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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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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 ,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 ,即待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 ,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 ,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的官方学说。但自 2 0世纪 5 0年代以来 ,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的弊端进行了反思 ,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各种学说 ,究其本质 ,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标准 ,是形式标准 ,还是实质标准 ,抑或两者兼而有之 (以何为主 )。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相似文献   

2.
李洋  陈庆峰 《法制与社会》2012,(11):120-1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原因,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由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及利益受损均无法律上原因四个要件构成;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证明对象,前三个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没有争议。第四个要件事实即无法律上原因的举证责任分配争议较大,本文主张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也可由审判机关公布典型案例进行引导。而目前,仍应以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理论作为裁判规则,即由主张权利发生的原告负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的规定,不当得利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争议点在于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应该由谁承担。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及其特点,结合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举证的难易程度、当事人的主观状态、维护社会秩序的要求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对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分配作出分析。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由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有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宜由原告承担,其他原因产生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有无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宜由被告承担。  相似文献   

4.
在不当得利诉讼中,受益没有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看法。搜集审判实践中的若干案例进行分析,更见判决观点分歧,矛盾迭出。没有合法根据要件应由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之人负证明责任,这符合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亦不会造成当事人间的利益失衡。经分析,相反的观点则难成立。对不当得利类型化,按不当得利不同类型分别理解没有合法根据要件,有助于深入理解其证明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5.
6.
本文从充分发挥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出发,分析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竞合与选择问题,指出,由于我国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不以给付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为条件,而以利益的得失有无法律上原因为条件,所以存在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可能性。由此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和各自的构成要件,研究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费用偿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以及在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不同基础请求权的不同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7.
郑金玉 《法治研究》2010,48(12):69-75
针对国家赔偿实践中时常出现的无人举证现象,我国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该原则并不能恰当地完成分配证明责任的任务。国家赔偿证明责任可以依照民事诉讼通说理论进行分配:支撑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事实原则上由赔偿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但如果国家赔偿以职权行为违法性为要件.则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此要件的证明责任(证明职权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妨碍国家赔偿责任发生的法律规范——免责事由的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同样应该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新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虽然获得不少赞誉.但其适用范围极为有限.尚不能在由国家机关承担证明责任更为公正的其他场合为公民、法人等寻求国家赔偿提供便利。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论争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可资利用的证据有限,要件事实存否不明的诉讼状态无可避免。当事人从而面临有利于己的法条不被法官适用的风险,是谓证明责任。从法律条文的构造来看,证明责任的性质乃法条不适用之结果。而法官依据什么规则判决当事人承担不利益的后果即证明责任分配的问题则是一切争议的焦点。因设立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毫无实益,所以应完善实体法的法条构造。  相似文献   

9.
胡东海 《法学》2021,(1):155-166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删除合同成立举证规则的背景下,尚须解决的遗留问题是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依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呈现分层现象。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应证明合同未生效与合同终止的原因。在要约和承诺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层证明责任为原告应证明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而被告应证明要约撤回、要约失效和承诺撤回。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在不同法律关系层面被逐层划分,通过证明责任分层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基本规则可依不同视角加以解释,合同成立的证明责任分层亦有不同解释模式。但各种解释模式的实质标准相一致,均源于实体法的评价分层。我国证明责任理论和实务应致力于揭示各项民法制度的证明责任分层。  相似文献   

10.
梅奕敏 《行政与法》2009,(11):115-118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中,股东向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究其性质为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可分两种类型。股东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事实应包括主体要件、股东义务、违背义务的行为、财产利益损害结果、行为违法性和主观过错;股东应对其行为不违背法定义务、行为与公司债务不能得以清偿间无因果关系及主观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债权人应对股东负有法定义务、主体要件及财产利益损害结果承担证明责任。我国应建立多元化证明责任分配体系。  相似文献   

11.
高可  张悦 《法制与社会》2013,(24):119-120
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也就不能照搬一般的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对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已经对两者之间存在一般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应对因果关系以及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2.
一、证明责任的内涵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中有所体现.在理论上,举证责任也被称为行为责任、主观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  相似文献   

13.
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关于该说对刑事证明责任分配适用的可能性,学界一致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这种否定态度是因为对证明责任基本概念存在诸多误解造成的。刑事和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方案,均应建立在对各法律要件进行分类基础之上,只不过各自对法律要件进行分类的具体方法存在重大差别。民事诉讼中以罗森贝克规范说的分类方法为典型代表,而刑事诉讼中法律要件分类的结果则体现为犯罪构成体系。应当从法律要件分类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犯罪构成体系重构问题,从而使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有章可循。  相似文献   

14.
高治 《法律适用》2012,(8):102-104
【案情】原告何宝华系被告李自信弟媳,被告李自信与被告赵秀荣系夫妻,原告何宝华与被告赵秀荣系妯娌关系。2008年10月29日,何宝华将一账户名为"何宝华"的中国银行活期存折交予赵秀荣,该存折内存有人民币60000元。2008年11月3日及11月7日,李自信分两次从该存折中取出人民币59999元。经法庭询问,何宝华自称系赵秀荣为给儿子买房,资金不足,所以向何宝华借款60000元,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故没  相似文献   

15.
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我国民法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属于请求权形成规范,将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人,这是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但应将不当得利细化进行具体分析。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非因请求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应当由被请求人证明其获益存在法律上原因。  相似文献   

16.
《法学评论》2008,26(3):31-36
要件事实乃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对象事实。然而对于要件事实概念的理解不同,则可能引致证明、主张责任的分配也随之不同。明晰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的关系,站在裁判规范也即民法的基础上确定两者共同的分配基准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实务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众说纷纭。但是,学界一直尚未有从证明责任基本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文章。笔者试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据此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合理化建议,深入探求了因果关系推定时的证明责任归属,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  相似文献   

18.
司法三段论在实际诉讼中得以顺利应用的前提是待证事实(要件事实)的存在,即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了为真的心证,如果心证结论为伪,则将不适用大前提,因此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除此以外,心证状态还可能是真伪不明(non liquet),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就是证明责任理  相似文献   

19.
我国证明责任研究长期以来聚焦于证明责任在主体间的分配,而忽略了证明责任分配客体的具体指涉,因此常在现实案件中陷入误区。证明责任并非为解决证据短缺导致的生活事实模糊不清,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亦不宜作证明责任裁判。本质上,证明责任针对的是抽象规范对应具体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困境。证明责任的对象应从生活事实重新回归定位为法律要件事实。相应地,证明责任的主观涵义应从对生活事实的举证证明,转向作为法律适用核心环节的案件事实与规范要件相连接的归属论证。  相似文献   

20.
韩艳 《法治研究》2014,(6):96-102
证明责任分配本质上是法官适用法律问题,只有深刻理解实体法的价值本质,悉心分析实体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并仔细辨析法律事实在实体法中的效果,才能探究出每一具体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样本,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深层分析,指明一个法律规范抑或几个法律规范之间所指向的内在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为法官在证明责任分配过程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提供一种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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