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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情况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犯罪形态;但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得到专家、读者的指正。牵连犯的概念、特点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换句话说,牵连犯是行为人犯罪之目的为犯某一罪,而实施犯罪的方法(又可称手段,下同),或实施  相似文献   

2.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犯罪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犯一罪的目的,有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作用,是指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由“犯某一罪”的目的行为而发生,  相似文献   

3.
<正> 实施的犯罪与其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既是认定该行为构成牵连犯的关键所在,也是该行为只当一罪处断的重要理论依据,对于我们区别一罪与数罪及其它非数罪并罚的情况,都具有重要意义。什么是牵连关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二种学说:一种是客观说,即主张“有无牵连关系应依客观的事实来考察,如果所实施的犯罪同其方法或结果触犯的罪名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即属于有牵连关系”(《刑法学》第281页)。这种主张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单以客观事实来考察“不可分离的关系”,难以准确地解释牵连关系。另一种是内在必然联系说,认为“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成为  相似文献   

4.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5.
我国对牵连犯应该分两类三种情况进行处罚。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原则上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处罚,严格限制从一重处罚。对牵连犯分类后进行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 ,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 ,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 ,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众说纷纭,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本文拟作粗浅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谈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初炳东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种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一种情况;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定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处罚原则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牵连犯,不仅历来是罪数形态理论中的难点之一,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又凭添了几多困惑与争议,浓烈的理性氛围以及超然的立法意旨使得刑事法官们在处罚牵连犯的问题上陷入了雾里看花的境地。在此,笔者基于切合司法实践的考虑,着重对牵连犯的处罚问题进行剖析,以期揭示有关牵连犯的司法认知原则。一、传统的牵连犯处罚理论及其面临的挑战尽管刑法学界对牵连犯的概念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但结合其对牵连犯特征的描述,我们亦可发现,作为学者中间的主流派对牵连犯的界定,实则起着引领理论研究方向和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1.
被告人邓保平,男,35岁,原系北京市大兴县北臧树粮库党支部副书记兼副主任。邓利用主管业务的便利条件,于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夏,多次从库内窃取已注销的粮票,并指使业务员冯××(另案处理)为其换成流通中的粮票,计一万五千五百余斤。同期内,邓还以退销货存根、开购货支领单为手段,贪污粮票一千二百余斤,现款二百五十余元。邓将上述贪污所得粮票一万余斤以每斤一角二分至一角四分的价钱,卖给私人,获利一千一百余元。还用部分粮票从粮库和生产队套购大米一千一百斤,以高价卖出,获利二百九十元。  相似文献   

12.
薛磊 《法制与经济》2009,(20):77-78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众多罪数形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常见,近年来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界一些学者质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极不统一。特别是我国新刑法生效实施后,理论和实践上对此问题的分歧更大,众说纷纭,存在很多的疑难问题。本文拟作粗浅探讨。以为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3.
刘士心 《河北法学》2002,20(3):39-43
着眼于牵连犯的常见非典型形态 ,对牵连犯的中断、转化、牵连犯相关的共同犯罪、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竞合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拓展传统牵连犯概念的理论视野。  相似文献   

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未作过明确规定,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承认牵连犯,并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  相似文献   

15.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16.
牵连犯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牵连犯是典型的实质数罪行为而作一罪处断的情形。本文在分析牵连犯两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判定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知和可预测是构成牵连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立法中未明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应基于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选择最能体现罪行均衡的处理方式,以求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7.
今年上半年,我们收到了一件上诉案,引起较大争论。案情是这样的: 马军,男,二十七岁,原系某建筑公司抹灰工人。此人好逸恶劳,一心追求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因工资收入远不能满足其欲望,遂产生诈骗动机。他于一九七七年五月至同年十二月,先后伪造了“北京市户口专用章”、“××部人保处”等印章,又以此伪造了户口与工作的商调函件,作为诱饵,对在外地插队的李××等人说:“这是托××部长的儿子办的。不过办事需要花钱,办一件户口给二百元。”李××等人听后,又看到马军拿着盖有印章的函件,便信以为真,当即付与马军二百元。他用这种方法欺骗盼望回京的青年  相似文献   

18.
台湾地区刑法于2005年重新修正,刑法第55条删除了牵连犯的规定,此种做法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因为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段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牵连犯理论其实已经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所以大陆刑法应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取消牵连犯,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19.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  相似文献   

20.
牵连犯自从由日本传入我国之后,我国的众多学者对于此概念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过,众说纷纭,许多学者都赞同废除这一概念,主要因为,其一,在相关的立法上,我国的刑法总则上也并无牵连犯的具体规定,仅仅在刑法分则当中有相关罪行涉及到这一概念,其二,牵连犯在我国罪数形态理论当中是作为处断的一罪而存在的,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当中,处罚原则相当的不统一,有些从重处罚,有些从一重罪处罚,甚至有的数罪并罚,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主要讨论的重心在于牵连犯是否应该废除,因为全世界各地涉及牵连犯的国家与地区并不多,主要值得研究的为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所以本文主要从日本学者与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的观点论点来讨论,结合我国大陆地区学者,来论述我国的刑法理论以及立法当中是否应该废除牵连犯这一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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