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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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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永锋 《法学论坛》2006,21(5):80-88
指名债权质权如果未通知第三债务人且未得到第三债务人的承诺,对第三债务人不生效力。指名债权质权的成立不应当以债权证书的交付为生效要件,债权证书是否移转占有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质权实行过程中,如果出质债权和主债权清偿期均届满,质权人享有对出质债权的直接收取权。银行核押在性质上属于第三债务人对存单质押不保留异议的承诺。将来的《物权法》即使不为指名债权质权设立详细的规则,也应当为指名债权质权的存在预留适当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文章论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基础理论与价值演进,分析一般债权质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缺陷。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应收账款的效力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并通过借鉴国外立法例,对应收账款出质债权和主债权两个债权清偿期的相互关系以及引起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并对风险进行了揭示,提出合理防范措施的建议,为完善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严翊 《法制与社会》2010,(23):80-81
涉外股权的质押,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作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涉外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涉外股权质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在债权消灭的情况下,办理质权撤销登记时质权消灭;第二种是在债务到期而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通过涉外股权的自愿转让和强制转让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实现涉外股权质权。  相似文献   

4.
论仓单质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与其他质权形式在诸多方面都不相同。论文对仓单质押的标的物、仓单质押的性质、仓单质押的设立、效力、仓单质押的实行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从而突出了仓单质押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5.
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极)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对这种约定,学说上称之为绝押合同,也称之抵押物代偿条款。从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明文禁止或明文规定为无效,则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227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及1149条、…  相似文献   

6.
刘平 《法学家》2022,(3):100-119+194
《民法典》以存货为中心的担保规范群深受形式主义的影响,“实质化不足”现象尤为凸显,重复担保、虚假质押以及倒签担保日期等隐患滋生。从平衡不同担保权人的利益出发,浮动抵押与动态质押竞存时应课以质权人证明动态质押设立时间的责任,从而适用“登记、交付先后”规则;仓单质押与存货质押竞存时让前者具有优先性,数份仓单质押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可弱化仓单与存货分离的危险。《民法典》第416条在解释上有必要区分存货与非存货,存货价金担保权的设立应满足“标的物交付前登记”与“书面通知先设立的其他担保权人”两个要件,增加价金担保权人的通知义务可预警因“超优先顺位”给其他担保权人造成突袭损害。交叉型存货价金担保权竞存时直接按债权比例清偿更能体现平等对待各购置款融资者的精神。为防止存货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无限流出减损担保价值,有必要通过“明示约定”和“登记”的方式使存货担保延伸至其应收账款收益上,以保障担保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7.
吴婷 《人民司法》2012,(12):35-38
【要点提示】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为质押贷款的目的而开立和使用,在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质权将单位定期存单予以兑付。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出质人享有追偿权,但应当受普通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本文拟就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立法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一、抵押贷款立法中质权和抵押权的分离与合并纵观国外的立法例,尤其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一般是将质权和抵押权区分开来,分别规定在其民法的物权编中,如日本和台湾的民法即采用此立法例。所谓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一般是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时享有就担保财产的变价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它是因质押当事人之间成立契约而发生的  相似文献   

9.
对一般债权质押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一般债权质的定义及特征 债权质权是指以债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权”债权质权是最普遍、最常见的权利质权。其客体仅限于债权,即以一方当事人(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为标的的一种权利。由于债权又可分为证券性债权与一般指名债权两种,当债权质的标的为一般的指名债权时,该质权即成为一般债权质押。  相似文献   

10.
论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学立 《法学论坛》2004,19(3):97-102
留置权的特殊消灭原因远没有像现在所说的那样简单。本文在我国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物权性所导致的两个基本原则失衡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重新审视 ,认为作为留置权特殊消灭原因的“相当担保之提出”应包括作为形成权的担保之提出和作为请求权的担保之提出 ;“占有之丧失”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也远非如质权的占有之丧失 ;“债权清偿期之延缓”根本就不能作为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  相似文献   

11.
我国法律中关税优先权的定性模糊,由此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分析表明,关税优先权应当区分为物权性优先权与债权性优先权。在纳税人欠缴关税所涉及的特定物上,关税优先权为物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当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对于特定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关税优先权为债权性优先权,关税应劣后于抵押权和质权而受偿。至于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工资等,基于生存权、人道主义等特殊考虑,可以依据法律之例外在清偿关税前受偿。  相似文献   

12.
“三角债”、“连锁债”的大量存在,使很多债务人在负有债务的同时也享有债权。这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享有债权的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时,又不积极地主张债权或者有意识地不主张债权,甚至放弃债权,该怎么办?因为债务人这样行为的结果是自己逃避了应该清偿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在合同中规定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实现以外,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债权人代位清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成 《中外法学》1999,(4):53-58
<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第76条规定以有价证券入质,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价证券及普通债权入质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根据我国法律一贯强调书面形式的立场以及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4.
<正>关于抵押权,如将其与质权进行比较,由于抵押权的设定者在保留对抵押标的物的占有的同时,依然能以该抵押标的物对债权进行担保,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对标的物的价值(流通价值)权的支配,当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通过处分权实现价值(返还)的制度。与其相对,所谓质权,就是将标的物的占有转移至债权人,使其能够支配该标的物的用益价值。以这些基本原理为前提,本文将对日本的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优先受偿的方式进行考察。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仓单作为典型的仓储商行为凭证,在体系化解释上存在"商化不足"现象。仓单的性质可呈现为要式证券、背书证券、无因证券,并兼具有物权证券与债权证券的属性。在无因证券之考量方面,取得仓单原因之无因性与作成仓单之无因性并不是同一层面上的无因性。制度设计上进入流通的仓储物,其债权或物权属性可成为法政策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债权质权     
债权质权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合法债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①它的实质乃是债权担保债权。债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在市场交易中起着融通和充分利用资本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所追求的“物尽其值,货尽其流”的价值趋向。因此,它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成为权利质权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由于债权质权涉及到了多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在实践运行上较动产质权来说复杂得多。故西方各国立法无不对此加以详细规定,以期保障交易之安全。但遗憾的是,对这样一种重要的担保制度,我国立法只是笼统地把它置于《担保活佛75条所…  相似文献   

17.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就意味着该企业最终会走向灭亡,同时企业的债权人只能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破产财产往往不能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所以清偿的先后顺序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债权清偿利益,本文就对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原则进行分析和评述.  相似文献   

18.
唐勇 《中外法学》2013,(6):1156-1177
"债权质权已由《物权法》塑型为担保物权之一种"之观点,有渐成通说之趋势。与此"形成中的通说"相竞争,本文尝试"纯粹"在债法框架内解释债权质规则。基于朴素的物债二分思维,本文以"一项债权,何以经由法律规定为物权客体,而‘生成’物权"为主线,分"债权质权:名实之辩"、"以债的方式‘描摹’债权质:经由处分行为"和"作为债之债权质的体系调谐"三个层次,就以债权方式型塑债权质作了论证。循此路径,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现行物权法规定债权质权,充其量是类型化了一个有名债权。  相似文献   

19.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20.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抵押权的几个问题李寿伟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之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定的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在我国,凡以财产作担保的,无论财产为动产、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交付占有,一律称作抵押。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没有区分质权与抵押权。为方便理解,笔者在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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