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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来源于英美法,其设定目的在于明确保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认定赔偿责任.我国保险法学界对保险近因及相关理论早有研究,但囿于保险近因内容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立法上的缺失,司法实践中较多参照侵权近因的概念与赔偿理论,进而在判定保险赔偿责任的有无与大小时表现出不一致甚至相矛盾的情形.《民法典》继承了《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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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的损失赔或不赔,关键是判断致损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是则赔,不是则不赔,这就是所谓的近因原则。目前,我国无论保险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承认近因原则,但是该原则具体如何使用又无法可依。笔者首先从一则案例导出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再指出近因原则在保险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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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主要用于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它和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并称为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以及实践中都采纳了近因原则,并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在本国的保险立法上.然而在我国,无论是《保险法》,或是《海商法》都没有对近因原则作出明确规定.虽然各国逐渐把近因原则作为本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近因的认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是我国保险法上没有对“近因”这一概念进行具体的、明确的界定,立法的缺失给司法的实践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因此,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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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法律适用》2011,(5):21-26
保险代位求偿权,也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制度是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保险法中损失填补原则所派生的代位原则的核心,在各国保险法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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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理赔中,第一要素就是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符合保险责任约定,而判断的原则就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的近因原则。在我国,近因原则具体该如何运用,法律依据如何,还都处于不规范状态,这必将不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近因原则的司法适用规则,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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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险种,其属性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董事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而将受财产上的损失,具有合法性、经济性的特征,其存在于赔偿责任发生时的被保险人——董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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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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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果关系原则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它直接决定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我国保险相关立法对此未做明文规定,实务中,理赔与诉讼往往运用英美法上的近因原则,成文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保险理赔的诉讼案件判决不一.因此,在分析了保险法上各种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后,建议建立我国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并提出其相应的应用规则以实现其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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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普通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1906年的英国《海上保险法》,该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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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识别时认定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是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保险合同而言的,此条件包括: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具有多重性;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损害的多个客体具有不同质性并有内在因果关联:保险人只对多个损害的其中之一进行保险赔偿等.保险标的识别标准包括; 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投保人投保的目的; 损害赔付条件或方式的特殊性.识别保险标的要正确认识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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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保人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将关于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加以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且有权不退还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的免责并不属于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某些免责范围内,而是投保人违反法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导致解除合同的直接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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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最早产生于英国,它是保险损害赔偿中的重要原则,由于它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责任.在保险理赔中起着关健性的作用,所以各国都把它作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由于人们对近因的不同理解,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所出现的不同判决结果.本文正是基于人们能够在具体案件中正确运用近因,特将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以期使近因原则发挥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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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关于海上保险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司法界、理论界颇有争议。保险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可行使,时效也因此起算,将时效起算点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并无不妥。除保险赔偿请求权外,还有其他与保险有关的请求权。因此以保险请求权受损害时为海上保险时效起算点更为合适。不能将非海上保险的时效制度引入到海上保险中来,应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整体出发看待海上保险的诉讼时效制度。最后提出了修改该时效规定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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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与适用近因原则是保险纠纷裁判中的疑难问题。在保险法中有必要将事实因果关系与近因严格区分。近因的认定不是事实问题,而是一个规范性的法律问题,关于"近因"的争议实质上是对保险合同条款是否适用于个案事实、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付责任的争议。效果说既未能揭示近因问题的本质,也无法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规则,不是认定近因的实质根据。近因的认定是一种价值判断,与保险合同的解释密切相关,且受政策因素的支配,旨在实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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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之诉中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它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即当保险标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侵权关系,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要求赔偿。这种双重的补偿会使被保险人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获利,不符合我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险中的赔偿原则。基于此,我国的《保险法7)和保险特别法《海商法})都规定了代位求偿权,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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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金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2):87-88
准确界定保险事故数量直接决定着被保险人可获取的保险金数额。对此,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中主要存在五种不同的方法。其中,效果法与责任触发法有悖保险法理,无法实现给予被保险人最大化补偿的终极目标,不宜采行。独立风险法虽较为契合保险机理,却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否定保险法独立价值评判的倾向,因而也不应采行。责任事故法则是对保险法中因果关系判定标准误解的产物,故而我国应采取更加符合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近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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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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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实证分析,论述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基于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下,保险人对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向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出适当合理的保险理赔。由于原告未能举证其是适格的保险代位求偿人,以及两被告与涉案货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货损发生的时间和原因,故对原告认定要求两被告对涉案的货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