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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数个无意思联络的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多因一果。其责任认定与共同侵权不同,即各行为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各因素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比例分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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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某城郊小学经上报批准在与某中学相邻的一边修建了一道栏栅围墙,一端与原围墙相接,另一端与中、小学后的山坡相连。1989年,该中学未办理报建手续,即在后建的围墙靠山坡的一端建成一间与围墙相连,高二点二米、面积四平方米的住校教职工洗澡房。该房背靠中学后操场的挡土墙,房顶与操场地面齐平。1991年,小学劈后山建操场。在施工期间,小学领导及老师一再教育学生不要在施工现场玩耍,并印发通知要求家长配合学校不要让学生提前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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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两种情形.对于"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解释》的立场应予坚持.而对于"间接结合"的侵权行为,应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者单独承担责任,而非《解释》规定的按份责任.对于多数人侵权行为体系的建构,应考量行为、结果、主观与举证责任的负担等四个要素,不同要素的组合与运用深刻影响着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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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十六日,某农科所(原告)的东风140汽车为某水泥厂(被告)承运水砂,次日原告的汽车在续运中,被告供销员叫原告司机从县火车站转运水砂到其采石车间存放,在卸货时,采石作业区有一块约十吨重的浮石下滚,将汽车砸坏。事后,原告多次去人协商处理,被告认为:“砸坏汽车实属天祸,理由同情不该赔偿。”为此,原告于今年四月二十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或承付汽车修复费用。在审理中,原告补诉本案的间接损失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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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85年10月27日晚10时30分,某单位车队驾驶员钱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驶至公路交通隧道口时,车辆发生故障,钱用下坡的惯性发动,未能成功,便擅自将轿车推至隧道底部右侧停放,轿车宽1.77米,右侧距人行道边沿0.34米,共占车行道2.11米(隧道系双行车行道,宽度9米,单侧为4.5米)。之后,钱未采取措施将车拖走。次日清晨7时20分,公共交通驾驶员赵某驾驶大型公共汽车由西向东驶入该隧道时,明知隧道底停有抛锚的轿车(赵当日上早班后已来回二次经过隧道),仍违反《城市交通规则》第13条和《汽车运用技术规范》的规定,下坡时踏掉离合器,熄火滑行,时速超过30公里,行至距停放在隧道底部的轿车10余米处,见对面另一辆公共汽车驶来,赵又违反《汽车运用技术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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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8日的《电脑报》第一版刊登了一篇题为《小律师叫板大电信》的文章,文中说:2001年3月湖南省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志高将其撰写的《中国电信企业涉嫌计费欺诈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递到了全国人大代表手中,并在人大和政协的议案讨论中引起了巨大反响,报告中,王律师披露了电信部门涉嫌多种话费欺诈的细节,如重复计费、分裂时长计费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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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中纪委一领导在回答某记者关于“中国有一些官僚被反腐败运动弄得意志消沉”的问题时指出,这里不乏有的论调混淆视听.1月22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指出,不作为岂能怪罪反腐败! 1月24日,《信息时报》报道,某省纪委书记在该省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会上指出:“不作为”绝非反腐败造成的.从过往历史和日常经验看,官僚主义者的“不作为”现象多因一果,不可简单论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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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联络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邓大榜同志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初探》(以下简称邓文,见《法学季刊》1982年第三期)一文中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相矛盾。此文将共同过失侵权行为排斥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为以意思联络为要件与民法过失责任原则相抵触,照过失责任原则,不论故意或者过失都得负赔偿责任。所以,邓文提出只要数人在客观上有共同侵权的行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对此观点,殊难赞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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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以及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采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在国家赔偿法领域,多因一果是指同一损害后果是由于多个致害原因造成的。这里的"多因"包括三种情形:(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致害;(2)第三人(自然人、法人)的介入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密切关联,共同致害;(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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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论述了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并对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做出了相关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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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中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研究——以日本法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虽然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民法通则》未明确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因而给审判实践正确处理共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造成了不便。特别是在因复数污染源引起的环境侵权事件纠纷中,由于因果关系判明极为复杂,加上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更使得对有关行为人的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难上加难。这一问题,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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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标准上有客观说和主观说两种不同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结合了两种学说,具有理论上的先进性,但在操作上不易理解和执行,本文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入手,指出其不足,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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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8日,田某因左腿膝盖以下剧痛,到医院外科急诊治疗。经诊断为“左足背A栓塞”,医院给予抗凝治疗,留院观察。次日上午再次诊断为“左下肢动脉栓塞”,决定手术治疗。 因当时田某携带现金不足,经交涉,医院在押金不足的情况下,于4月19日下午14时许为田某行“左股动脉切开,导管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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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界定是理解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基础。本文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三种学说,然后对三种学说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