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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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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寒  战涛 《人民论坛》2011,(12):106-107
中止犯作为一种未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中止犯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及立法初衷,有助于对具体实践中的指导。对中止犯的时间条件之犯罪过程要做最广义的解读,其自动性条件应灵活把握其实质内容,其有效性条件应重点研讨中止犯与意外既遂之间的界分。  相似文献   

2.
准中止犯是指在行为人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自己的意志放弃了犯罪行为,客观上对于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付出了真挚与积极的努力,只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准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形。准中止犯的立法例表明大陆法系刑法在中止未遂的有效性要件上出现松动,是主观主义刑法立场的体现。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不承认准中止犯,但我国刑法在对待中止犯问题上历来持主观主义立场,因此准中止犯的立法能为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3.
中止犯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犯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犯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犯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犯的中止还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4.
各国刑法理论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说明并不一致,这与中止犯的立法背景、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规定的不同有关。对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不同理解,会对中止犯的具体成立要件、适用范围产生认识差异。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应结合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来说明,采取以刑事政策根据为基础的综合说。  相似文献   

5.
张平 《理论月刊》2006,(11):108-110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犯的“彻底性”问题的通说是否定说,即主张中止犯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放弃犯行即为已足,而不以彻底抛弃犯意为必要;而我国的通说则为肯定说,认为中止犯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彻底放弃犯罪的意图。但是,两者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并非完全对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彻底放弃犯意”。  相似文献   

6.
张平 《湖北社会科学》2006,(12):159-161
中止犯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以罪体形态为视角,研讨中止犯的存在范围,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正确认定中止犯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成立中止犯的罪体形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不能成立中止犯的罪体形态为结果要件犯、情节犯、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7.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8.
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无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刑事政策说、责任减少说、违法性减少说、危险消灭说和合并说,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综合说和主观犯意说,其基本刑法思想无不印痕着西方刑法哲学新、旧派对立统一的思想运动轨迹,因之,上述学说均未能科学回答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问题。事实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行为人主观上撤回犯意与客观上的中止行为二者的有机统一,应是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预防与报应的双重需要又是中止犯之刑罚减免的刑事政策根据。  相似文献   

9.
刘雪梅 《求索》2010,(12):160-161,205
对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的判断,是以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为基础,以"行为人所属的类型人"的认识为参考,判断行为人对客观事实认识的结果,从而得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动性的结论:"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具有自动性;"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不具有自动性。  相似文献   

10.
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1.
自认作为排除传闻证据的例外,后逐渐演变成为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的一条重要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文件中与此有关的规定也廖若晨星。本文着重论述了“于己不利”不能成为自认成立之法律要件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自认成立应具备之要件,最后,对若干自认分支制度进行了重构。  相似文献   

12.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阐述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概念、性质和成立要件三个问题,以望有助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之立法能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3.
投毒罪存在犯罪中止,其实质是实害犯的犯罪中止,处罚时尚未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刑罚,造成损害的应适用刑法第114条的法定刑。既遂犯与中止犯竞合时应适用牵连犯或吸收犯的“从一重论处”的原则。共同实行犯的犯罪中止一般要求有效制止其他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但也有例外,本文着重讨论这一例外。  相似文献   

14.
论民事诉讼上自认成立要件及我国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诉讼上自认成立要件学界看法不一,本文主要从成立要件角度对诉讼上自认的理论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立法实际,谈一些个人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7年刑法典把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之后,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单位能否成立自首、成立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至今未形成统一意见。事实上,单位成立自首有充足的法理、法律与现实依据。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各种类型根据不同的投案实施者需要不同的成立要件。单位与单位成员之间是特殊形式的共犯,单位自首对单位成员具有推定的自首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6.
刘忠 《求索》2007,(12):99-101
主动的犯意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的犯罪达到既遂前主动改变犯罪故意,转而实施在行为性质上并非先前行为加重方向之上延展的另一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就主动转换犯意前的行为而言,在停止形态上,由于其不符合中止犯的“自动性”特征以及与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存在冲突,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其应以犯罪未遂论。  相似文献   

17.
危险状态成就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归责。应当明确危险犯是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既遂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危险状态的成就与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失控的结合。由此,肯定危险状态成就后行为人排除危险状态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也为犯罪人的及时悔过指明路径。  相似文献   

18.
国际法院在"核试验案"中第一次创设性的以国家单方行为作为依据作出了判决。国家单方行为应当被定性为一种国际法渊源。严格的国家单方行为应当具备主体特定性(国家)、单方性、明确性、行为国意图性、对象国信赖性、公开性等成立要件。国家单方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任意的,国际法不必对其作出特别限制。  相似文献   

19.
廖志平 《湖湘论坛》2008,21(3):70-7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它对于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债的一般担保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据代位权的相关理论,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成立要件等内容进行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观点,以期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是发案率较高且刑罚极重的罪名之一,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认定绑架罪的成立范围。要解决好绑架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必须要结合绑架罪的法定刑,该罪侵害的法益,以确定其实行行为。只有做到这样,才能具体认定成立绑架罪的情形。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客观上形成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的想法。但是,即便符合前述要求,如果根据案件事实,行为人没有实现其恐吓内容的可能性时,任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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