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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来到合肥与各位内地同仁进行交流。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3年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CEPA在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CEPA涵盖三方面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贸易投资便利化。在服务贸易方面,CEPA开放了8个行业的市场准入,当中包括了法律服务业。CEPA让“香港服务提供者”先于外地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达成进一步协议。此论文集中讨论CEPA为内地和香港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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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是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步骤,其第七条规定内地与香港之间互不实施反倾销措施。香港自由港的地位使在CEPA零关税下来自第三方的产品可能涌入内地进行低价倾销,即CEPA下的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发生倾销的贸易风险。CEPA及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原产地规则对此进行了防范,但依然存在漏洞,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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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大律师对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机遇
CEPA协议最新附件3允许香港大律师在内地法院代理民事案件.这为香港几百位大律师打开了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在CEPA新规定出台之前.香港律师有内地的案件,只能介绍给内地律师.或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案件。CEPA新规定出台后,香港大律师在未来有机会分享民事案件代理的大蛋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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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於2003年6月29日签订《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在2004年1月1日生效。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让‘香港法律服务提供者’先於外国律师在世贸组织的开放时间表进入内地市场。在2004年8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CEPA的扩大开放措施进一步达成协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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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其中,对开放内地法律服务市场作了规定,为大陆与香港律师界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共同发展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紧接着,11月30日,司法部陆续发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对内地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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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大力地推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发展,为香港有效地开拓内地市场提供了政策性的支持.其中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更是为两地的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随着双方在法律服务中合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的加深,逐渐暴露出CEPA中关于法律服务的规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成为了双方法律服务业进一步合作发展的绊脚石.因此,对当前香港和内地两地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对今后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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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环境保护合作具有深刻的国际和国内背景,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为三地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显露出三地在环境保护合作过程中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及合作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从处理好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环境保护科技产业合作带动三地环境保护合作、注重环境保护合作实现方式上与CEPA的良性结合等方面推动内地的环境保护和完善CEPA下内地与港澳的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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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念CEPA生效一周年的大日子,一直积极开拓内地市场,并配合CEPA落实施行的香港执业律师何绮莲访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副法律政策专员黄继儿。黄专员剖析CEPA下两地律师业合作与交流的成果及前景,两位香港法律界人士亦分享了开拓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体会与心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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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的开放。根据该协议,从2008年1月1日起,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将达到38个,开放措施总共将达到192项。而从2004年开始实施起至今,CEPA在服务贸易方面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成为了CEPA中最重要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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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兴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3):70-75
文章通过介绍CEPA及其有关法律服务准入及交流的相应规定,剖析CEPA签订的意义并展望其有关法律服务规定对两地律师行业的影响;进而分别以内地及香港律师服务现状为背景讨论CEPA对律师行业所可能或实际造成的影响,以积极影响和消极应对为类比论证,以两地效应为对比分析,探究相应影响及对策;最后,以“双赢”为基调,进一步展望CEPA的良性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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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必须履行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将不可避免地对外开放。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将逐步对外开放并参与国际化竞争。尤其我国内地已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了CEPA协议,其中对律师服务行业已作出了率先放开的承诺,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些国际上航母级的律师行早已在那里设立他们的分支机构,他们完全可以利用CEPA协议提早进入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因此对中国律师业来讲,强大的国际竞争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挑战。但是将中国律师业与国外相比,不可否认的是,无论从规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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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CEPA对内地律师业务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CEPA会增大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需求,因为我们知道CEPA和法律服务市场共同开放的还有17个服务行业。同时另外一方面对于现有的内地律师业务,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可能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这么一种情况,来蚕食我们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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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四》签署,使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达到38个,开放措施达到192项,这标志着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到一个更高的程度。实际上,从2004年首个协议开始实施至今。服务贸易就一直是CEPA的重点领域,而目前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也颇令人瞩目。保障CEPA服务领域各项开放措施落实的一个前提,是要判定哪些主体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优惠待遇。即要对适格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识别。据最新的一项统计,截至2007年5月,已有超过1070份《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申请获得批准,共签发约1780份证明书,涉及的行业广泛包括了运输及物流、分销、广告及建筑服务等。可见,准确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是实施CEPA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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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作为其所标示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载体,比较容易遭到侵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保护和认定驰名商标都给予了规定.然而,中国内地、香港与澳门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面存在差异;在香港、澳门签定CEPA之后,有必要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在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方面的交流协调,增进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可操作性、公平性和可预测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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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是以“一国两制”原则为基础,并基於中国内地与香港均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因而必须遵守WTO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则这一特点.互利互惠的区域性贸易自由化安排。尽管CEPA本身没有对该安排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任何规定,但是,正如WTO作为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的体制安排.必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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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法律评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作为规范两地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的法律文件,为内地与香港之间在WTO框架下实行自由贸易奠定了法律基础,是我国实施中国经济区战略的重要步骤。从本质上讲,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是一项国际性的自由贸易协定,其签订对于中国、世贸组织及其他成员,都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该安排与世贸组织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和其他区域贸易协定确立的规则相比,尚存在一定差距,在条文上也存在含混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