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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有无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的故意要以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价,而且要允许被告人举反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相似文献   

3.
今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再审刑事判决书,其裁判摘要是,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所借款项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债权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其实,笔者之所以对这个案件或者再审刑事判决书的关注,主要并不是对案情和文书本身感兴趣,而是对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对一起再审…  相似文献   

4.
李冬梅 《法庭内外》2007,(12):64-64
肖桂发是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人员,1999年其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2年9月,肖桂发在监外执行期间.向案外人禹先生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天津速达贸易公司为肖桂发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期满后肖桂发并未及时偿还欠款.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决速达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孙欣 《法律与生活》2009,(11):20-21
森豪公寓案子落幕之际,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邹庆也等来了自己的结果。 2009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邹庆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邹庆没有提出上诉。从而使得他成为首个因为虚假按揭贷款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开发商。  相似文献   

6.
2006年11月29日下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树林、王建国、廖梓宏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树林、王建国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廖梓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相似文献   

7.
尹林 《四川审判》2002,(1):53-54
《四川审判》1999年第6期刊登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余卿海先生撰写的《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贷款诈骗罪?》一文.介绍了被告人石刚于1998年4月以生意上需用车为由,以每天每车400元的租金租用泸州市江阳区鑫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两辆桑塔拉轿车(车主为该公司经理王俊波),此后,被告人石刚以帮忙外事为由骗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私刻车主印章、伪造车主授权委托书,将从车主处租赁的两部轿车典当给泸州市天一典当行,获典当金16万元,用于还债和挥霍。经鉴定,两辆轿车价值共计24.4万元。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8.
常鸣  李佳 《中国审判》2012,(6):58-61
3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案件,被告人董静、冯伟、郭辉等人以帮助购买回迁房为名进行诈骗,致使170余人次上当受骗,涉案金额近8000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董静无期徒刑,冯伟有期徒刑八年,郭辉有期徒刑六年。4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9.
姚婕 《江淮法治》2012,(16):56-56
【基本案情】 3月12日,被告人王磊指使朋友刘振保冒充黄林向被害人朱敦祥借钱。并谎称黄林在本县黑石渡镇办了一家竹板厂,家中有房有车。取得朱敦祥的信任。后王磊将刘振保的身份证头像复印到黄林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由刘振保冒充黄林与朱敦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注明用黄林的皖N37459号荣威轿车作抵押,向朱敦祥借款8万元,当日扣除1万元利息,王磊实得赃款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王磊到期不还款,朱敦祥报警而案发。  相似文献   

10.
【裁判要旨】以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构成骗取贷款罪还是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除了犯罪后果上的区分外,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的,构成骗取贷款罪。■案号一审:(2009)沪一中刑初字第314号二审:(2010)沪高刑终字第102号【案情】被告单位:上海金源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被告人:周跃进,系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  相似文献   

11.
案件简讯     
《中国审判》2012,(6):7-7
▲浙江高院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2012年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  相似文献   

12.
正【基本案情】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替被害人马某某缴纳税款过程中,以伪造的完税凭证冒充真实的完税凭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6600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其家中(固定住所)。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  相似文献   

13.
探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界限并非易事。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行为,就会带来如下恶果:要么将合同诈骗罪定性为合同欺诈行为,从而放纵了犯罪;要么将合同中的合同欺诈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罪,错误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不仅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也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文章主要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概念、特征、联系、区别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行为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4.
2013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替被害人马某某缴纳税款过程中.以伪造的完税凭证冒充真实的完税凭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现金6600元。2013年12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其家中(固定住所)。2014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其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非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6.
笔者拜读了贵刊1994年第4期王才盛的《制造儿子被绑架假象,敲诈老子该定何罪?》一文后,认为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应定为诈骗罪,而应定为敲诈勒索罪。一、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不应定为诈骗罪。从表面上来看,被告人朱海章的行为似乎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方法是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3、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但是其客观方面所指的“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  相似文献   

17.
合同诈骗罪作为新型经济犯罪,即保留了普通合同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本文首先对合同诈骗罪进行概述,接着着重阐述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分别论证了"合同"的性质和形式,然后就"非法占有"这一主观目的进行系统论述,从证据法角度去就起主观目的进行举证,并依据其具体行为采用司法推定的手段判断其犯罪时的主观目的,对于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进行概念探究,以期对处理和认定合同诈骗罪提供理论帮助。  相似文献   

18.
刘伟 《天津检察》2008,(4):40-41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即以合同签订为参照点确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不具有决定意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19.
梅传强  胡江 《法治研究》2011,(11):25-31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限的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即两者的犯罪构成不同是区分界限的标准,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都可以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但犯罪主观方面不能作为具体的区分标准。要构成合同诈骗罪,不仅要看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更要看行为是否侵犯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有无合同并不是区分两者的唯一标准,在签订、履行非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犯罪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相似文献   

20.
本文案例启示:诈骗罪的成立不仅要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必备要件。行为人明知债务人无偿还能力,为清偿自己债权,帮助债务人虚构事实借款的,虽然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但由于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性质只能认定为转移债务的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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