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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动摇执政根基,为国内外统治阶级所重视。截止《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内容的增加,我国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并逐渐与国际接轨。本文拟对受贿罪主体界定存在的问题,制约受贿罪主体范围的因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的进步与不足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受贿罪主体的理论研究、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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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第八章将贪污受贿罪的主体明确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有时司法实践中还是难以界定某人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对于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入手,弄清楚其本质特征和范围,以便运用法律准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进而真正体现立法原意。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共作过三次规定。第一次作出规定的是1979年刑法,其第83条把国家工作人员界定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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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一直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许多理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为了进一步深化受贿罪有关问题的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笔者将从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关于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沿革、现行刑法中有关受贿罪主体、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等方面将对受贿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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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中,由于对犯罪主体的表述使用了“近亲属”、“关系密切人”等模糊性词语,所以理论研究部门及司法实践部门对该罪主体的范围的理解差异较大。“近亲属”的范围采用《刑事诉讼法》划定的范围比较妥当,“关系密切人”的判定必须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密切的事实,且在实质上这种关系可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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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其主体是现任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犯罪主体的认定成为该罪正确认定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本罪主体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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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将亲属列入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民众面对亲情与法律,很难做出立法者所预期的选择,该条款的应然功效在亲情这个弹性地带成为一种姿态。那么为回应司法实践,须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对该罪主体范围以理性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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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出了一个模糊术语——"关系密切人",其内涵和外延的认定,以及与其他"关系人"的区分,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问题。笔者拟从"关系密切人"的范围入手,界定不同的罪责情形,指导司法实践。更从长远着眼,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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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内容与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然而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受贿对象的多样性和手段的隐蔽性,立法解释就显得过于狭窄。本文指出对于受贿罪,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认定上仍然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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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功行为的主体。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而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规定具体的含义,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所以造成“犯罪分子”的范围相当不确定。使立功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被不同的司法机关认定的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区别,造成了立法的宗旨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性,从而使各个司法机关在对相同的案件的处理上做出完全不同的处理结果。基于立法的宗旨和在司法中的实践,本人认为,立功的主体应该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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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确立的一个罪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认真的研究理解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界定本罪与他罪的区别,更大程度的接近立法目的,正确理解罪名的立法价值,真正做到在司法实践中灵活有效的应用该罪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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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外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是受贿行为?律师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这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若干起律师因“受贿”被检察院起诉的案例。笔者认为,律师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根据当前《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规定,受贿罪主体必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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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法学界定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近几年,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最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程已进入到立法程序,法律草案几易其稿,然而学界仍争议纷呈,其焦点集中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的界定。文章从法理学分析的视角出发,采用对比分析和归纳综述的方式,论证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学界定的缘由及意义,国际、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由来和变迁,在确定其概念的基础上,对保护主体、客体加以界定,以厘清立法时所要面对的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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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反商业贿赂的立法从无到有,已经初步建立起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体系。然而,面对目前商业贿赂愈演愈烈的趋势,现行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还存在着诸多缺陷。经过调研,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现行商业贿赂的法律界定不够准确全面,对商业贿赂中受贿主体的界定过窄,对商业贿赂的形式界定过于简单:第二,立法所设定的行政、刑罚措施过宽,缺乏对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者的震慑:第三,没有专门法,而是散见于刑法和其他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且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规定政出多门,自相矛盾,严重影响执法、司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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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受贿罪的立法完善崔正军近年来,受贿犯罪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立法上的疏漏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就完善受贿罪的立法问题作些探讨。一、关于受贿的主体范围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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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明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46-52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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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