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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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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关系论纲--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刑法学界的地位却是尴尬的———刑法主观主义往往是作为被批判的对象,其本身所存在的合理内核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以及中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等都与刑法主观主义存在密切的联系,刑法主观主义的合理性不容抹杀,学界需要认真对待刑法主观主义。  相似文献   

2.
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刑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主观主义与中国当代刑法理论翻开历史画卷 ,不难发现这样一个朴素的真理———人类社会自从建立刑事法律制度以来 ,对犯罪者科以刑事责任 ,一般都是通过刑罚的力量来实现的 ,“然而科人以刑责 ,何以能实现正义 ,亦即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如何 ,是乃刑法思想之根本问题 ,每因时代不同而异其见解。”①一般认为 ,在刑事责任之理论根据问题上 ,西方刑法学说史上最经典的对立是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论战 ,两派争论很大程度上就是主观主义 (又称行为人主义 )与客观主义 (又称行为主义 )的对立。② 客观主义学派和主观主义学派…  相似文献   

3.
彭波 《法制与社会》2012,(17):16+20
作为刑法史上的两大主流理论体系,刑法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论争已久,但在新时代的背下,随着刑法研究方法、研究理念的转换,两种理论体系逐渐相互吸纳与融合,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受客观主义思想影响甚重,忽略了对主观主义理论的研究,存在不合理之处。随着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比较其他各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动向,应当重新审视主观主义的理论地位。  相似文献   

4.
主客观统一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却颇为混乱。本文从理论层面对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基本概念、框架结构及矛盾关系进行分析、探讨。笔者认为。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立.是近代刑法理论发展的主要线索.同时也是当代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刑法中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分歧,作为不同的思维方式.表露出犯罪与刑罚关系的内在矛盾.而作为两种互为补充的基本理论,则共同揭示了刑罚的社会功能。文章指出.刑法中的主客观统一,聚焦于刑事责任的基础如何确定。而刑罚预防与惩罚的功能.则服务于刑法的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5.
主观主义与我国刑法具体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本文重点论述了主观主义与我国刑法重要制度如正当防卫、犯罪未遂以及共同犯罪的联系,最后文章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应正确界定主观主义的地位.  相似文献   

6.
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相似文献   

7.
齐文远  周详 《法学研究》2002,(3):100-110
“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中的基础性原则 ,而传统刑法理论对该原则的理解有失偏颇。事实上 ,这一原则是矛盾的统一体 ,是现代各国刑法的共有基础 ,与国外刑法理论中的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并不是必然对立的  相似文献   

8.
郭泽强 《法学》2005,(5):91-96
刑事立法中的某些技术问题的变化与刑法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立场本身并无直接联系。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主观主义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9.
与学派之争无关的主客观争议,有必要从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予以剥离。刑法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其意义可分为两个维度。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涉及刑罚对象的争论,即刑罚的对象究竟是对法益的侵害还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乃是在不法论意义上而言,即不法的成立是根据行为的客观面或是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进行判断。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在我国刑法学中尚未真正展开,双方的论争缺乏针对性,且在概念的指涉与运用上充满混乱。就我国刑法的立场问题而言,有必要根据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的不同维度进行立场选择。在第一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客观主义;在第二维度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之争中,应采受客观主义严格约束的主观论,即一种以法益侵害为基础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相似文献   

10.
刑法规范是刑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多年来基于种种原因,我国刑法学界很少有人对其作过系统而全面的探讨.为丰富和发展我国的刑法理论并加深人们对刑法规范的认识,本文对刑法规范的概念和逻辑结构、刑法规范的种类,刑法规范与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1.
我国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我国犯罪构成中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为基本逻辑支撑点,是犯罪成立条件体系中所应遵循的原则。因此,其与在犯罪本质论层面上所出现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间无内在的逻辑关系,也不是对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之缺陷的扬弃。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是关于犯罪本质为何物的理论争论,因此不应在犯罪成立条件层面上对它们进行解读。定罪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是静态的要件之统一,而是定罪过程中复数主体间的共识。  相似文献   

12.
刑法的价值构造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当前的刑法学研究,规范分析是主要方法,因而形成以刑法注释为主体的理论格局。不满于这种刑法理论研究的现状,我国刑法学界强调基本理论研究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认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研究应该是对刑法的本原性思考,价值构造正是刑法的本原性问题之一,价值分析应该是规范分析的基础与归宿。本文拟就刑法的价值构造发表一己之见,以此作为刑法的价值分析的根据。  相似文献   

