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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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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强制破产是相对于申请破产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无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破产制度均以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为前提,非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属于“申请破产”。申请破产是各国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   

2.
破产案件一般通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而开始。债务人或债权人为使破产申请得到法院的受理,必须遵守破产法对破产申请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谓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由于破产法对债务人自愿提出的破产申请通常不作实质性限制,因此,研究破产申请的实质  相似文献   

3.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中的体现。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依法清理、处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许多企业把破产当作一种逃债的手段,甚至造成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本文讨论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及对策。  相似文献   

4.
论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韩长印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破产宣告作为时间标志,破产申请的提出也不表明破产程序必然开始。只有当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  相似文献   

5.
一、破产的申请及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中请既可能是债权人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相似文献   

6.
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相似文献   

7.
律师在破产案件中的业务活动,归纳起来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代理;一类是参加破产清算。依照破产案件诉讼程序,律师业务活动,可分为三个阶段:(一)破产宣告前;(二)债权人会议;(三)破产清算与分配。由于各阶段业务活动的性质不同,工作的重点、范围亦不同。本文就其主要业务活动及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第一,律师在破产宣告前的业务活动破产宣告前,律师业务活动主要是提出破产申请和申报债权。一、破产申请我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均享有破产申请权。律师代理申请破产,主要是为债权人进行,债务人通常由清算组代表…  相似文献   

8.
破产案件的申请是指申请人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开始破产程序条件的决定予以开始破产程序,审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决定受理行为相结合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根据债务人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分别设立了两种破产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企业。这两种破产程序…  相似文献   

9.
王丽娜 《中国法律》2006,(6):35-35,101-102
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 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9,(1)
1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以避免破产宣告为目的同债权人会议之间相互谅解或让步,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从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和解,始终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  相似文献   

11.
明晰企业破产原因完善企业破产法殷文忠破产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债务人经营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将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抵偿所欠债务的一种程序。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在已不可能按通常方式实现债权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方式对破产财产予以...  相似文献   

12.
建议在司法执行中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制中,破产制度的直接作用在于保证全体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清偿;而强制执行制度的功能是实现对个别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虽然各尽其职,但是两者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可以转换为破产宣告。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如:英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行为之一,就是债务人的所有物已为执行官扣押并出卖,或被执行官扣留已过二十天,在此情况下,即视为债务人已达破产状态;新加坡(破产法)第三条第…  相似文献   

13.
国际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实际已经破产的状况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也是法院依法审定和宣布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司法行为,破产宣告引发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①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破产宣告对于位于国外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或外国的破产宣告对于位于本国的破产财产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一般而言,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在本国领域内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但内国破产宣告在域外是否有效或外国破产宣告在内国是否有效,则在理论上有很大分歧。总的说来,有三种理论,即普及破产主义、属地破产主义和折衷主义,相对应地也…  相似文献   

14.
破产原因,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它是破产开始或宣告破产的重要条件。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破产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才能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条中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这表明“不能清偿债务”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定原因。  相似文献   

15.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各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清偿权利.  相似文献   

16.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破产原因立法比较研究●河南大学法学院韩长印一引言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是判断破产申请能否成立、法院能否受理申请以及能否作出破产宣告的重要...  相似文献   

17.
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  相似文献   

18.
试析破产程序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破产程序,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程序。破产程序有两项显著特征:(1)破产程序非有法院参与不得开始。法院对破产案件有专属管辖权,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事,应向法院申请破产,唯有法院能够决定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2)破产程序有优先适用效力。破产程序有优先于和解程序、公司清算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的相对效力,即开始破产程序后不得再请求破产法外的和解、公司清算以及公司重整。破产程序有优先于个别民事执行程序的绝对效力。现将涉及我国破产程序的若干基本问题研评于下。  相似文献   

19.
<正> 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我国现行经济体制的种种弊端,恰恰集中表现在企业没有活力,因此,通过建立企业破产制度,保障和促使企业增强活力,就成为经济制体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由于人们常常把破产这个概念同私有制联系起来,因而过去在我们国家一般不使用破产一词。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法院可依债务人本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其财产即交法院指定的清算人进行清算,并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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