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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依据保护性法规和竞争之诉理论,所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都拥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不应局限于权利联系上狭义的承继论。在信赖利益保护领域,只要存在信赖公权力即可享受信赖利益保障;同时也应强调法律的安定性,当违反信赖利益保障原则之时,法律安定性也就无从讨论。  相似文献   

2.
网络支付环境下涉信用卡犯罪对象的实质内涵与外在表现形式,会有不同的改变.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既包括贷记卡也包括借记卡,既包括实体卡也包括无实体介质的虚拟卡."信用卡信息"与"公民个人信息"虽然具有交叉关系,但"信用卡信息"主要与被害人账户的资金安全有关,而"公民个人信息"则主要与公民个人有关财产的信忠安全相关.信用卡...  相似文献   

3.
诚信原则被认为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法理基础,但从存续力理论角度看,法治国家原则以及从中推论而出的法安定性原则才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真正来源。在存续力理论视野下,违法状态下授益行为信赖利益的存续保护,绝非单纯意义上信赖利益的一种保护方式,而是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实义之所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违法授益行为撤销的存续保护之中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我国《行政许可法》客观上起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但并未触及信赖保护原则之实质。从法治国理论角度来看,在立法上依据存续力理论建立和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规则,从而在撤销规则中体现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仍然是根本上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4.
余佳楠 《法学》2020,(10):31-46
平台内交易中合同相对方的确定,原则上以销售方的标记为准。在具有自营相关标记的业务中,关键的问题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的角度出发所理解的行为人身份与实际的经营主体不一致时所产生的信赖保护问题。《电子商务法》第37条为这一信赖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其规范目的为保护第三人对交易相对方身份的善意信赖,促使交易清晰便捷。该第37条在体系上属于代理制度的近缘规则,在需要时可类推适用代理、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该条的构成要件为身份外观、交易相对方的信赖以及平台经营者的可归责性,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可通过目的性限缩排除该条的适用。平台自营业务由第三方履行的,可能构成债务加入,此时商品买受人或服务接受人有权向履行人主张给付请求权及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方与平台之间成立连带的债务关系。对身份外观的信赖保护,不能扩展为对平台作为合同相对方进行实质判断的标准,实质判断标准应当考虑特定行业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点偏离了《电子商务法》第37条的目的与文义,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5.
刘迎霜 《法律科学》2011,(6):137-144
信用评级机构在次贷产品评级中,丧失独立公正,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发行方付费"的收费模式。在"发行方付费"模式下,信用评级机构丧失了"投资者付费"模式下的声誉资本约束。危机后的改革并没有触动"发行方付费"模式。审视资本市场中的信用评级机构,发现其具有中介机构和准监管机构的性质,信用评级报告不再是一种媒体观点而是一种专家意见。因此,信用评级机构与发行方之间应是承揽合同关系,信用评级机构对投资者负有信赖义务,承担专家责任。  相似文献   

6.
契合放管服改革理念的数据安全认证,在数字时代整个规制法体系中必将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数据安全认证通过声誉评价机制,可以引导、激励互联网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可以增强用户对中小微互联网企业和新兴数字产业的信任感,可以避免一刀切的政府规制,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多元的数据安全需求。数据安全认证机构应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专业性,防止其被互联网企业俘获或成为政府的附庸。宜实行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数据安全认证模式。认证程序应强调公正透明性,认证标准应注重评价企业数据合规的制度建设。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分别设置数据安全认证机构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并加大对数据安全认证违法行为的公法责任追究。科学构建法治化的数据安全认证体制机制,不仅是保障数据安全的现实需要,而且是弥补数字时代政府规制缺陷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7.
唐琼琼 《河北法学》2015,33(4):115-124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第三方支付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考察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制度和经验后发现,我国既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第三方支付立法的宗旨的高度,又需要健全和完善具体规则,例如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限制消费者对未经授权的资金划拨的法律责任并完善客户备付金制度,在纠纷解决中审慎对待争议解决条款并推进新型争议解决方式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新型支付方式体现了非现金支付结算的特征,往往涉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于网络领域的相关侵财行为,在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会牵涉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从而增加了案件定性的难度.由于在新型支付方式下支付模式的差异性,针对不同类型的网络侵财行为在定性上也会存在差异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中,对于获取他人第三方支付账户后...  相似文献   

