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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情况相当普遍,阻碍了当前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证人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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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在我国各级法院开庭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有资料显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证人却不到5%。以笔者所了解的石家庄市桥东区、长安区、裕华区法院为例,2002年刑事证人出庭率不到应出庭人数的2%。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是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现实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价值层面、制度层面的原因。如果这些基础原因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的话,一味强调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像一些学者所建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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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刑事诉讼中 ,证人出庭作证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法庭审判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关键环节。但是 ,在我国 ,证人出庭作证的占应当出庭作证的比例很低 ,影响了司法公正。该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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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均被广泛运用。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普遍存在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也是长期困扰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文拟就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作一些分析。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证言是7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据有关资料显示,1997年1至4月份湖北省武汉市法院证人出庭率仅占开庭案件总数的30%,其中有的法院几十件案件通知证人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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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对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关于“在判定对他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询问或者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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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大的意义。但就目前现状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问题。建立健全合理的证人出庭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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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证人素质何谓素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有三层意思:(1)指事物本来的性质,(2)素养,(3)心理学上指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上的先天特点。对于证人素质的涵义为何?理论界、司法实践界均无定论。笔者认为:所谓证人素质是指在充分考虑周围潜在因素对证人作证真实性影响力的前提下,证人本身所具有的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综合能力和资格,其主要应包括证人的身体力行程度,言语表达能力,思想品质和政治表现,出庭作证时的主观心态,与待证案件当事人有否存在利害关系等等。意识作为人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映象,必须依靠人脑的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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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在我国现实条件下 ,证人不出庭现象的大量存在有其必然性。试图以立法强化对拒不出庭的证人制裁虽有助于促使证人出庭 ,但亦不能根本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 ,被强制出庭的证人仍然会以未看清或已遗忘等为由拒绝提供证言 ,使司法人员真假难辨无法处置。因而 ,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 ,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和使用其庭外证言十分必要。正视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及其存在的问题 ,合理界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以及严格规范不出庭证人在法院之外提供证言的程序 ,应当成为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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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并判决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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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什么叫证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作界定。通常认为,证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和事实的人。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证人是专指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日本有学者认为‘证人是指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的有关事实的第三者’,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第三人依法院之命,参与诉讼程序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结果者,谓之证人。”’①这里所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向法庭陈述”,二是“受法院之命令”,可见证人出庭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证人应当履行。我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