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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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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6号现发布《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邹玉川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1997年5月20日  相似文献   

2.
<正>(2015年8月14日)沪府发〔2015〕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为:各区每平方米46元,崇明县每平方米33元.占用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相似文献   

3.
川府发[2008]27号二○○八年八月十四日《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宁政发[2010]8号2010年1月13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藏政发[2008]58号(二○○八年六月十三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5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湘财乡〔2008〕10号HNPR-2008-12002各市州财政局:为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的印制、发放、领用、使用、核销、保管及其监督管理,现将《湖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新旧票证的衔接使用,确保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把保护基本农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  相似文献   

8.
鄂财税发[2008]8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鄂财农税发[1993]1091号)同时废止。附件:湖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二○○八年六月六日  相似文献   

9.
正川府发[2020]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办法  相似文献   

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1996]22号(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现将《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987年10月15日颁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的通知豫政[1995]27号(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现将《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河南省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基本农田的审批管理,切实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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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光缆的大案急剧增多,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内、国际通信畅通,导致一些广播、电视、卫星发射、飞机导航和重要电话会议通信阻断。为切实保护通信光缆安全,邮电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地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通告》的宣传、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相似文献   

14.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全省连续七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目标,为我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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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东府[201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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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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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建设[1996]1105号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1996]40号),现发布施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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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水规[2021]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并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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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鄂水利规[20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反馈省水利厅建设处。2016年11月4日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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