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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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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请求人在实质性适格要求方面与代表诉讼的原告具有统-性。股东提起前置程序,实质上是对经营者监督制约的-种方式,法律在前置程序中对股东的各种限制都缺乏正当依据。被请求人的适格要求不仅应当与前置程序的基本功能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运作机制相协调,并且应当充分注意到前置程序所具有的法人内部关系的私权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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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股东诉权以保护自身权益,遏制权利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已成为化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司法实践分析表明,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定位、损害赔偿请求的归属以及裁判效力的主观范围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有争议。从实体法理论角度而言,立基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论预设无法与两权分离不明显的有限责任公司融洽,致使股东代表诉讼无法发挥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制度目的,股东提起诉讼激励不足。从程序法理论角度而言,作为特殊诉讼形态的股东代表诉讼亦需与我国诉讼理论相融合。然而,既有理论无法通过诉讼担当完整表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双重利益性,未能合理配置特定股东的诉讼实施权,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匹配。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陷入困境的情形下,应当对股东权益进行穿透式司法保护,允许法官直接豁免前置程序,赋予原告股东基于持股比例的胜诉利益分取请求权,方能给予弱势股东实质性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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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我国初步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了对股东资格的限制,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以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理由。但是有关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利益侵害人在公司中的具体诉讼地位、法院的管辖及其对派生诉讼的监管权、判决的效力以及诉讼费用的分担等问题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相关的一些理论问题也亟待澄清。有必要结合域外经验与诉讼法理论的新发展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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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东派生诉讼已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 ,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到股东派生诉讼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而西方公司法及其理论相当成熟 ,在修改公司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借鉴这些理论及做法。因此从法理上探寻股东派生诉权的源由 ,梳理派生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条件 ,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厘定被告主体及其侵害行为的范围 ,对于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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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是我国《公司法》加强中小股东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文从讨论上述条款的立法意义出发,分析了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原告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其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论述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后果以及举证责任。文章的分析论述紧紧围绕《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这两个条款,文中有关疑点和难点的分析讨论有益于本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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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增设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该制度拓展了股东权益范围,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为使该制度能发挥最大效应,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程序。本文指出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缺陷,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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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由选择具有多样性,诉权范围也非常广泛。虽然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不能在同案中提起,但是过分严格区分两种诉讼可能对受害股东救济不足,在一定条件下两种诉讼的融合具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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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应分别满足受理条件。同一案件中,公司股东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又提起股东直接诉讼,将两个不同之诉混淆,主张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法院亦不宜合并审理,故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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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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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可将督促程序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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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制度强化了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但法律重在落实,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环境,还应加强相关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建设。如:放宽对前置程序的要求保障证券投资者民事索赔权;适用有限制的判决扩张,加大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力度;完善派生诉讼条件规定,增强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可操作性;尝试建立公益诉讼机制,强化诉讼动机。实行这些措施必将强化法律责任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约束,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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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于2006年的新《公司法》中提出,对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对股东诉讼的概念、立法状况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问题和建议。分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不明确、诉讼费用不合理、诉讼管辖等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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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经过了逐步的探索,终于在新《公司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正式确立,其规定了原告、被告、诉讼范围、诉讼前置程序等方面,对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一些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诸如公司的法律地位、诉讼费用、诉讼担保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要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还需要在这些方面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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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的诉讼是股东纯粹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向公司提起的诉讼。我国新《公司法》对此也做了许多相关规定,但是很多股东对公司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并没有做全面的规定,鉴于此,对一般诉讼制度对该诉讼的非适用性、股东对公司诉讼的程序构建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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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派生诉讼的争议起源于福斯诉哈尔波特案件,该案所形成的适格的原告规则和多数决规则,成为讨论公司在这一诉讼中的根源.英美法把公司视为必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双重地位;日本法则将公司以诉讼参加人对待,可作为共同诉讼人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安排,实践中倾向于把公司列为第三人.为了符合派生诉讼的本质和现行诉讼法的基本要求,股东应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公司为原告,股东则取代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成为诉讼当事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