9.
罗莉 《中国法律》2010,(2):12-15,69
2008年,当时中国最大的两个搜索引擎服务商——百度和谷歌相继因为提供关键词服务而陷入了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之中。同样是因为第三方网站购买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将他人商标用在自己网站上并且提供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相似的服务,百度被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而谷歌则无须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正近几年,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消费的主流方式,随着网购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①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非银行的第三方机构所经营的网上支付平台,在商家、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建立相关连接,并提供交易资金代管、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等服务的一种新型担保支付模式。~②其运作实质是在收付款人之间设立中间  相似文献   

11.
吴元元 《法学论坛》2006,21(6):134-140
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之立法动议的提出,宏观调控的“规则之治”再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于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即调控承诺的可置信性之法理考察仍暂付阙如。依循动态不一致性理论,有必要围绕信息费用约束下的归责原则、责任构造以及立基于知识分工的实施机制确立信赖利益保护,以之作为在调控主体与受体间重新分配违背调控承诺所致损失的分割器,为稳定调控受体预期、提高调控绩效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2.
韩卓然 《法制与社会》2011,(29):104-104
电子商务的日渐流行,使得支付宝作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得到高频率的使用。本文简要分析了支付宝的运营模式,并且阐述了该模式下的相关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支付宝的运营模式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电子支付行业发展。  相似文献   

13.
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以支付宝为首的第三方支付被称作“电子支付行业的高速公路”.被认为是当前能够突破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诟病的最理想的解决方案。然而,第三方支付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诸多风险:如2010年6月13日公安部在官方网站上曝光第三方支付企业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的洗钱风险,此外还有监管缺失、套现及欺诈等方面的信用风险。网络支付的安全与信用依然是电子商务的瓶颈。  相似文献   

14.
《政法学刊》2017,(3):47-56
互联网+是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的新的经济形态,互联网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以网络交易合同为基础,全国试点项目《深圳市网络交易合同规则》专门针对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信息存储和保密等具体规则,通过规范明确网络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行政规制的法治维度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和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规则》旨在构建透明、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并将政府主导的第三方存储机构引入合同行政监管及纠纷在线解决,从而充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则》的实施表明其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需要继续完善相关的规则内容,更好地为国家电子商务立法提供规范蓝本。  相似文献   

15.
日本电通公司向支付宝和财付通等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提起的网络结算专利诉讼案打响了新一轮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持有的与商业方法有关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严重不足。在已经袭来的商业方法专利大战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该积极应对,通过主动申请专利无效、寻求和解或请求法庭调解、制定缜密而又切实可行的专利战略以避免重蹈DVD行业之覆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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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介入支付中介领域的可行性分析 (一)提存公证搭建公平、安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环境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况十分鲜见.一般都会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先履行方往往承担较大风险.在没有支付中介的情况下.双方都不愿冒险。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快钱为代表的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并伴随中国电子商务共同成长。但是,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提存公证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比拟的优势:  相似文献   

17.
《中国卫生法制》2020,(3):56-56
中新网3月27日电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等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用药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电〔2020〕2号)等文件部署,加大对相关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线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送国家药监局。  相似文献   

18.
正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网络交易的兴盛,线上个人间交易对支付的需求大幅增加。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从大型到中小企业融资者,对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出现差异化。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以同等方式对待具有不同需求的金融消费者,普遍存在贷款种类偏少、要件严、手续繁复等缺点,因此在当今电子商务时代,已难以满足市场参与者的需要。影响所及,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借着无远  相似文献   

19.
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的网络运营者主要是党政军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私营部门。因此,如何妥善地界定他们所需承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是改善我国网络安全状况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此方面,现行制度和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均采用了关注安全底线的、静态的、具体的措施性规定,作为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的核心内容。而在网络安全形势瞬息万变的今天,关注安全底线的、静态的、具体的措施性规定实际上并不足以为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实质性的安全。因此,《网络安全法》中对于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设计,应该致力于让网络运营者在内部决策环节就足够重视风险管理,使安全义务从外部至上而下地施加转变为内化于心。  相似文献   

20.
周浩 《中国检察官》2014,(10):25-27
本文案例启示:占有的认定须具备占有意思和实际的控制力,买卖双方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时,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有物理上的控制,但由于其不具备形成占有意思的主体资格而无占有意思,因此,行为人在第三方支付环境下利用被害人不知情转移货款的,是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产,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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