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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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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所有夫妻在喜结连理时都希望能够幸福相伴,白头到老,正如古人所云“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总有一些夫妻之间的感情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最终各奔东西。而离异时,又往往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等问题发生争执,引来无限烦恼,由此还会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所以,夫妻双方在感情触礁后,了解自身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并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现在,一提到离婚,人们最为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后遗问题也日渐凸显,这就是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子女,此乃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个看似平常的问题却往往由于与离异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交织在一起而变得难以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及诉讼也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进一步厘清由探视权纠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作者最近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5种类型:  相似文献   

4.
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5.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6.
随着离婚率的急剧攀升,离异家庭子女健康成长问题日益凸现。本文试从离异家庭带给其子女的负面影响出发,深入剖析其原因,进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以期能对离异家庭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7.
夫妻离异后,女方探视女儿过程中,与男方及其家人发生冲突,一怒之下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2009年2月25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案件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8.
章法 《法庭内外》2006,(6):39-41
湖南省益阳市一对各自离异的再婚男女在缔结秦晋之好后。为了捍卫婚姻的忠贞,立下了“夫妻忠诚”的盟誓,约定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有责任感,如出现婚外情等不道德行为,将赔偿无过错方5万元的违约金。婚后不久,不忠丈夫就撕毁契约,与多名女子暗度陈仓。妻子秘密“捉奸”,在调查到花心丈夫的婚外情确凿证据后,愤怒地将不忠丈夫告上了法庭,由此引发了一起违背“夫妻忠诚协议”而支付高额赔偿金的奇特官司。  相似文献   

9.
《中国公证》2012,(6):63-63
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人们周围,有人离异.有人丧偶.这些离异或丧偶的人大都有重新组建家庭的愿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因为担心财产问题处理不好影响与子女的关系.而对再婚望而却步。  相似文献   

10.
李检 《西部法苑》2001,(5):46-46
耕地抛荒曾是农村工作中非常棘手的一个问题,引起许多有识之士的忧虑和各级政府的关注。然而现在的农村还有另一种“抛荒”现象:一些农民进城打工,夫妻长期分离引起感情动荡,甚至离异,故称其为“感情抛荒”。从某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统计数据看,这种因感情抛荒引发的离异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该院1998年受理此类案件25例,1999年上升到了40例,2000年则高达51例。归纳一下引发离异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类: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  相似文献   

12.
本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2年多来的实际情况,对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处理问题、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问题、夫妻债务纠纷、一方擅自赠与他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条款的撤销、夫妻之间借款纠纷、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等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13.
关于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有时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中。那么,能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满足和精神上愉悦的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相似文献   

14.
案例 2008年,公证员接到一件特殊的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公证员给予办理夫妻忠实协议公证.经了解,原来当事人双方是刚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男的叫吴子明(本文所涉及的人名皆为化名),年届不惑,原是广州一家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前妻离婚后在深圳创业.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贾一欣(女方)相识.双方经过短暂接触,就决定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慎重起见,在领取结婚证后,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20万元.  相似文献   

15.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非诉离婚制度中的离婚协议,作为婚姻家庭民事协议类型之一种,其所涵盖的法律关系与普通民事协议相比较显然要复杂得多.该类协议既包含了解除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内容,又涵盖了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法律关系,甚至还可能包括对离异后双方相互扶养的约定.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处理愈来愈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尤其是债务问题。由于涉及夫妻双方和第三人的利害关系而更为复杂。因此,如何区分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和单方债务,很值得探讨。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包括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等)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单方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或进行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但在实践中,夫妻各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是为共同生活需要、…  相似文献   

18.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20.
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5,20(5):66-75
传统民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血缘与怀胎是母亲同时具备的要素,法律上兼以二者作为认定母子关系的指标。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人工生殖技术使得血缘与怀胎间的相连性不再理所当然,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受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外的母体进行。生殖科技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否认权的行使;立足于有限性开放代理孕母的观点,确定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时,法律应突破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的观念,通过特殊立法规定遗传父母为代孕子女之法律父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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