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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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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已正式实施。本文通过对比新、旧工伤鉴定标准中关于精神伤残评定条款的变化,探讨工伤鉴定中涉及精神伤残的相关问题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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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5月24日.一场灾难降临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下属单位职工谢建文身上。当日上午工作期间,谢建文由于操作中擅自离岗造成硫酸罐爆炸,导致烧伤、双眉毛缺失、双耳廓缺失、鼻畸形、颈粘连、双眼球缺失失明,同时面部重度毁容。根据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石家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为一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此,十几年来,谢建文及其家属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多次上访,社会影响较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此事非常重视,并就有关问题多次召集市交通局、国资委、民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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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规定,胸部外伤致血气胸合并出现呼吸困难构成重伤。同样,呼吸困难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致残等级》中也属较高残级。因此,正确判断胸部外伤后是否存在呼吸困难对于法医学鉴定来说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鉴定人对于呼吸困难的认定尚有许多分歧意见,各地操作方法也不尽统一。有必要从呼吸困难本身的定义加以理解,严格把握标准的本质要求,提高鉴定人的认识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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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无晶体眼是眼部常见损伤之一,往往与其它功能损伤伴发,伤残评定较为复杂。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界对此尚无一致认识,鉴定标准理解不一,影响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笔者通过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和经验,提出解读我国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下称《工伤》标准)相关规定方法,为正确适用标准、妥善解决无晶体眼伤残评定提供参考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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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现行的各类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某些类型的损伤或伤残程度的规定不一致,所以在法医实际鉴定工作中,有关鉴定标准冲突的事时有发生.研究和制定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冲突规范,对正确地选择适用鉴定标准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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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检案中存在异体植入或置换术后损伤的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但因目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作者曾比照以上标准。对3例案件进行鉴定,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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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身伤害发生或病残发生后,权利主体诉求义务主体赔偿损失,在处理时必须认定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劳动力是否丧失、人身保险金的给付比例等,这时,往往需要作法医活体鉴定以提供依据。一般来说,法医活体鉴定,主要涉及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是为涉及伤害的各类刑事案件提供轻微伤、轻伤、重伤鉴定依据。伤残程度的鉴定主要包括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的鉴定,即依照有关法规标准对伤残程度等级级别的划分,对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丧失程度进行评定。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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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伤害后果的方式是人体损伤鉴定,具体可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以下典型问题。一、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分离广义的人体损伤鉴定包括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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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女,6岁。某年4月22日意外受伤致右股骨干骨折,要求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送检材料提示其右股骨干上1/3处完全骨折,断端移位明显,经保守治疗,伤后4个月复查X线片见骨折线已消失,骨髓腔贯通,骨折成角150。于伤后7个月进行活体检查:跛行,下肢长度(自髂前上棘至内踝)为左侧51cm,右侧54cm。下肢各关节活动正常。
讨论
1.外伤性股骨干骨折愈合后常见的畸形为短缩、成角和旋转等,其它并发症为骨折不连和膝关节活动障碍等,少有患肢增长的情况。目前法医鉴定工作中,参照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标准》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将两标准简称“标准”)中都对以上并发症的伤残程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于骨折后患肢过长的情况未作具体规定。本人认为单侧下肢过长和单侧下肢缩短都会影响下肢运动功能,因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同等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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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及各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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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国内伤残评定标准,对《永久性残损评定指南》中有关多项伤残向整体伤残转化以及复合计算的方法进行溯源研究.从复合计算、GEPI的复合计算和概率论加法公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我国伤残评定的晋级原则进行比较.为我国伤残评定体系构建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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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背景】
10年前,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西山村王春权经人介绍到北京某饲料有限公司务工。天有不测风云,王春权在搬运饲料过程中不慎被叉车压伤,造成右腿血管断裂,后做了右腿根处植人人造血管手术。事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他为六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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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电击损伤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时有发生,损伤严重、致残程度高,易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本文通过2例高压电击致双上肢严重伤残的法医临床学鉴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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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意见改变的原因。方法回顾性分析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2009年10月—2011年10月受理的交通事故致精神伤残的伤残程度重新鉴定案件51例。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中,鉴定意见有改变的共计30例(58.82%),其中伤残等级提高8例,伤残等级降低22例。按鉴定意见改变原因分,鉴定人评定时对精神障碍严重程度的理解差异8例,鉴定人自由裁量差异10例,鉴定人对某些精神症状的认识差异2例,鉴定时间差异10例。结论精神伤残程度鉴定应准确把握鉴定时机,减少鉴定人个体差异引起的鉴定意见改变,正确理解条款规定的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