于故意犯罪,且其法定刑明显轻于同类型故意犯罪.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滥用职权犯罪和玩忽职守犯罪等少数犯罪的法定刑却是相同的,有必要予以区别、修正,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统一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论述了玩忽职守罪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集体私分公共财物的现象日趋严重并且十分普遍,使国家、集体财物受到严重的损失,社会危害性极大。原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本罪,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感到十分刺手。本文针对这一现状,阐述了本罪名出自199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并对本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加以深入的探讨;最后,又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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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监管人员的不作为,以是否是国家公务员为标准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在盗窃罪中,财产监管人员与犯罪行为人有共谋的,按盗窃罪的共犯处罚。没有共谋的,财产监管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不作为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过失不作为的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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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呈上升趋势,文章从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行为认定的依据、结果认定的标准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分析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9.
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同属于职务犯罪,但渎职犯罪并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目前渎职犯罪缓刑适用过多,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只有正确认定渎职犯罪的规范构造才能正确量刑。基于刑法教义学,否定将主观方面的差异作为区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标准,重新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态和主观徇私的地位,并进一步对渎职行为和重大损失结果进行规范认定,进而推出行为类型的差异,才能得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定依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渎职犯罪与相关犯罪出现竞合时应当以数罪并罚为处理原则,以从一重论处为例外。规范认定渎职犯罪并对其进行精准打击,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  相似文献   

20.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犯罪构成上的不同 ,决定了办理此两类案件在收集证据上有所不同。滥用职权罪突出强调的是职权 ,玩忽职守罪主要涉及的是职责。职权与职责的不同之处在于职权是职责和权限的统一体 ,其概念大于职责的范围 ;职责是职权的组成部分 ,是行为人依其职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现就琅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证据收集上的区别 ,谈几点认识。1、行为人权、责的范围不同滥用职权案件 ,首先要重点收集行为人的职责、权限范围的证据材料 ,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超越职责、滥用权力的基础。而玩忽职守案件 ,则重点收集行为人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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