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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选择权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者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启动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后变更该程序以及与该程序相关的事项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选择权在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模式,我国目前施行的模式已暴露出一些弊端,应该加以改革,应赋予当事人以简易程序选择权,以便与国际公约的规定相接轨,有利于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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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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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在实践中显示出快速简便 ,提高诉讼效率的优越性。但是 ,简易程序不宜采用辩诉交易、处罚令和保安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应征求被告人意见 ,其适用范围宜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不宜采用书面审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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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简易程序,司法实践存在对刑事政策的错误理解,导致两种极化现象,无法真正保障未成年人被告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增加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明确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机构,选任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工作人员。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审批程序,应依法严格简易程序的适用、尽量保证高素质法官审理和高素质律师的辩护、保障高水平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控诉人员和辩护律师必须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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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并根据不同情况对审判组织、出庭公诉、审判期限作出了区别规定,同时规定了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尊重被告人的选择权,兼顾了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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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法院组织体系中,基层法院的数量是最多的,基层法官的数量也是最多的。而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民事案件占绝对的多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快审快结,实现公正与效率双赢的愿望强烈,因此,立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设5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了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又以8个条文对简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简易程序司法解释)条文共34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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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成为世界各国逾越法系与国别的一种制度选择。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在保障最低限度公正、多元化、效率和扬弃四项原则的指导下,根据我国行政案件的特点和类型,构建多元化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体系:诉辩和解程序、紧急审判程序、独任制简易程序和普通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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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传统理论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的理解过于狭窄,仅将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视为简易程序。并由此制约了简易程序的研究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各国简易程序制度和对简易程序概念理解的比较研究,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分类和适用范围采用了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方法,笔者认为,不仅由专门的简易法院、简易法庭使用的程序以及审理小额纠纷使用的程序属于简易程序的范畴;督促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简易判决程序都可看作特定形式的简易程序;甚至在普通程序、上诉审程序、再审程序中也都存在着简易程序。本文的最后部分,笔者从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走向分析了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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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诉状经审查立案后,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原、被告双方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可以当即审理,当即调解。 3、原告到庭请求解决纠纷,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书面、电话、请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捎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另一方当事人到庭。被告口头答辩的,记入笔录,可以当即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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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简易程序的监督作为对刑事审判监督的一部分,因简易程序的特殊性而具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但是现行法律对简易程序中检察制度的规定还不完善,应当改革.一是要将其对简易程序的启动决定权改为建议权;二是检察机关在简易程序中也不能进行全部案卷移送,而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三是检察机关应当参加简易程序案件审判的出庭;四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的程序变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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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四个方面探讨了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价值理论。本文指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是协调简易程序的程序价值之所在;"整体正义"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司法效应;对当事人而言,简易程序的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平等接近正义;而行政案件的类型化解决既是简易程序产生的根源之一,又是简易程序构建的根本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