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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23名矿工殒命的广东梅州市大兴“8·7”特大矿难事故,有如下细节耐人寻味:事故发生后,在当地颇有背景的大径里煤炭公司董事长曾云高及65名管理人员,第一时间不去“救命”反而“逃命”,甚至大摇大摆地赶到兴宁市召开“紧急会议”,称要拿出3亿元“摆平”事故。但其并未如愿,国务院和广东省调查组迅速赶到,还没等曾云高们商定出“摆平方案”,警车即四处出动,曾及其他“与会人员”遂作鸟兽散。多年无证开采的曾氏企业,为何有甩出3亿元“摆平”矿难的阔绰举止?分析曾云高此举透出的“勇气”“财气”及“豪气”,都叫人更加心生不安。身上背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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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7日13时30分,广东省梅州市兴宁王槐镇大兴煤矿-420米的掘进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一个星期过去了,井下仍有123名工人被困,除发现1具尸体外,其他生死未卜。此前不到1个月,新疆阜康矿难,83人遇难;5月,河北承德暖儿河矿难,45人遇难;3月,山西朔州矿难,69人遇难;2月,辽宁孙家湾矿难,214人遇难……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2672人,同比上升3.3%。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24起,死亡704人,分别上升33.3%和114.6%。这一组组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生命的逝去.是一个个幸福家庭的悲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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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过矿难"雷区"路在何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猴年刚过,全国人民还沉浸在“金鸡报晓”春回大地的欢乐之中,二月十四日(年初六),人们便从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各种平面媒体上,听到和看到了又一起震惊国人的矿难消息——“2.14”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以203人遇难、12人下落不明、29人受伤的沉重代价 (后死亡增至210人、失踪5人、受伤者3人),刷新了我国矿难史上的又一项黑色记录。然而祸不单行,次日下午二时三十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境内又发生一起无证煤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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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大国。近些年随着煤炭供需紧张,一部分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单效益模式”经济追求,使“矿难事故”成为频频进入人们视野的一个新闻词汇。建国以来,煤矿矿难死亡人数过百的已有19次,最大矿难事故发生在山西大同,死亡达600多人。煤矿安全系统数字化革命势在必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数字化监控需要解决哪些实际应用中的问题?满足哪些安全需求?它的发展趋向是什么?本文进行详细解答。[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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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南丹矿难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然而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矿难事故暴露出来的贪污受贿、渎职等案件却一直在紧张地进行中。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广西检察机关根据中央工作组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精神,调集优势警力,克服了无数困难,以顽强果敢的作风揭开了矿难黑幕,并攻下全案,以确凿的事实与证据将涉案被告人逐一送交法院审判。当“7·17”案件结案之际,我们编发此文,以飨读者。痛定思痛,惟愿那场夺走81条鲜活生命的灾难不再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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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幅员辽阔,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法医学检验对于这类事故的处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类事故的法医学检验鉴定虽有过报道[1、2],但大型矿难事故特别是煤矿瓦斯爆炸的检验未曾见诸报道。近年来,我市重大矿难事故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法医学检验对于矿难事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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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中国,矿难事故频发,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和侵害,这一现象已成为中国发展的毒瘤,其所折射出的诸多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值得反思。本文以山西省出台的矿难事故最低赔偿责任入手,通过对事故侵权责任的功能分析和经济分析,试论建立矿难事故惩罚性损害赔偿体系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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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对能源需求的不断加大,煤矿行业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但是,矿难事故却频频成为严重危及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杀手”。然而,在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时,经常出现因为立法疏漏等原因使案件难以处理的情形,严重影响了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在此,对相关立法疏漏作一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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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矿难中违法犯罪热点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01年以来,随着国内生产对能源的需求激增,我国各类煤矿纷纷开足马力扩大生产,矿难事故也频频发生。围绕矿难,一大批安全事故责任人和与事故有牵连的国家公职人员被绳之以法,但事故发生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的遏制,以身试法者依然接踵而至。剖析其根源,巨大的利益驱动固然是主因,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不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处理不力的背后,有人为的原因,更有法律本身的原因,包括对一些新出现问题的理解和法律适用问题。本篇聚焦矿难中违法犯罪热点法律问题,提请公众与法律工作者共同关注矿难,致力于完善依法治矿的法律和行政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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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重大煤矿事故频发,这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加剧了社会矛盾,并日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深刻分析矿难发生的原因、探求减少和预防矿难的良策迫在眉睫。在此,笔者就检察机关在抑制矿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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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一煤矿突发透水事故,正在井下作业的多名工作得以逃 生,但还是有人员伤亡。此次透水事故被当地隐瞒。8月13日,矿难消息被知情人透露给多家媒体,得 知这一信息的“记者”纷纷来到汝州市,市内各大宾馆、饭店都住满了闻讯而来“领工资”的久群,共有 100多家媒体、480人领走了20万元。 假如说发生矿难的煤矿大发工资给记者,为的是让记者闭嘴,那也只是一家企业管理人员的道 德沦丧和法制观念的消蚀,能够让人理解。可是,居然有上百家媒体数百住记者争相“领工资”,且不 说此中“记者”的身份如何界定,仅是有人胆敢冒充记者混迹其中,就足以说明,记者在其中也同样扮 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现如今记者怎么也毫无人性地践踏着亡故矿工的尸体和鲜血,伴着矿难家属 的悲痛和眼泪,昧心厚颜地伸出自己的双手去领那还滴着血和泪的钱?而这难道还是我们所崇敬的、 充满正义的、有良知的“无冕之王”吗? 记者们在媒体抨击矿主黑心的同时,是否也同样抚摸过自己的良心?是否看到自己心的颜色? 气愤之余,也应当反思。应当肯定地说绝大多数新闻媒体对记者、工作人员都是有严格的管理和 监督的,那么,这场记者“领工资”的闹剧,是如何愈演愈烈的? 对于这场“闹剧”绝不能就此姑息迁就,有关部门有必要搞清记者们争领“工资”闹剧的真相。必 要时应通过法律对相关人员落实一个查处一个,坚决刹住这股歪风。否则,我们所深信的媒体还有什 么公信力可言?我们的矿工还有什么安全感?我们的矿工家属还有多少眼泪要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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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围绕矿难事故中国家赔偿责任的引入展开论述,结合现行法规和法理探讨了在这类事故中国家责任的成立以及国家责任的承担等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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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年末以来,我国重特大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矿难的广泛关注。其中矿难赔偿系焦点问题之一,但综观相关研讨,大都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赔偿,国家赔偿则几无涉及。而矿难国家赔偿责任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其积极之意义。基于国家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故在认定和实现的过程中不能仅仅依据《国家赔偿法》,亦理应遵循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