13.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宏 《人民检察》2011,(3):16-20
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目前,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的不当理解,在研究风险刑法时出现三个倾向,需要对此予以反思:一是对"风险"的理解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处罚范围扩大;二是颠覆传统刑法观的倾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侵犯人权提供了借口;三是偏离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倾向.所以...  相似文献   

14.
刑法人格主义的检讨与革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人格主义的思想发源于刑法主观主义阵营,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与吸收,在当代演化成人格刑法学等理论成果,并成为折衷主义的重要产物。发展中的刑法人格主义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谨慎地对待人身危险性问题,决不能抛弃行为这一基本概念而陷入主观主义的危险境地。西方国家将人格因素渗透到刑事立法的事实,暗合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科学地对待人格因素在定罪机制中发挥的作用,并在量刑和行刑过程中及时推广人格调查制度和人格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学界有观点认为,依照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能够直接推论出,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也必须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否则便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这是不符合逻辑的。解决此问题应当遵循逻辑原则。刑法原则、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应扩张至其逻辑倾向衰竭的场合,在其逻辑倾向强烈且没有衰弱的时候应当受到尊重而不宜被强行扭曲。在我国,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判例均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受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相反,刑法解释具有与解释文本即刑法同步的时间效力。  相似文献   

16.
刑法人格主义的思想发源于刑法主观主义阵营,经过刑法客观主义阵营的批判与吸收,在当代演化成人格刑法学等理论成果。并成为折衷主义的重要产物。发展中的刑法人格主义应当遵循法治的基本精神,谨慎地对待人身危险性问题,决不能抛弃行为这一基本概念而陷入主观主义的危险境地。西方国家将人格因素渗透到刑事立法的事实,暗合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有必要科学地对待人格因素在定罪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并在量刑和行刑过程中及时推广人格调查制度和人格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17.
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存在着五大误区,即将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概念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并以此批判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犯罪论体系是实质而大陆法系是形式的;批判犯罪构成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在逻辑结构上优于我国;将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等同于构建新的犯罪论体系。作者分析认为,学界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误解以及由此展开的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是不合理的,指出从中国现行刑法理论的构架以及刑事司法运作来看,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基本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需要,它在总体上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8.
陈忠林 《中外法学》1997,(5):100-109
<正> 在我们刑法学者眼里,意大利意味着贝卡利亚、龙伯罗梭、菲利、加洛伐洛、格拉马蒂加等一大群在近、现代刑法学领域中为各大流派确定理论坐标的超级巨星,意味着这些刑法大师们所创造的一个又一个刑法理论的里程碑。意大利之所以有“刑法的故乡与摇篮”的美称,并不是由于贝氏等人对现代刑法学各大流派的形成有创业奠基之功,而是因为早在中世纪,意大利的注释学派,特别是后期注释学派刑法学家就已从对古罗马法的研究中总结出了现代刑法的许多基本原则,从理论上勾画出了现代刑法制度的基本轮廓。不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的其他地方,人们对意大利刑法制度及刑法学理论的现状都不仅了解不多,而且往往存在一些重大讹传。全面介绍意大利刑法中尚未为我国刑法学界了解的东西,显然不是本文所能胜任的任务。在这里,笔者只想根据自己手里有限的资料,澄清我国刑法学界对意大利现行刑法典的几个带普遍性的重大误解。  相似文献   

19.
何种行为才应当列入刑法禁止,学界一直争讼不止.法益保护原则与伤害原则,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划分刑法边界的主要标准,但是,面对着侵权法,这两个标准却很难有所作为.作为道德理论的功利主义和道义论,在处理这个问题时,也往往难尽入意,故有必要将这些理论结合在一起划分刑法的边界,而结合的切入点则是普遍恐惧.普遍恐惧能够表达不当行为的外溢结果,且能吸收其他理论的优点,故可以担任划分刑法边界的标准.  相似文献   

20.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刑法有权解释的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近年来,学界对谁应成为刑法有权解释主体争议颇多.通过细致阐述,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有权解释主体的规定和目前实行的有权解释格局符合实践需要,无须重新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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