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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执行和解制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就制度而言,由于尚未正确或充分地认识执行和解的本质以及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因而导致制度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从而影响了执行和解的正常功能和作用.对此,应当重新审视执行和解及制度,从执行法、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实体法的基本原理上予以认识和把握,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设定执行和解与执行程序的关系、执行和解应有的效力,构建与现代执行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实体法契合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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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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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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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诉讼即在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时,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执行行政决定。相对人主张行政决定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决定具有执行力量,法院因此对行政行为的执行与否进行裁判。本文指出我国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正面临向这一执行诉讼制度的转变,而在转变过程中,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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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效果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与否,更加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因而,法院的执行情况备受关注。但我国的执行现状并不十分理想,存在着各种类型的“执行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就需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本文认为执行救助就是在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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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必须建立良性的民事执行长效机制,而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有赖于执行思路的转变,即从法院被动执行、应付执行向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判决债务人主动履行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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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情况下,20%甚至更多的案件均以执行终结作为结案方式。执行终结程序展开与否直接关系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能否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因此,执行终结裁定与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也是申请人与执行法院产生矛盾的焦点之一。对执行终结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就成为缓解申请人与法院矛盾、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需求,而执行终结复议制度则是救济程序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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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执行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对执行复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难点和疑点进行了总结和理论探讨,并对执行复议具体程序做出了理性的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与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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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工作迫切解决的问题,随着法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这一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问题所造成的结果,本文拟从五个方面原因寻求突破,结合分析法院内外部原因,提出相应解决对策以待破解民事执行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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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执行之辨析与执行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指出 ,对人执行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含义是不同的 ,现代的对人执行制度主要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 ,它剔除了古代对人执行制度中的残酷、野蛮和非科学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 ,本文认为 ,我国民事执行理论及现行立法对于人身执行问题采取一概斥之的态度 ,从理论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 ,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则是自相矛盾的 ,故有明确予以规定之必要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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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而规避执行又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现如今在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想法设法规避执行,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也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本文以一起新型的规避执行行为为视角,并展开讨论分析,提出了作者的一些独特见解,与各位同仁探讨,以期对我国打击规避执行行为提供一些有意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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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问题不仅是一个司法理论与实践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通过对全国执行情况的数据分析,我们发现,执行的结果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执行困境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执行行为与心理的困难,而非结果上的困难。这说明,法院执行效果正在逐步改变执行难印象的社会惯性。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题,我们应当"向外用力",寻找司法之外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深层次原因,注重社会制度与情境的整体调试,破除单纯寻求公权力的绝对控制的理念,实现执行私有化,以"国家简约规制"为框架,授权民间组织或机构参与执行,建立相应监管机制的系统化执行体系,以形成人民法院执行指导权、民间组织或社会机构的执行操作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格局,以进一步突破执行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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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制度的不完善与民事执行难现象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尤其要注意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 ,包括 :制定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 ,加大委托执行力度 ,优化代位执行方法 ,加强对债务人的人身约束 ,以及吸纳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