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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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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六条是关于康复人员培养和普及康复知识的规定。本条所指康复人员,包括从事康复工作的专业人员、与康复工作有关的人员、残疾人亲属、志愿工作者。残疾人是残疾人康复的主体,作为康复知识培训对象,还应该包括残疾人。开展康复技术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的基本原则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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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和社会兴办各类福利安养机构,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福利安养机构是指安置收养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体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收养无法定扶养人(或虽有法定扶养人但扶养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我国现有福利安养机构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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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普通教育机构对实施残疾人教育所承担的义务,普通教育机构要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所谓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是指能适应普通学校生活环境和教学条件。比如,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在同学、家庭和社会的帮助下,走进教室,就和健全儿童没有区别了;视力残疾中的低视力儿童如果戴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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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是关于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环境的规定。良好的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和精神环境。本章共4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社会改善环境的责任、无障碍设施、促进理解与互助以及全国助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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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或者法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章共四条,分别规定了被侵害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诉与起诉权,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失职、损害了残疾人的利益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侵犯残疾人的权益应该承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诉权是残疾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行使的一种基本权利,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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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康复,共五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在残疾人康复方面的职责,康复工作指导原则,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康复人才培训以及康复器具、用品的研制、服务等内容。康复一词意指:恢复健康。这个解释简单、明确。它源于英文的“rehabilitation“,原意是“复原“、“复健“的意思,即“恢复原来的良好状态“、“重新获得能力“。康复的词义有一个演变过程,最早是在宗教界使用,它的真正含意融于现代康复医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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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国家要采取措施,做好残疾预防工作。我们知道,多数残疾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是可以预防的。即使已经发生的残疾,如能采取补救措施,也能避免进一步加重。做好残疾预防,减少残疾的发生和发展,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减轻国家、社会和家庭的负担,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实表明,实行残疾预防同不实行预防而在致残以后不得不照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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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是关于保护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事业组织的财产、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以及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提供必要的优惠和保护政策。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合法权益,包括保护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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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共12条,规定了本法立法的宗旨与依据,残疾人的定义、类别和残疾标准,对残疾人的权利保护、特别扶助和特别保障,政府、社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及扶养人、监护人、亲属的职责或责任,残疾人义务,残疾预防和奖励。残疾人保障法是一部特别法,或叫专门法。是相对普通法而言的。特别法调整的是特殊社会群体或特殊领域、特定时期、特定地区、特定事项的法律。本法又是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具有“母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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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2000,(3):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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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国家和社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创造条件,保证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受教育是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同等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联合国大会1982年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第120条规定:“会员国应制定政策,确认残疾人有权与其他人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教育当局应负起残疾人教育的职责,有关义务教育的法规应适用于有各种残疾包括最严重残疾的儿童。“我国宪法第45条也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发展残疾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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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是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残疾人在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和帮助下,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个体开业。 国家为了促进就业,十分重视并大力提倡、鼓励劳动者通过从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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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国家、政府和社会在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所应遵循的指导方针、重要原则和发展方向。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安排帮助残疾人就业。 劳动就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实现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和重要方面,是实现其自身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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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是关于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实行社会保障和特别照顾的规定。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根据立法,对劳动者和社会成员因年老、伤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从而保证其依法赋予的基本生活权利,维系社会稳定的社会安全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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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关于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文化生活,努力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原则性规定。它明确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的职责,开展残疾人文化生活的指导原则,采取的措施以及鼓励其创造的方针。文化生活是指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和开展的各种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的总称,是残疾人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章做出这些规定,是由于:(1)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不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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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2000,(7):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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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劳动就业。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在这一章里规定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特殊政策、优惠和扶持保护措施。本章共有9条,内容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职责,指导方针,实现劳动就业的途径和方式,国家对残疾人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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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200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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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着重强调残疾人教育应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普及,是指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对残疾人义务教育的重视和强调,在宪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能体现出来,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款我们已经在前几讲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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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国家要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保证特殊教育机构的师资来源,并且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国家提供的特殊教育津贴。 特殊教育师资,指的是各级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行政管理干部,普通教育机构中附设的特殊教育班系的教师、行政管理干部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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