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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法律机制作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有效工具应当具有组织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预见性等特征。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缺失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构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既是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维护国际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开展早期预警实践、防范系统性危机的需要,也是推行国际金融监管协作、重塑国际金融秩序的需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成立为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平台。一个合理而有效的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应当至少包括全球金融体系脆弱性评估机制、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国际标准实施协调机制和跨境风险应急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法制现状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十分关注金融监管的区域和多边合作,并形成了不具强制约束性、系统性的法律文件。此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再次引起世界各国对于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G20伦敦峰会发表的宣言明确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但是仍然未形成卓有成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因而,建立、健全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是国际社会需要探索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3.
当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与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出台的金融改革方案都把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是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防控金融风险和危机的需要和必然反映。从目前来看,加强和健全国际监管规则和标准、健全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等方面,是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焦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关系着国际间利益的分配,我国对每一项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都应视其情况,研究和采取恰当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鉴于目前的国际社会结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只能是国家间组织,而非超国家组织。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都不足以担当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历史使命,国际社会需要创建一个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这一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组织形态特征:第一,它应该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二,它应该是一个能够凸显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三,它应该是一个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组织。  相似文献   

5.
陶丽博  陈丽 《行政与法》2010,(11):126-128,F0003
金融控股公司被视为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目前,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形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分业经营设计的,因此,虽然我国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不在少数,但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系统性规范,无法有效监测、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本文从监管模式和机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金融市场本身就伴随着风险,不能因风险的存在就放弃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目前在自贸区金融改革的背景下,更重要的是前瞻性地考虑到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尽早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架构。在充分分析我国金融改革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借鉴风险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对系统性风险的应对举措,用制度创新方式明确我国央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中的定位。在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中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强化中央银行与各专业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进一步加强央行与各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中央银行与各国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合作。  相似文献   

7.
后危机时代下,世界主要经济体的主要任务开始由采取短期政策措施以遏制危机蔓延和深化转向金融监管立法制度改革,以此修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性缺陷。美英及欧盟世界三大经济体先后颁布多项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折射出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改革的新动向。其中加强系统性风险监管和加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力度成为改革重点。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突出解决系统性风险监管薄弱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失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8.
金融稳定论坛是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物,是七国集团为维护金融稳定而创设的法律机制。它在增进特定金融领域问题的识别与解决、促进国际金融标准的推广与实施、改善跨部门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方面取得了法律成就,但也存在非正式性、松散性和代表性缺乏等法律缺陷。次贷危机催生了论坛的重构。论坛的重构,为增强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提供了历史机遇,为建立全球金融早期预警机制奠定了组织基础,为统一金融监管标准搭建了实践平台。  相似文献   

9.
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相似文献   

10.
金融衍生工具在促进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为风险的积聚提供了可能,其巨大的风险也逐渐引起各国监管机构的重视。尤其是随着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竞争在中国的展开,这一市场的高风险性.低透明度等特征,都对配套的法律制度提出了特殊要求.而在当前,我国的相应立法还很不健全,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成为这一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迫切需求。然而,法学界对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尤其是监管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却显有不足。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对国际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1.
在政府治理过程中,信用监管通过诚实信用的道德蕴含和法律原则逐渐演化成为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具有主体的公权性、行为的外部性、信息的公共性、措施的适当性特征,发挥着确保义务履行、优化监管模式、推动社会共治的制度功能。由于缺少基本法律规范支撑、缺乏必要法律管控,信用监管须受法治原则的约束,通过信用监管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律效力及法律救济等制度设计,使其符合行政法规制体系的基本要求,以充分发挥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的全部功效。  相似文献   

12.
周仲飞 《法学研究》2013,(5):175-194
全球金融业长期以来由作为国际软法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而非国际公约予以规范,但多次金融危机反映了不完善的全球金融治理下产生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难以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2008年后随着以20国集团首脑峰会为核心的全球金融治理的重构,首脑峰会承认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具有了作为法所需要的国家意志性、正当性和强制性,这些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也成为了全球金融法。  相似文献   

13.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应对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逐步加深的背景下,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有制度性需求,而减低机制性金融风险关键在于以法治促进金融体制和金融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还存在法律规则的供给机制混乱、供给理念滞后、制定主体多元且规则质量差、效率不高等诸多缺陷。借鉴英美等金融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与教训,以及欧盟等区域性合作组织的成功实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所倡导的金融监管理念,我们理应从金融监管法律的创制、具体处置措施的完善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国际化三个层面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4.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深刻地说明了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从金融危机产生的金融监管制度问题出发,研究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证券监管国际合作机制、证券监管法律现状和对策,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彭虹 《政法学刊》2003,20(3):39-42
中国现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所存在着缺失:外汇法在金融法律体系中缺位;外汇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缺位;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的系统性与一致性缺失。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缺失可能产生监管漏洞,出现监管难度增加的后果。必须调整中国外汇法律制度,制定《外汇法》,明确外汇监管的基本手段,整合管理法规与规章,规范法规创制程序,整合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16.
尤力 《法制与社会》2010,(30):88-88,93
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资本主义的失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未尽到监管责任,认为这是政府的重大失败,由此放任了金融市场的破产,进而给整个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本文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17.
金融企业集团的国际监管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十几年出现并迅速发展的金融企业集团为国际金融监管提出了一些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依据“金融企业集团联合论坛”新近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对有关金融企业集团的国际监管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就这些原则和制度对于各国金融立法及监管实践的未来影响作了评述。文章认为,对于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传统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保险业监管等单一监管方式已无力胜任;各国金融监管须进行制度创新,参照联合论坛的文件,对整个集团适用特殊的资本充足衡量原则和方法,对集团内受管制实体的高级管理层和关键股东适用合适与适当标准,并通过监管信息分享切实进行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对金融企业集团全面而有效的监管  相似文献   

18.
“非正式国际法”是指国家间签署的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确立了国家间行为规范,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国际文件。由于在非正式国际法项下作出的承诺不构成法律义务,签署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非正式国际法,这使得各国普遍没有规定此类文件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使得非正式国际法的国内实施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非正式国际法由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对于崛起中的中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此类实践日益增加。从逻辑与实践角度看,中国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采取的形式有三种。为了更好地推动与规范我国的非正式国际法实践,尤其是规范行政机关实施非正式国际法的行为,除了“适用”或“参照适用”现有法律外,我国可以考虑针对非正式国际法的谈判与实施,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9.
慈善组织涉及公共利益,因而享有优厚的税收利益。构建慈善监管制度成为建立和完善慈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环节。以英国为中心的英美法系为此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英国慈善监管制度的最大特色是设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慈善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其他部门的配合下,形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体系。英国的经验,对构建我国慈善监管的法律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听证制度是程序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制度,非正式听证影响着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行政工作的效率。本文主要对非正式听证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它的重要性,以及外国非正式听证的文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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