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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的儿子叫商勇(化名),是商某夫妇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的独苗,所以夫妇俩对商勇自小就百般宠爱、呵护,使商勇养成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好吃懒做的恶习。1987年秋商勇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女朋友原本就嫌他品行不端,家庭经济条件差,现又判刑,故要求解除恋爱关系。1992年,商勇刑满释放回家,见母亲患病卧床不起,全靠父亲下地干活和三个姐姐的资助维持生活,全家人盼商勇回来能改邪归正,好好干活过日子。但商勇生性难改,吃不了下地干活之苦,不顾年迈重病父母的劝阻,外出打工混日子,打工期间过年回家也不给父母钱或物。1995年,商勇30岁,和一寡妇张某恋爱,张某自己有住房,便提出招商勇到自己家住,结婚时什么也不要,也不继承遗产,今后也不赡养老人。商勇的父亲当年68岁,还能下地干活照顾老伴,父母与女儿们为了商勇成家,将来好有个人照顾,也就同意了他们的要求。1997年,商某70岁,已失去劳动能力,老伴住院花治疗费6000余元,就找到儿子商勇要求尽赡养义务和负担治疗费,商勇以有言在先,结婚不要东西,也不继承遗产为由,拒绝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和承担治疗费用,为此,商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儿子商勇尽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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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3岁时,由于父母无力抚养.遂将其送与无生育能力的张某夫妇收养,并且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今年上半年,刘强的生父母先后病逝。他们的遗产被刘强的两个哥哥继承。刘强提出.自己也是父母的亲生儿子.也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请问.刘强是否有权和他两个哥哥一同继承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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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父母生有两儿一女,我是长子。我们兄妹三人相继成家后,父母一直与我生活在一起。父母相继过世后,两个弟妹提出要均等继承遗产,我提出自己一直与二老生活在一起,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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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村民王某育有二女一子,大女儿虽已结婚成家,但婚后仍与老人一起生活,小女儿因家庭困难在年幼时就送人抚养,以后因故一直没有音讯。小儿子在某国有农场工作。2008年春节过后,大女儿向村委会反映,她在农场工作的弟弟对母亲不尽赡养的义务。老人快满八十岁,而且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并且负担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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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们夫妻二人生有一子,今年24岁,在某工厂上班。今年儿子要结婚,非要我们负担结婚费用一万元不可。我们夫妻皆在同一商场上班,工资不高,一时无法凑足一万元,儿子就与我纠缠,以致影响我们夫妻感情。请问:法律上规定父母对子女应承担哪些义务?是否必须负担子女的结婚费用?读者:单惠珍单惠珍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即是说,做父母的要为子女的生活、学习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父母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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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3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离异丈夫要求继承前妻遗产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前夫对前妻在离婚后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可据此分得适当遗产。据悉,这是法院判决离异丈夫继承前妻遗产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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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75年,张某丈夫去世,她带着7岁的儿子丁海改嫁,我成了丁海的继父。丁海上小学期间,我每天接送,为他交学费,履行父亲应尽的义务。丁海参加工作后分到了房子、成了家。1995年,我与张某离婚,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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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南宁市江南区男青年袁某和女青年张某结婚15年,生育两个儿子。后来,夫妻感情破裂,于2006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袁某及两个儿子所有,袁某补偿张某5万元,两个儿子由袁某抚养,张某不用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4岁多的次子一直随张某生活,袁某偶尔支付次子的托儿费及生活费。此后,张某曾与袁某协商变更次子的抚养权,要求确认由其抚养次子,袁某认为离婚时约定次子抚养权归他,张桌可以与次子生活,但不能变更抚养权。张某认为,两个儿子的抚养权全归袁某,剥夺了她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显失公平,而且次子年幼时一直随其生活。2008年2月,张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次子归其抚养,袁某一次性支付次子至成年的抚养费48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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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74岁的赵伯一直过着空巢独居生活,唯一的儿子赵海在上海工作多年,为早日还上购房贷款,很少回家探视。为尽到精神赡养义务,赵海经网上联系,与代看望公司职员刘小姐商定,由刘小姐定期看望赵伯并陪老人聊天,每次260元。善解人意的刘小姐非常热心,每次看望交谈中,都会帮助老人解决一些生活中的小困难。比如,老人记性不好,经常忘记吃药或吃错药,刘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