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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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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法律规范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较为简陋和含混,特别是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争议。2018年1月《夫妻债务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分配,一定程度上回应和解决了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范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但《夫妻债务解释》的条款本身仍有商榷空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良好契机,在性质上,从夫妻关系的本质出发,法定夫妻财产制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界定为共同债务,而非连带债务,由此夫妻双方应当作为一个法律共同体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应当基于共同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夫妻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经另一方同意或追认,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利益归家庭共享所负债务,取得、管理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清偿。一方清偿超出夫妻双方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部分,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似文献   

2.
夫妻公司的股东财产更容易和公司财产混同,侵犯债权人利益。夫妻共同财产制易导致共同股权,是夫妻股东合谋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经济基础。共同股权在实践中存在,我国《公司法》应当尽早将其法定化。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公司,因为其利益与决策具有高度一元性,应当参照一人公司的特殊监管制度进行规制,以预防夫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从而维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构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现有观点具有违背婚姻本质之缺陷。建立科学完备的夫妻债务制度,除秉承符合婚姻本质原则、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衡平保护原则、方便适用原则、重点突出和科学合理原则外,内容设计上应形成"四横三纵两类一轴"的制度体系,即统摄夫妻财产制、家事代理权、夫妻合意、债权人善意四大横向要素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三大纵向要素,兼顾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突出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界限。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模式上,既不宜采取列举模式和例示模式,亦不能完全照搬概括模式,以采用"修正型概括模式"为宜。夫妻债务法条内容设计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语义明确、避免歧义。  相似文献   

4.
《民主与法制》2014,(9):62-62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张某与刘某离婚时未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与《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张某与刘某对此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5.
夫妻财产制是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充实了夫妻财产内容,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在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夫妻债务清偿、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共同财产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在今后的婚姻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相关篇中应对上述缺陷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夫妻财产制是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我国《婚姻法》采用的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充实了夫妻财产内容,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在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夫妻债务清偿、法定财产制排除的非常情形、共同财产规定等方面存在缺陷,在今后的婚姻法实施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民法相关篇中应对上述缺陷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采取主观意思论和客观用途论的方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以客观用途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区分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另一种是仅间接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例如借贷之债。对债权人而言,前者较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后者,债权人承担的证明负担较重,为了避免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不能之风险,债权人应尽量采取事前共债共签方式。  相似文献   

8.
夫妻债务形成过程中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即男性通常充当举债方的角色,而女性通常充当非举债方的角色;构建合理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应当充分考虑性别因素。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分离论题等女性主义法学分析工具对中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推定论"进行剖析,认为"推定论"并未考虑到男女两性的实质差异,苛以女性过重的注意义务,是建立在男性文化基础之上的法律规则。进而提出应区分夫妻关系的两种不同状态,即和平状态和对抗状态。在和平状态下应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对抗状态下应侧重保护非举债方女性配偶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的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务时,就要依务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因此债权人选择担保的方法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依我国《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对到期债务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须被撤销,同时允许例外豁免撤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行为。但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理解不一,导致了司法适用上的混乱。这既不利于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也阻碍了破产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及法律预测功能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反思《破产法》第32条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重构危机期间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构成要件,同时对例外情形加以完善。构成要件应包括行为要件、期间要件、破产原因要件及主观要件。对例外情形的完善则包括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个别清偿行为,以及基于特定目的和利益平衡而增加其他例外情形。借此,尽可能维护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破产法律制度与非破产实体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等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面对新变化和新问题,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愈来愈显示出其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2.
夫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补充。但《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仍存在着不明确的缺陷 ,建议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夫妻法定财产制 ,明确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  相似文献   

13.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来确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一方债务,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例外情况下由举债人配偶承担举证责任;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一方债务,原则上应视为个人债务,例外情况由债权人和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4.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呢?我国民法为债权人设计了三种制度:一是事先保障,即债的担保制度。二是事后保障,即违约责任制度。三就是债的保全制度,此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即通过债的对外效力最终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本文仅就其中的代位权制度进行探讨。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称其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权制度最早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有规定。我国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专门就代位权作了规定和解释。 依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  相似文献   

15.
老师:您好!我和朋友何志军夫妇有生意上的往来,他欠我5000元借款一直未还,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何志军支付借款和利息。判决后,我去找何志军,他的妻子却说她与何志军已经于判决前协议离婚,房屋家产等全部财产归她,所有债务由何志军承担,何志军现在外出了。请问,他们以离婚的方式逃避还债,我该怎么办?读者:王明生读者:王明生王明生:你好!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存在"三大错误"与"保护债权人的虚假功能",之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支持第24条的"内外有别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决定论""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废止了以婚姻存续关系(或财产共有关系)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和举证规则,确立了除夫妻合意外,一方负债必须用于家事需要才能构成共同债务的规则。在适用该解释时应注意其并未确立"共债共签"原则,部分内容有待完善,需要正确处理该解释与第24条的适用关系以及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相似文献   

17.
遗产债务清偿顺序在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并无全面系统之规定,且学理上亦存在不同见解。我国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构建,应综合考量现代继承法有关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立法的价值取向,坚持和体现法之效益、公平、安全、自由等价值理念,比较借鉴法、德、日本等国立法之有益经验,对各遗产债权之受偿顺序作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实现法对各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衡平保护。  相似文献   

18.
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夫妻离婚诉讼中,涉及夫妻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于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夫妻一方个人清偿,这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文章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  相似文献   

19.
非常夫妻财产制之缺位与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是基于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的一种立法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婚姻关系中各种非常态情况存在的现实。因而有必要设立非常夫妻财产制以弥补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之不足,从而促进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公正价值的实现,并有效保护第三人经济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20.
一、债权的保全概述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获得清偿,可以根据民法规定的债的担保,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用两种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是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担保,债务人财产的增减与债权人的利害关系甚大。如果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有能力行使,而不行使或者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地使其财产减少,债权人当然不能坐视其自身的权利、利益受损而不顾。所以在立法上法律又赋予债权人两种权利,就有确保债权得以清偿的可能。这就是称为债权的保全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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