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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6 毫秒
1.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析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而许多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并未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今天“知识产权法”已经名不副实,它保护的对象并不是“知识”,而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也不完全是“智力成果”。  相似文献   

2.
黄汇 《知识产权》2007,17(1):11-18
知识产权制度正日益呈现出一种去“智力化”的倾向,越来越多不体现人类创造性的客体进入了知识产权的范围,以致很多学者开始惊呼知识产权在向所有权蜕变,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本文基于一种本体主义的阅读进路,对知识产权语言中“知识”和“产权”之本质展开了解读。“知识产权机制”并非是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集合,而恰是一类产权构建技术的集合,是一类产权建构技术的代名词;知识产权机制与其说是统帅“智力成果”的范式类型,倒毋宁说是统帅“信息成果”的范式集合;知识产权制度去“智力化”之倾向并不是知识产权机制变异的表现,而恰恰是制度本身的一种良性回归。尽管如此,修改知识产权概念,使其内涵引向信息财产乃消解知识产权机制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对抗并非为最优安排;相反,构建一个更加上位的信息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机制向信息产权制度演进则乃人类面临未来信息时代的最优选择。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机制的正本清源,也有利于人类社会未来的信息繁荣。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在实现有效竞争目标上的离合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功能是在人类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方面确立产权,以保护“信息”这种最有价值和非同寻常的无形资源。新信息的生产者在一个不受管制的市场中回收它的价值是困难的,只有通过给予一定的垄断权,该生产者才有一种强有力的刺激去发现新思想①。知识产权法是这种智力成果垄断权的“授权法”,通过“禁”和“行”两方面的详细规范,赋予信息生产者或创作者个体在一定地域和时间内排除他人使用其信息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法律对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  相似文献   

5.
分工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出大量的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所有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如缺乏必备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及与知识产权权利管理机关打交道的经验,他们都会把与智力成果有关的法律事务委托给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智力成果所有者则专注于智力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智力成果所有者的收益与使用的频率呈正比例关系,智力成果所有者总是希望其智力成果在更大范围使用;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向国外开放,利益的驱使,会使知识产权的域外申请和跨国知识产权争议大增,这些又增加了对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6.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与占有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智力成果的本质特点是独创性的某种信息。该信息的产生具有身分性质并且具有一经公布 (公示 )就会变成“共识”(外溢性 )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其权利的赋予必须采用特殊的方式。但不能也没有必要适用占有制度来确定智力成果的权利归属。智力成果的独特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具体内容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财产性、内容的多样性以及其标的的“共识”性又决定了其使用主体的多元性。某些具体的知识产权可准用占有的规定 ,但不能适用以无权占有为前提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占有效力规定。  相似文献   

7.
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在建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已经2 0多年的中国,本应不成为问题。但近年国内因有些人力图打造“自己的”所谓“体系”而远离了常识,也有人在将“信息”与“知识产权”相关联时,往往发生困惑与歧义。【1】因此,今天论述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并不显得多余。尤其在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国也正在研究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今天,只有真正明白了“是什么”、“为什么”之后,才可能进一步讨论“做什么”。  一、总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1】指对特定智力创造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以特定智力创…  相似文献   

8.
<正>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项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在我国以前的民法学著作中多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智力成果和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等有体物不同。它是一种具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财产。虽然知识产权也带有某些财产权利的属性,但和一般的财产所有权不同。它具有下列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9.
论知识产权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界定前提──知识产品与物 商品生产的发展使知识产品本身成为财富和商品,并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知识产品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类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即人类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或科学成就。这种劳动成果可以被投入到生产、经营或生活中去,转变为有形的,能带来物质材富和精神收益的产品。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论及,学者采用了不同的词语,有“知识产品”、“精神产品”、“智力成果”几种不同的表述。比较起来,知识产品是恰当的,因为:(1)智力成果不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  相似文献   

10.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组合,智力成果作为知识产权人身权客体,不可与作者分离;作为知识产权财产权客体,可与作者分离.如立法采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智力成果发生夫妻共有,应规定智力成果,而非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收益,为共有对象.  相似文献   

11.
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李琛 《知识产权》2004,14(2):9-13
知识产权的统一性何在,理论上有不同见解.其中,"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之观点最具权威,占据范式地位.但是,对智力成果权说的逻辑质疑始终没有停止.英国学者Brad Sherman和Lionel Bently的著作<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形成-176O~1911英国经验>跳出惯常的逻辑分析,从历史考察的角度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统一基础走过了"从智力创造到权利对象"的历程.由此带给我们深刻的启迪:智力成果权范式的权威地位是历史的产物,应当被超越.  相似文献   

12.
<正> 智力成果权是公民或法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智力成果,依法所应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权。在国外,智力成果权称为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智力成果权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和近代科学技术的产物。智力成果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大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凡是科学技术发达的国家,都有  相似文献   

13.
也论知识产权的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人们就其创造的无形的非物质财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信誉——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其外延应以“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取代传统的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二分法体系;知识财产权体现为所有权与用益权两种,知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表现迥异于有形财产所有权;处于同一个层面、反映知识产权普遍属性、足以表明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等是评述知识产权特点的标准,知识产权的特点只应是地域性与时间性;地域性与时间性的存在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属性。  相似文献   

14.
现代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黄勤南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照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智力成果是高质量的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价值。智力成果的传播应用,具有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智力成果成了知识形态的商品,成了知识财富。但是,由于知...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制度注重对智力创新成果给予专有的保护,而发达国家的创新能力明显强于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想搭创新智力成果之便车时,遭遇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阻拦,"知识产权是富人的游戏"之说由此产生。知识产权制度首先在发达国家建立有历史的必然性,工业革命、商品经济、宪政保护、文化价值等都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唯有注重夯实知识产权制度建立需要的基础,该制度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发展效应。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学说的理论基础,学界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一直存在争议,以张勤教授为代表的“信息说”、以吴汉东教授为代表的“知识产品说”、以刘春田教授为代表的“行为说”以及传统的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智力成果说”等学说都从一定侧面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阐释,近期李杨博士又从著作权入手提出了客体的多重构造体系说,从动态角度进一步丰富了知识产权客体学说,但混淆了一些概念,值得进一步商榷.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各国保障智力成果所有者有效权益的重要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科学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由于近几年来对智力成果的窃取问题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法以及竞争法作为智力成果的两大法律,通过各自的方式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同时也互相弥补着彼此的不足,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即便在理论上来讲双方处于对立的层面,但其所保护的目标群体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8.
王宏军 《知识产权》2007,17(5):9-15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物权和知识产权皆具有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在本文中,前者被称为支配权,后者被称为排他权。物权和知识产权的积极效力和排他效力存在着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物权首先是对某一有体物全面的支配权,然后才是排他权;而知识产权则首先应被视为排他权,然后才是对某一智力成果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作为支配权具有有限性,但该有限支配却会产生重大的经济后果。  相似文献   

19.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知识产权与犯罪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亦称为版权)等具有某些共性的民事权利的统称,简而言之,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利。部分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属性,或者说具有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相统一的属性,但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主要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依法直接由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或者由智力成果创造者向有关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两大部分:(1)工业产权,由发现权、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组成,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等节利技术以及商标、服务际志、名称、产地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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